一国两制

一國兩制意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中国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1]。“一国两制”基本内涵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2]。一國兩制是中國時任最高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代為實現統一目標所提出之憲法原則。最早是為了解決海峽兩岸關係,後來適用於過去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殖民地香港澳門[3]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在一國兩制方針中,香港、澳門得以保留資本主義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而內地其他地區則繼續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可繼續擁有自己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經濟政策、金融事務、管治制度以及對外關係50年[3]。 「一國兩制」,具體到香港,是指主權移交後的制度安排,原則框架;鄧小平說50年不變,即在此期間香港保留原來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和對外關係;作為「特別行政區」,香港有自己的「微型憲法」,《基本法[4]中國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能夠在國家有其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並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特區自治區域內施行之法律規定;而為此所個別制定之《基本法》,則作為特區最高法律,並且作為特區地方性法律之基礎以實行高度自治[3]

學界認為西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簽訂的《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定》是北京地方自治精神的初嘗試,並形容和平協定是一国兩制的濫觴[5][6]

最早是為了改變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臺灣後的海峽兩岸關係,第三任總統蔣經國則以一國良制(One China, Better System)回應鄧小平[7]。2014年,受到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的民意調查則指出10%和1.1%的臺灣民眾選擇「維持現狀後統一」和「儘速統一」,而17.6%以及4.7%選擇支持「維持現狀後獨立」和「儘速獨立」,而廣義上選擇維持現狀的人數比率則佔88.6%[8]。2014年9月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會見台灣新黨主席郁慕明及新同盟會長許歷農時表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不是主權與領土的再造」,並且表示會充分考慮現實情況後具體實現之。對此,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重申拒絕一國兩制的立場[9],朝野政黨也表示無法接受[10]。2019年,總統蔡英文召開記者會回應,台灣絕不接受一國兩制,絕大多數台灣民意也堅決反對[11]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談話中將一國兩制推到核心;他提到,台灣若接受一國兩制,可以在經濟上繼續分享中國發展的紅利,台灣民眾的財產以及宗教等自由會受到保障,並能在世界上獲得尊重;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梁雲祥接受香港有線電視新聞台訪問時則表示,武統最大阻礙是美國,但是和平統一最大阻力,是現在台灣很難接受中國大陸現時的「管理制度」和「價值觀」[12]。習近平談話提到台灣民生經濟出路是依恃中國經濟發展,也提醒自蔡英文上任台灣地區領導人以來,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經貿往來所面臨的難題[12]。北京方面,習近平至香港中聯辦,都一再重申「一國兩制」承諾。

自2012年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為首的中共第五代領導集體上台以後,「一國兩制」之表述都講兩句話,比如:「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中共十八大);「依法行使中央權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中共十九大[13]

歷史

兩岸分治

1949年12月7日,於國共內戰中不斷戰敗的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由成都市遷往臺北市,並繼續統治臺灣澎湖群島、部分福建省離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太平島等地區,而剛由中國共產黨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初期決定採取「武力解放台灣」方針[14]。1949年後中國不能很快實現統一,主要原因是意識形態[15]:3。直到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已經控制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後,中華民國則僅能控制臺灣地區以及剩餘部分島嶼。然而這時雙方政府皆照著各自憲法條文聲稱自己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後雙方到1960年代末期前仍然發生多次小規模衝突,不過先前獲得優勢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在美國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美軍駐台後,始終未能成功取得臺灣和其周邊島嶼。而這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仍然被聯合國認可為中國合法政府並保有中國代表權,同時繼續擔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長期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非法叛亂組織,認為自身仍然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取代中華民國所代表的中國席次。不過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49年成立後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聲稱其已被消滅,並且堅持臺灣地區為自身領土的一部分。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西藏簽署《十七條協議》,承諾保留西藏制度,一国兩制之概念在西藏實行,最終實施了8年[16]。1956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提出「和平解放臺灣」的構想,希望透過第三次國共合作來統一臺灣。1961年6月,毛澤東在與印尼總統蘇卡諾會談時首次談及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社會制度,並且提到「如果臺灣歸還祖國,中國就可以進聯合國。如果臺灣不作為一個國家,沒有中央政府,它歸還祖國,那麼臺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後談。我們容許臺灣保持原來的社會制度,等臺灣人民自己來解決這個問題。」[17]

之後在1963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將其對臺政策歸納為一綱四目,其內容已經隱含後來一國兩制的概念。到了1971年10月25日的聯合國大會上,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所提出「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權利之提案」獲得通過,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而在1979年美國政府正式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並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正式全面的外交關係後,大部分國家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雖然海峽兩岸仍然繼續處於政治對立並且各自統治的狀態,但是後來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促使海峽兩岸的經濟與文化交流漸趨頻繁。

對臺政策

1978年10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會見日本文學評論家江藤淳時提到:「如果實現祖國統一,我們在臺灣的政策將根據臺灣的現實來處理。比如說,美國在臺灣有大量的投資,日本在那裡也有大量的投資,這就是現實,我們正視這個現實」[18]。其中鄧小平在最初構想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統一後將會尊重台灣的現實情況,並且繼續保護外商投資。

1978年11月14日,鄧小平在結束對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國事訪問並且準備途經緬甸返國時,在與緬甸總統吳奈溫會談中談到臺灣問題時表示:「在解決臺灣問題時,我們會尊重臺灣的現實。比如,臺灣的某些制度跟生活方式可以不動,但是要统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全會公報在提及臺灣問題時,首次以「臺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統一大業」來代替「解放臺灣」的說法。

1979年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告台灣同胞書》,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徐向前也發表了關於停止自1958年起對金門縣炮擊的聲明。在聲明中表示海峽兩岸應該儘快結束分裂局面,並且呼籲結束海峽兩岸軍事對峙局勢、開放海峽兩岸三通以及擴大海峽兩岸關係交流等方針。在這次公開信再度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和平統一的態度,並且被視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針對臺灣最早制定的政策內容[19]

1981年9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向新華社記者發表的談話中提到:「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1982年1月,鄧小平更進一步表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制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要破壞他那個制度。」

1983年6月4日,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在統一的大前提下,一切問題都好商量,總會求得合情合理的解決。」

1983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政治學教授楊力宇時重申[20]:「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21]:30此次会谈要点归纳为邓六条,虽然邓小平为了统一,可以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的论点未再宣扬。2012年,国台办在回答更改国号的问题时,仍持“只要坚持一个中国,两岸之间什么都可以谈”的论调[22]

歷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對台政策的論述:
  •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中共十四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 199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五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只要是有利於祖國統一的意見和建議,都可以提出來。」
  • 200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於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提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总结为三个可以谈
  • 200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中共十七大報告中,提及「台灣任何政黨,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
  • 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於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提及「對台灣任何政黨,只要不主張台獨、認同一個中國,我們都願意同他們交往、對話、合作。」
  • 201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及「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
  • 2017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于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及“承认九二共识的历史事实,认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双方就能开展对话,协商解决两岸同胞关心的问题,台湾任何政党和团体同大陆交往也不会存在障碍。”
  • 2019年1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中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并表示“‘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23]

重新提出

鄧小平主張透過一國兩制政策來解決制度上的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10月恢復在聯合國之合法席位後,於1972年3月8日(即中英兩國正式建交前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問題之立場:「香港、澳門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24]:5。1972年6月15日,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通過決議,向聯合國大會建議從上述之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建議在1972年11月8日獲得第二十七屆聯合國大會接受[24]:5

1982年9月,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問北京,提出香港前途問題,中英雙方同意就此問題展開外交談判;談判於1982年10月開始,在談判期間,英方曾一度堅持「條約有效論」或主張「主權治權分開論」,但為中方堅決拒絕,最後英方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方案,於是雙方達成協議,就是兩國代表在1984年9月26日草簽之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該《聯合聲明》於同年12月19日在北京由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和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正式簽署[24]:5

中英兩國政府在1982年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時,香港社會也沒有自決或獨立之呼聲;當時政治精英、學術界和民意領袖之意見主要有以下兩種:一部分人期望香港能維持現狀,延續英國之殖民管治;另一種則贊成香港回歸中國並根據「一國兩制」之構想實行高度自治,但同時堅持高度自治必須以民主為依歸;「民主回歸」之思想一方面支持「港人治港」之原則,但另一方面強調治港之港人必須由體香港人自由地、民主地選舉出來[24]:138

同時英國政府還極力避免為香港現行政治體系和經濟結构隨著與中國共產黨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使得過去許多建設和系統都因而遭到同化或者瓦解[25][26]。對此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兼中顾委主任鄧小平在1984年6月22日時提到:

其中鄧小平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確保香港政府同意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其主權並且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外交和軍事政策,進而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體上仍然能夠掌握所有中國一級行政區;而相對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保證香港地區和其他中國大陸地區有所差異,香港能夠不同於其他省份能夠維持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享有自身獨立的政治和行政體系[27][28]。12月19日,鄧小平會見撒切爾夫人時談到:「我還對日本朋友說,如果開放政策在下一世紀前五十年不變,那末到了後五十年,我們同國際上的經濟交往更加頻繁,更加相互依賴,更不可分,開放政策就更不會變了。我還想請首相告訴國際上和香港的人士,「一國兩制」除了資本主義,還有社會主義,就是中國的主體、十億人口的地區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主體地區是十億人口,台灣是近兩千萬,香港是五百五十萬,這就有個十億同兩千萬和五百五十萬的關係問題。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21]:102

港澳地區

1984年6月,時任中國共產黨中央顧問委員會主任鄧小平稱:

「一國兩制」之方針政策及中國政府就1997年後之香港特區作出之承諾將會寫進一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香港之憲制性文件;經過近兩年艱辛之談判,英國政府別無選擇,只有接受中方之建議;在1984年,雙方終於簽訂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24]:13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北京人民大會堂共同簽署,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也前往簽署現場。《中英聯合聲明》指出是收回香港地區為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於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英國政府也必須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有關香港未來制度議題上《中英聯合聲明》重申將會實施一國兩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且保留後者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29][30]。《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之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24]:5。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政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各種人權和自由將獲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不向香港徵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之名義與外國和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及簽訂協定[24]:5-6

1985年4月10日,中國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正式批准《中英聯合聲明》,並通過《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24]:6。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換批准書,並且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而使聲明正式生效,並且取代過往簽訂的《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效力。6月,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共有委員59人,其中內地委員36人,香港委員23人;委員會開始工作後,成立5個專題小組;同時在香港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由180名來自香港各界之人士組成,負責香港居民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間溝通和聯繫,並收集港人對《基本法》之意見[24]:7

1979年中葡兩國建交時,雙方曾就澳門問題達成諒解,葡方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雙方在適當時候將通過談判解決澳門前途問題[31]:34。1985年5月,葡國總統訪華,雙方同意在1986年展開關於澳門前途之談判[24]:6。1986年6月至1987年3月談判,1987年4月13日雙方在北京簽署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24]:6。《中葡聯合聲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總理施華高在北京市簽署,雙方在1988年1月15日互相交換批准書後《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生效。《中葡聯合聲明》之結構和內容與《中英聯合聲明》十分相似,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之回歸基本方針政策一致,就是成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由「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和澳門之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原有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24]:6。兩個《聯合聲明》都提到,全國人大將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聯合聲明》所載之方針政策作出規定,並在五十年內不變[24]:6

香港《基本法》之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8個月;1988年4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諮詢期5個月;《徵求意見稿》就具爭議之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列出5個不同方案,就立法會之產生辦法也列出4個方案;此外,《徵求意見稿》又列出部分委員對草案中其他具爭議之條文之不同意見和建議;1989年2月,《基本法(草案)》公佈,諮詢期8個月;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24]:7。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基本法》正式實施[24]:7。香港正式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一國兩制(英語:[32]。雖然《基本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憲法,但它的確是「憲法性文件」,並具有憲法性文件之一些典型特徵:規劃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之政治體制,包括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架構之產生、權力和相互關係,又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之關係,包括兩者之間權力分配之原則;此外,它設定人權保障之制度,在《基本法》生效實施後不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便迅速確立以《基本法》為基礎之「違憲審查」之權力(即香港法院審查和推翻違反《基本法》之香港法律之權力);《基本法》所處理之自治權範圍問題、憲法性文件之解釋和糾紛爭議之解決之問題,以至對賦予自治權之憲法性文件之修改之限制問題等,和聯邦國家憲法所處理之問題是類似,但所提供之解決問題之方案卻有不同[24]:11-12

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起草委員會名單,委員共48人,其中內地委員26人,澳門委員22人;委員會成立5個專題小組,並在澳門成立90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歷時4年零4個月,1991年7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諮詢期4個月;1992年3月,《基本法(草案)》公佈,諮詢期4個月;1993年3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終於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語:)成立,澳門《基本法》付諸實施[24]:7

政策

框架制度

當前一國兩制實施地區:
香港(上圖)澳門(下圖)
天際100香港觀景台觀看香港維多利亞港之景色。
澳門南灣湖嘉樂庇總督大橋附近的夜間景色。

1978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轉《關於港澳工作預備會議的報告》:開展港澳工作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一切工作都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照搬照套內地的做法,要解放思想,大膽放手,多想辦法,加快步伐,為實現中國四個現代化多做貢獻[15]:92-93。中共同時決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組,協助中央掌管港澳工作[33]:863。實際上「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共中央就有由周恩來直接負責之港澳工作領導小組[34]:6

一國兩制政策提到儘管在香港回歸澳門回歸並且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一部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期統治的中國大陸地區仍然施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及民主集中制。「一國兩制」之法理基礎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在規劃中央與特區之關係時所應用之原則主要有兩條,一是國家主權原則,另外便是特別行政區之高度自治原則;前者體現「一國兩制」中之「一國」,後者則反映「一國兩制」中之「两制」[24]:115。根據全國人大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之決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隸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其屬下之工作委員會[15]:8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亦表示,經由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本身有憲制性質,這也使得《基本法》又有「小憲法」之稱[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之權力:①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決定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②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③為特別行政區立法之權力,即增加或減少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之全國性法律;④對特別行政本地立法實施備案審查,即行使違憲審查權;⑤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貫徹實施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實施監督;⑥決定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之改革;⑦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15]:88

根據1982年12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2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為便利行使上述有關權力,根據基本法,決定在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之下分別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15]:88。基本法委員會任務:①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對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之監督權時,如果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之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在發回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先交基本法委員會研究,聽取其意見再作決定;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即增減基本法附件二所列全國性法律時,要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③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之條款,在案件不可上訴之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應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④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準備接受條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議案並準備把修改議案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議程前,要先將該修改議案交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並提出意見[15]:89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国家主席的權力主要包括::①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批准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葡萄牙政府就香港、澳門問題所簽訂之國際協議,即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②根據全國人大之決定,公佈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相關全國性法律;③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④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之決定,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國家元首之一般職權[15]:90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國務院的權力主要包括:①以中央政府名義與英國、葡萄牙談判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並簽訂有關協議,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②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有關決定,協助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可提出基本法修改議案,協助籌備特別行政區;③貫徹執行「一國兩制」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④統轄特別行政區政府;⑤負責與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⑥負責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承擔駐軍費用;⑦依照基本法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⑧接受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述職;⑨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之事實問題應發出證明文件,之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之證明書;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有權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15]:91-92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設5個職能司,即秘書行政司、香港政務司、香港經濟司、香港社會文化司、澳門事務司[35]:396-399;是國務院負責歸口管理香港、澳門事務之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①調查研究港澳地區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情況,及時掌握重大動向,建議制訂港澳工作之方針、政策、策略;②制訂政策和措施在港澳地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③研究制訂中國政府恢復行使香港和澳門主權之方針、政策,負責籌備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④規劃、部署香港和澳門過渡時期之各項工作;⑤做好實施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各項工作;⑥協同外交部掌管與香港、澳門有關之外事工作;⑦制訂或審核港澳之法規之政策、措施,協調內地與港澳地區之關係;⑧制訂內地與港澳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政策;⑨會同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到內地訪問、工作之港澳各界人士之接待工作;⑩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各地區、各部門在港澳地區設立機構;⑪承辦國務院交辦之其他事項[15]:93

經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0年1月18日起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更改名稱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根據2000年1月15日國務院去函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中央政府駐特區聯絡辦公室之職責有:①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②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澳門之中資機構;③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之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澳門居民對內地之意見;④處理有關涉及台灣之事務;⑤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之其他事項[15]:95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自称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约束。以及认为自身有五项职责内不存在的监督权。[3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根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規定,在特別行政區設立之負責處理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之外交事務之機構;具體職責包括:①協調處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事宜,國際組織和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辦事機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政府間國際會議;②處理有關國際公約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適用問題,協助辦理須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國談判締結之雙邊協定;③協調處理外國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辦理有關領事業務;④承辦外國國家航空器和外國軍艦訪問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有關事宜[15]:96。根據上述職責,駐港公署下設辦公室、政策研究室、國際組織部、條約法律部、領事部、新聞及公共關係部,駐澳公署下設政策研究室、綜合業務部、領事部和辦公室[15]:96。此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還設立港澳研究室,開展對香港、澳門各種問題之研究工作,為中央決策提供意見[15]:9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之防務;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向特別行政區派駐軍隊,稱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15]:96-97。為保障駐軍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之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特區之安全,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制定《駐軍法》;中央軍事委員會要統一領導指揮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15]:97。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之軍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之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15]:97

根據特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司法獨立,擁有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特別行政區之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律部門之間並無隸屬關係,只有司法協助之關係[15]:97。有關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之案件依法不歸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管轄,應該由內地司法機關負責;解放軍駐港澳特別部隊法院和檢察院承擔部分職責;除此之外,內地司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不與特區發生關係[15]: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國務院要遵循一些共同之工作原則:①遵循「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之指導方針;②嚴格依法辦事;③吸收特別行政區參與原則;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發展[15]:98-99

香港回歸澳門回歸後,基本規範之變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中國憲法開始在特區生效;②基本法成為特區新憲制性法律;③中央有權增減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澳門實施;④中央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實行之政治體制等[15]:108-112

中國憲法規定之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經濟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在文化方面,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和基本法之規定,特別行政區保持資本主義之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不實行人民民主專政,不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15]:126。中國憲法沒有規定遷徙自由、規定夫婦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之義務、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基本法則規定特別行政區居民有遷徙往任何地方之自由、有自願生育之權利、沒有規定依法服兵役,體現「一國兩制」之原則精神[15]:126-127。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首長即行政長官,同時是行政機構之首長,特別行政區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關係是保證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15]:127。中國一直實行單一制;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享有高度自治權大於一般地方、大於聯邦制之權力,與中央之關係要由法律明文規定,設立及其所實行之制度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15]:127。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各自保留自己之司法制度,不受內地司法制度之影響,自己擁有自己之終審法院,所有案件之終審不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一個國家,兩種司法制度」;特別行政區之司法制度保留下來,對中國內地正在進行之司法改革發揮很大影響,成為內地司法改革之重要參照之一[15]:128。根據中國憲法和有關選舉法之規定,中國採用直接與間接選舉並用、地域代表制與職業代表制並用之制度;特別行政區之選舉和選舉制度則十分複雜,可以採用不同於中國內地之選舉制度[15]:128-129。根據中國憲法之規定,中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之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之執政黨,其他8個黨派不是在野黨,更不是反對黨,而是參政黨;特別行政區本地採取何種政黨制度,沒有統一之模式,要由各特別行政區自行選擇決定[15]:129

基本法是授權法,是中央單方面授予特區各種權力之法律;聯邦制下同樣之法律往往是聯邦和州雙方討價還價而達成之分權協議,因此聯邦制下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一般是分權法,即清楚界定國家機關之間職權之劃分,尤其必須在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進行權力之劃分;基本法不同於聯邦制下之憲法性法律[15]:133。基本法是授權法,也是限權法;換言之,特別行政區所享有之高度自治權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為限,基本法沒有明確授予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特別行政區就沒有這些權力;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無限自治,是有法律上之界限,高度自治必須有基本法上之明文依據,只有當我們在基本法中能夠找到明文之規定之時,才能說什麼事情屬高度自治[15]:133-134

基本法不僅日確規定特區高度自治權之內容和界限,而且也規定不屬特區高度自治、體現國家主權、應該由中央行使之權力,中央能夠在特區幹什麼事情也必須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也就是基本法之依據[15]:134。根據「一國兩制」之方針,中央依法行使之職權主要有兩個方面:①根據事項本身之性質特點,在任何一個單一制國家都必須由全國政府(中央政府)行使之職權,包括基本法之制定、解釋、修改權,國防權,外交權,緊急狀態權,特區之創制權及其政府之組織權、主要行政官員之任命權;②根據一國全國政府(中央政府)和區域政府本身之職能來劃分職權,屬全國政府職能範圍內之事項,例如捍衛領土完整由全國政府負責較好,社會治安之維持等由特區政府負責較為科學合理[15]:134-135。中央對特別行區享有之權力可以分為:①有些權力完全由中央直接行使,如防務;②有些權力歸中央行使,但中央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充分吸收特別行政區之參與,如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任命;③有些權力歸中央,但中央也授權特別行政區行,中央監督特區行使這些權力,如中央在外交事務上有全權,但同時授權特別行政區以法定之名義、方式自主處理對外經貿關係,中央對此實施監督;④有些權力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行使監督權,例如立法權歸特別行政區行使,中央只用備案之形式起監督作用[15]:135。有些與主權關係密切、十分重要之權力也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例如司法終審權、發行貨幣權、徵稅權、獨立之出入境管制權等;中央儘管保留「剩餘權力」,但是特別行政區將來還可以取得中央授予之其他職權[15]:135-136

基本法规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之權力主要有:①特別行政區之創制權:是其他一切權力之基礎;②對特別行政區之立法管治權;③特別行政區政權之組織權;④宣佈非常狀態權:當全國進入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之危及國家統一和安全之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⑤外交事務權;⑥防務權[15]:145-149

根據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決定:①行政管理權;②立法權;③獨立之司法權和終審權;④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之權力;⑤特別行政區參與管理全國性事務之權利;⑥接受中央授予「其他權力」之權力;⑦特別行政區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之責任[15]:149-153。「一國兩制」之下特別行政區之自治權是高度和廣泛,不但遠遠超越中國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包括民族自治區),即使與聯邦制國家之成員州或省比較,在很多方面也有過之而無不及[24]:18

根據基本法內容香港和澳門兩個省級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自身地區事務,並且經常稱作「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及「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而在和平時期絕大部分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內,各個特別行政區因應需要自行訂定法律,並且實施依照基本法規定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而當地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導人則被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或簡稱「特區首長」、「特首」。

而過去分別為英國葡萄牙殖民地港澳地區得以繼續保留其既定制度,並且在統一後至少50年內維持高度自治系統,不過特別行政區的外交軍事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負責[37][38]。其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便提到:「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39][40]」在1988年6月3日,鄧小平在會見「『九七』年代的中國與世界」國際會議全體與會者時指出:[41][42][43]:82

實施情況

其中憑藉著基本法使得香港與澳門分別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為行政機構,以及包括作為立法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同時作為司法機構的香港司法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其中香港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而澳門則繼續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44]。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經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選出,但是連同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都必須提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意味著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主要官員人選仍然擁有決定權。

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處理各種內部事務,制定出入境海關政策、公共財政政策、社會治安以及引渡法規定。同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內得以制定訂定有關該地區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政策,而在特別行政區中不適用在中國大陸施行的文化產業相關法律規定[45][46]。在公眾教育以及大眾傳播也未強制使用簡化字以及現代標準漢語,其中香港地區的法定語言為中文以及英語,而澳門地區的法定語言則為中文以及葡萄牙語,而香港和澳門則以繁體中文書寫、以粵語作通用語言。在經濟和民生上,特別行政區按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實行中國大陸地區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註 1][註 2]。同時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訂自己的流通貨幣和財政方針,港元澳門幣分別繼續作為香港與澳門的流通貨幣。另外基本法還提供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等權利,同時基本法的條文也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獲得憲法保障地位[47]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去曾經分別被英國以及葡萄牙管治過,在這般背景下使得主要官員、政府機構乃至於法律設計上有部分相似地方,例如雙方都有廉政公署審計署終審法院民政總署(港稱民政事務總署)等機構,同時兩個地區都不同於中國大陸地區而採行靠左行駛的方式。不過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制度上也有不同處,分別包括有保留傳統的政府架構[註 3]、法律體系不同[註 4]、澳門沒有高等法院等[註 5]。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以較早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藍本所通過的修訂版本,因此香港與澳門兩者的基本法在內容上有些許不同之處,不過這也避免了很多憲法律中的問題與漏洞[註 6]

2004年3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時稱: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十四條增加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48]:31-3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4月6日解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明確政制發展之啟動程序;據此,4月15日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之報告[15]:14。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朝着更加民主化之方向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過18個月之廣泛諮詢,2005年12月21日向香港立法會提出一個更加民主之政制改革方案,方案沒有獲行立法會通過[15]:14

2010年,香港中文大學民調顯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落實一國兩制」的受訪者跌至三成半,比例創十年新低,2015年認為有落實的只餘23.5%。[49][50] 一些港人提出積極促使「一國良制」。[51][52][53][54]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安子介也曾說過「一國兩制,不如一國良制。」[55]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2017年特首普选方名200人,特首候选人规定是2至3人,每名候选人更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提名,才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门槛为原先1/8选委会委员的4倍,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亦规定功能组别议席全数保留。[54]此决议激发泛民政党及争取民主的香港市民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在此制度下,所有不获中央属意参选人,几可肯定必会被小圈子产生的提委会“筛走”,真正让全港合资格选民“普选”者只会有亲建制人士,故他们认定“8.31框架”下特首普选根本谈不上是他们主张的“真普选”。触发了占领中环雨伞运动政改方案最后被大笔数否决。

2020年3月18日外交部宣布要求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华盛顿邮报美国之音的美籍记者不得在中国包括港澳继续从事记者工作,被泛民主派外国记者会质疑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所列明自行管理的特别行政区出入境事务[56][57]同年6月30日中國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後,有人认为在有完整的国安体系后才算一国两制的开始,但美國為此撤銷香港在商業上享有的特殊待遇。

政府權責

總部位於首都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透過設立在香港的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持聯繫,同樣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也在澳門設立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商談。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則為了能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立雙向溝通管道,分別在北京市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作為對口。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的性質使得其最終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而其下還分別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以提供相關意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則指出,如果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或者是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案件判決,香港終審法院應該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解釋[註 7][58]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以及國防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註 8][註 9]。其中在外交談判或者是僅限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與會議可能直接影響特別行政區時,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派遣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而其費用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承擔。不過在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則授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得以依照基本法內容自行處理相關事務。其中在不限國家參與的情況時,特別行政區則可以使用「中國香港」(Hong Kong, China)和「中國澳門」(Macau, China)的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國際事務與體育競賽[59]。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便由於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而同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同時香港也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經濟體成員之一,不過澳門在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中則沒有決策權[60]

擴展

香港展望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教授、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中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一國兩制」之框架下,中國之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在港澳極小之地域容許資本主義制度繼續存在,不但有利於當地之繁榮安定,還有利中國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24]:14。事實證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並非輕而易舉,香港人面對過重大考驗、嚴峻挑戰[24]:78。在特別行政區歷史裡,在《基本法》實施過程中,出現過不少風雨、不少社會上之大論爭以至關於「一國兩制」以及香港之「高度自治」之被背棄之指控[24]:78。香港回歸中國後「一國兩制」之實踐乃建基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而制定,既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與中國中央權力機關之關係,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之政治體制、法制、人權保障,以至社會、經濟等制度和政策[24]:78-79。「一國兩制」之實踐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本法》之實施是否順利[24]:79。但願中國人能從「一國兩制」下香港之法治實踐中吸取法治和憲政之資源,但願中國之法治和憲政事業蒸蒸日上[24]:92。香港特別行政雖然不是一個國家,但是在「一國兩制」之理論框架和《基本法》之制度設計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其高度自治之政治體制,體制中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機關[24]:93。一種想法是,香港應重視「兩制」多於「一國」,要防止來自內地之「干預」,要避免內地和香港「兩制」之模糊化,要盡量減少內地對香港之影響,要抗拒內地同化香港;此心態不但是「大香港主義」,現在看來,更是絕對過時,因為和1980年代初期(「一國兩制」構思形成那時)比較,中國大陸已經面目全非,其進步一日千里,有目共睹,而港英政府在過渡期則沉迷於政制改革和滿足於泡沫經濟,並沒有為香港經濟在21世紀之發展未雨綢繆,奠下穩固之基石[24]:173-174

2017年,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王振民發表《「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歷史、現實與未來》結語〈香港為什麼依然重要?〉,認為討論關於「一國兩制」和香港問題,有兩種錯誤:一是有人認為現在全國開放,「一國兩制」運行起來成本高,還不如讓香港與內地特別是深圳完全融合,變回「一國一制」;二是一些極端人士認為,20年來「一國兩制」不成功,中央不斷「干預」香港「內部」,特別是不給「真普選」,香港乾脆「獨立」、重回「兩國兩制」[15]:322。王認為主張「一國一制」沒弄清「一國兩制」精神實質和戰略考慮,沒看到保持「兩制」不變也是國家發展戰略需要[15]:322。中國缺少可以講英文、可以雙語工作城市,香港應該保持英語特色;因此堅持「一國兩制」不改變、不動搖,確保在香港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繼續貫徹實施,嚴格依基本法辦事,是對香港和中國最佳選擇[15]:322-323。中國不允許香港「獨立」、「內地化」,「一國兩制」是必須長期堅持之國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重要部分[15]:323。由於西方國家新中國封鎖,在相當長歷史時期,香港幾乎是中國與外界聯繫之唯一窗口;西方人通過香港認識中國,中國內地人通過香港認識西方[15]:323。「香港經驗」仍是中國內地市場經濟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之重要參照;香港是華人社會,擁有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15]:323-324。儘管中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很大進步,但在法治和政府管理體制與發達經濟體有很大差距;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有包括上海之其他地方無法代替之作用[15]:324。王認為香港無論過去或將來,仍扮演中國與世界「超級聯絡人」,前港督衛奕信勳爵曾說香港是「亞洲的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王認為香港首先是中國的世界城市(China's World City),一如紐約之於美國和世界[15]:324。王認為台灣問題與香港問題不一樣,但總有人拿香港來說事,來攻擊「一國兩制」;儘管不能說服所有台灣人接受它,但會說服更多台灣同胞接受;因此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成功實施,對解決台灣問題意義重大[15]:324。中國成功運用和平方式和「一國兩制」的模式解決香港問題,對其他國家也是很好的參照;任何一種社會制度都是我們一部分人對自然、對歷史和社會長期思考結果;我們可以不同意它,甚至可以批判它,「但是武器的批判不可以隨意取代批判的武器」;「一國兩制」就是不讓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不同成為不和平之理由,乃至戰爭之藉口[15]:325。「一國兩制」並非僅是中國解決統一問題之方法,更是一種全新之世界觀和方法論,是中國改革開放整個大戰略之有機組成;既是處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社會制度如何共存之方針,也為處理世界上實行不同社會制度之國家之間關係提供新思維[15]:2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是近代人類創造之兩種主要社會制度;應當承認資本主義給人類帶來高度物質文明和法治文明,使社會進步,也給人類帶來各種問題;社會主義正是批判資本主義,為避免資本主義各種問題和負面效果,創造更科學合理之社會制度[15]:3。固然強調保持原有之制度不變,但如果變化朝着好方向,有利於中國和港澳台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便符合「一國兩制」精神[15]:7。中國堅決保證香港繼續依法高度自治,堅決兌現各種承諾,香港堅決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越能夠自覺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國就越放心讓香港高度自治,給的空間就越大;反之,越不能捍衛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國對香港之高度自治和「兩制」就越有戒心疑慮,自治空間就越小[15]:39。法治就是要約束人之政治任性,讓政治不再隨意,遵循事前確立好之制度規則,變得文明有序;後人堅守法治,能夠避免前人走過之彎路,不讓悲劇反覆發生[15]:155。其實,英國治理香港堅守同樣之憲制和法治,150多年從頭到尾幾乎沒有什麼大改變,香港才有過去之繁榮穩定;無論是香港或者全中國,都要堅守法治,堅守憲法和基本法不動搖,確保堅守同樣之憲法法律,香港在中國繁榮穩定[15]:155。香港要學會正確看待中國,要對中國有正確、客觀之認識:①不僅要認識中國之過去,也要認識中國之現在;②不僅要接受苦難、貧窮、落後之中國,更應該接受繁榮、富強、進步之中國;③中國雖然還有不少不足之地方,但也要看到並承認中國一直在進步;④要客觀、科學認識中國之政治體制[15]:238

臺灣反应

早在1981與1987年,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便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與「一國良制」以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案[61][62]李登輝則於1999年卸任總統前針對一國兩制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同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繼續沿用一國良制的說法並且主張中國大陸應該實現民主、自由和均富[63]。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便有抗議民眾提出「今日香港,明日台灣」作為主要訴求和口號,並且將香港視為遭到中國因素影響的負面教材[64]。圖為太陽花學運領袖陳為廷林飛帆(現任民進黨副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一國兩制並且如同香港和澳門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其中特別行政區內除了可以自行處理文化、經濟、外交、國防事務以及制訂國際貿易政策,并且让中華民國政府得以繼續保留權力、不會解散於臺灣設置的民意機關、能夠參與世界貿易組織等團體和有限度保留自身軍隊(不會對中國大陸構成威脅)等特別規定,但是種種提議都遭到中華民國政府拒絕[65]。其主要原因在於中華民國不同於香港和澳門過去被視為英國以及葡萄牙的殖民地,除了現時仍然有15個主權國家願意提供外交承認而將其視為主權國家外,實際上其所統治的臺灣地區在政治、外交、經濟和軍事等方面都享有自主性和獨立性[63]。面對這一情況,中華民國政府繼續維持現狀(有外交承認是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象徵),而且中華民國政府在憲法上至今仍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的主權。

中華民國在2000年由民主進步黨執政後一度海峽兩岸雙方的會談進度中止,同時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也提出了一邊一國論述。其中包含臺灣內部傾向中國統一的主要政黨以及許多社會輿論大都強力反對一國兩制提案,並且各自提出自身觀點作為回應。

根據2001年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統計,大约80%的民眾反對一國兩制政策,僅有10%的民衆支持該項方針[66]。其中反對中國共產黨人士便曾經提出一國兩府、《國家統一綱領》、一國兩區邦聯制聯邦制等建議,而一些人士認為一國兩制所提到的「一國」應為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67][68]。不過也有少部分臺灣民眾公開表示支持一國兩制原則,這包括有作家暨政治評論家李敖等人。當前中華民國社會民眾中普遍支持繼續維持現狀,並且反對短期內實現中國統一或臺灣獨立[69]。其中隨著臺灣陸續推動民主化運動以及本土化運動,甚至在1990年代舉辦中華民國總統直接選舉等一系列政治改革,這使得臺灣內部支持台灣獨立運動的人士比例逐漸上升,部分臺灣民眾也開始對於爭奪中國代表權不感興趣。在2010年12月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作的民意調查中指出有高達87.3%的臺灣民眾認為應該維持現狀,而分別有6.4%以及1.2%的人士分別主張儘快宣布獨立或者盡快統一[70]。而2011年時,以「您認為臺灣與中國大陸哪裡才是祖國」為問題進行的調查顯示有89.3%的受訪者選擇臺灣為祖國,僅有5.7%的民眾選擇中國大陸[71]。在2013年的TVBS民調中心電話訪問民調中則指出如果海峽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時,則有71%的民眾希望臺灣能夠獲得獨立,而僅有18%的受訪者傾向與中國大陸統一[72]

另外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臺灣地區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主張,多次宣稱擁有臺灣地區主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逐漸認知到民族意義的中國尚未完全統一或分裂分治。一國兩制方針至今仍然是官方政策,在胡錦濤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實質停止宣傳一國兩制[73]。其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中便未提到一國兩制原則,相對地其假設臺灣採取中立並且不自行宣布獨立。而在2005年中國國民黨和平之旅之後中共開始進行海峽兩岸雙方交流與談判,到了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執政後兩岸官方會談重新展開[74],其中馬英九政府在處理海峽兩岸關係上決定採取「不統不獨不武」的政策[75]。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開始與中華民國政府進行官方交流[76],之後陸續設立兩岸定期航線、開放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以及雙方共同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77]。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著重逐步推動經濟一體化,並且進一步與中華民國方面展開經濟和政治上的密切互動[73]

習近平在2012年中共十八大就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後,开始重新提起一国两制。2019年1月2日,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40週年紀念大會」宣佈繼續以“和平统一、一國兩”作為兩岸統一大政方針,相关内容总结为习五条。6月香港反送中运动爆发后,直接冲击202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的选情。最重要的两位参选人,蔡英文、韓國瑜均表态反对一国两制[78]。而面对另两位国民党籍参选人郭台铭朱立伦反对一国两制的表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安峰山在6月26日仅重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大陆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案[79]。对于台湾方面反对一国两制的风潮,大陆方面文章反呛:放弃‘两制’,等于默认‘一制’[80]。7月,解放军少将罗援撰文称,如不接受一国两制,可在武力统一或和平统一台湾后,实行“一国一制[81]”。

西藏地區

西藏流亡政府領袖十四世達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設法和西藏噶廈進行一系列接觸均無果後,1950年2月15日,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军区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聯合發出進軍西藏政治動員令[82]。同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昌都戰役中成功解放康區西部的昌都地區(當時屬於西康省,此前在康藏戰爭中被西藏噶廈派兵佔領)[83],殲滅藏軍5700多人並且俘虜包括噶廈派來的昌都地區總管阿沛·阿旺晉美等在内的噶廈軍政人員[84][85][86],最後迫使藏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投降[87][88]

1951年2月,西藏噶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代表團前往北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李維漢等人談判。同年5月23日,雙方代表團在北京簽訂《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89]。其中噶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於西藏地區的主權,而中央人民政府則承諾暫時維持西藏現有的社會階級和政治架構、共同打倒帝國主義中國國民黨勢力,同時承諾在前幾年暫不實行民主改革,從而暫時保留了三大領主對農奴的權利,並且定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90][91][92]。此後,在今西藏自治區的範圍内,同時存在三個地方政權,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班禪堪布會議廳(1953年改爲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员会)、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吸收了上述三方面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參加,此後三方面的權力逐漸向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轉移。1959年藏區騷亂中,十四世達賴從西藏流亡至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宣佈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原有職權[93][94][95][96][97]。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開始在西藏推行民主改革。1965年,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90]

十四世達賴喇嘛一直主張西藏自治、不追求獨立,2005年他提出在大藏區按照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高度自治”,而且自治权利应比香港、澳门更大。他表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針對一國兩制有所規定,因此他的這項建議應該可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接受,並且表示如果同意大藏區實施一國兩制作法時他將會結束流亡返回西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媒體對此反駁稱,一國兩制是專門為香港與澳門這類曾經遭到西方國家作為殖民地統治、實施資本主義制度的地區所施行,而西藏自從元朝開始便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因此並不存在類似香港或者澳門地區的問題[91][98]。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認為西藏獨立運動成員可能藉由一國兩制的方式,藉由自治的名義方便往後推動獨立[99][100]。此後達賴方面未再多提一國兩制,不過他還是強調自治的理念,並多次稱不會尋求獨立。

評價

2020年6月,中央政府設立港版國安法後,有人在先生逝世一週年當日,擺放一国两制已死,法治已經在1997年失去的燈箱墓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门特別行政區政府都認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下,一國兩制政策已經分别成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實施[101][102][103]

英国政府在部分提交国会的《香港半年报告书》中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运作良好,《中英联合声明》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104][105][106],亦同時表示近年一些事件引起英國政府及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落實情況的關注,引起香港特區政府回應指其他國家不應干預香港內部事務[107][108]欧盟发表的《2012年香港年报》也认为,一国两制在香港运作良好,香港人的人权自由继续受到尊重,法治、市场经济及营商环境继续得以维持[106]。2012年,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报告中,在有关香港的部分就香港一国两制的持续实施表达关注,并且重提应制定美国-香港政策法报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发言人反驳称,一国两制正有效运作,报告就香港一国两制的持续实施表达的关注毫无根据[109]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在2015年9月的民意調查報告顯示,對一國兩制感到信任的43.3%民眾低於感到不信任的50.0%民眾[110],而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信任度也回升至35.5%[111];然而有36.8%以及44.1%的香港民眾分別不信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12],同時對於香港前途的信心程度則由1997年7月的72.7%下滑至2015年9月的44.0%[113]。雖然一國兩制已經在香港和澳門地區實行,但是《蘋果日報》質疑一國兩制實際上並沒有如其所述在2047年以前給予高度自主,甚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針對香港地區進行多次干涉[114][115]

香港法學學者、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曾任香港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其對一國兩制的實施曾帶有批判和懷疑。他在法律系的學士論文是研究一國兩制如何在台灣實施,認為在實施上要面對很多問題。一國兩制本身是充滿矛盾的產物,兩制衝突是必然。中港兩地無論經濟制度、社會狀況均有不少差異,要結合並不容易,戴稱「當時希望有一國兩制,但又不是天真到覺得一國兩制無問題。」[116] 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張贊賢(Peter T.Y. Cheung)說:「和1997年不同,我認為今天的一些不安來自確定性,而不是不確定性」[117]

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行政總裁及基本法諮委會成員馮可強對一國兩制的運作模式的理解,是委員會成員都希望香港走向民主,最終實現全面普選。香港繼續沿用普通法系,與中國特色大陸法系不會互相干預,「河水不犯井水……總之內地歸內地、香港歸香港,大家互相尊重,同時香港繼續對中國經濟作出貢獻。」這個共識是因為當時大陸剛開始改革開放,無論法律、經濟、城市管理等都比香港落後,不少官員都欲來港取經學習,中央亦很樂於接受意見,其中目標是香港能繼續貢獻中國的改革開放[116]。而《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一種意見是當時香港精英認為回歸已經不可避免,故在當前條件下試圖在《基本法》內獲取更大的本地利益,以及聚焦於民主、實現普選及保護自身經濟利益,「以本地利益優先,財產權優先,民主權利發展優先」[116]。馮可強認為一國兩制實施過程裏,中央依據香港社會形勢轉變,治港方略變化可分為三階段,即董建華第一任行政長官時期的「基本不管」,董建華下台後中央開始查找「要管」的法理依據,以及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宣佈對港擁「全面管治權」[116]。馮認為一國兩制下中央對港擁許多權力,最初備而不用且鮮有提及,以致被人忽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條列明,「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意味「根據憲法,中央有權對香港做任何事」,問題只是他是否實踐這權力和有多克制[11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指出,一國兩制設計的初衷是讓內地學習香港,它包含着「兩制」互動融合的初衷初心。國家在一國兩制中的利益體現於一直強調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主權與安全即香港不能成為反國家基地,「這是任何一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最基本的政治忠誠要求」。發展利益則是指香港要在不同階段,根據其自身獨特優勢支持國家發展,「過去是幫助國家現代化,現在則在國家主場優勢下參與及融入式發展。」[116]

2006年,正值陈水扁当政时期,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169個案例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多次干涉香港市民自治的權利,並且嚴重干預司法系統以及言論自由[118]中華民國前總統李登輝陳水扁曾批評一國兩制使香港民主倒退、基本人權受侵犯、產業空洞化加速以及失業率大幅提高,並且認為香港政經困境的真正癥結點在於香港喪失自主性與主體性[62][119][120]

蘋果日報》、《大紀元時報》等的評論認為,香港名義上雖然擁有自己的法律以及言論和表達自由,但是仍然出現打壓異見人士和逐步壓縮言論自由的舉動[121][122],這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沒收六四民主浮雕[123]、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運動人士入境等[124][125]。其中一些批評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仍然會暗中聽從在北京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指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緩按照基本法給予香港雙普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解釋基本法等作為也常被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試圖干涉香港事務[126]。例如200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準備立法時,便被擔憂可能是為了大規模打擊反對黨並且破壞自主權[127]。2013年3月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提出的「管理香港的人不能與中央對抗,不能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論點,也引來香港部分民主派人士的批評[128]

2014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重申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来源于中央授权,并强调“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129]这引來部分香港反对派人士的批評和質疑,認為中國共產黨領導高層是背棄一國兩制的承諾,進而破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下香港實施民主自治的政策[130]。例如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人文及法律學院助理教授賈廷思表示難以就「監督權力」評論。被問到有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提及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他表示若要辯論此問題,对方或會辩解《基本法》第12條暗示了有關權力,但賈認為該條文絕對沒有作此表述。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白皮書所謂「監督權力」之說沒有明確法律基礎,強調白皮書不能取代《基本法》成為憲法一部份,也不能作為解釋《基本法》的文件[131]

就此问题,中国内地的一些法学专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并非香港固有,中央与香港不是分权体制,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希望香港的反对派人士理性面对中央与香港的关系[132][133]。此前有内地學者研究認爲,1986年初,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港方起草委员李柱铭等人提出的“剩余权力”问题,後來並沒有被《基本法》承認。[134]

而对于白皮书抛出的对自治层拥有指挥权的概念,《明报》不署名评论指若中央依法直接對港行使管治權,香港與其他中國城市并无分別,而在白皮書中出现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的說法,這個權力如何操作、由哪一個部門向特首發號施令未有明言,评论认为體現高度自治的特首變成受令於中央,客觀上特首的管治威信勢必大打折扣[135]

對中國中央政府來說,一國兩制是一個整體,因此它不能僅僅對香港好,還是中國現代化、國際化整體戰略方案的一部分。起草《基本法》時以保障香港法制優先,但中央保留人大釋法條文(《基本法》第158條)[116]

2015年9月11日,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時就香港政制表示,草擬基本法時的主導思想,是以特區政府作為核心的主要體制,「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張曉明於研討會發表致謝辭說,香港於回歸前及回歸後,也沒有實行過任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他說,「作為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分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着連結的樞紐作用」[136]

有關言論引發巨大爭議,多位政界人士對此作出評論。9月14日,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對張曉明的演講內容的討論表示深切關注。聲明提到,基本法清晰界定了三權的關係和權責。大律師公會堅信「權力分立」的法律概念在基本法底下得到充分的落實。張曉明「超然於三個機關之上」的描述,難免被解讀為行政長官「凌駕於三權之上」,引起公眾憂慮,大律師公會對此深表遺憾。大律師公會又促請張曉明及律政司司長早日作出澄清,「消除香港市民以及國際社會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秉行法治的疑慮」[137]

同日,23名泛民立法會議員以泛民會議名義發表聯合聲明,引用基本法三項條文,說明行政長官權力受多重制衡,因此超然一說是無中生有。泛民會議表示希望張曉明能「尊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勿再發表損害香港核心價值的言論」,又促請梁振英「公開重申會遵守本地法律,並按基本法條文接受立法與司法的制衡」[138]。9月15日,梁振英在政府總部會見記者時,評論了張曉明的演說內容,指張曉明在演說中並無使用「凌駕」字眼,有人沒在現場聽而作出批評,出現斷章取義或誤導的情況[139][140]。9月16日,梁振英又對傳媒表示行政長官地位「確實是超然」[141]。9月20日,香港律師會就張曉明的言論發表聲明,重申兩個基本原則:「司法獨立對法治的重要」和「香港司法機構的專業及其制度健全」[142]

香港大學學生會中文期刊《學苑》副總編輯江旻諺就第五次释法后评价一国两制称“香港唯一的工具價值,只在證明『一國兩制』的歷史錯誤”,“香港民主運動的消亡,是台灣面對的反例,證明了『一國兩制』是中國政府架構出的謊言”[143]

2020年5月末,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同月29日於白宮玫瑰園舉行記者會,批評通過「港區國安法」決定草案是違背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確保香港自治的承諾,將「一國兩制變成一國一制」,對港人、內地人、以及及全世界人民來說都是「悲劇」。[144]

2020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會議宣布取消香港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的議席,繞過經香港立法會及香港法院的取消資格審議程序,另外15名民主派議員表示證明一國兩制已死,決定總辭,事件引起多國表態[145]美國國家安全顧問奧布萊恩於同日發表聲明,他稱這顯示中共當局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中所作的國際承諾,以及在《基本法》下對香港人的承諾,證明「一國兩制」只是中共在香港擴大一黨專政的一塊「遮醜布」[146],並表明美國會繼續運用《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香港自治法案》及「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下的所有權力,查明和制裁要為泯滅香港自由負責的人[147]

其他

高麗民主联邦共和国)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已故最高領導人金日成在1980年10月10日朝鲜劳动党第六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中提出的後的國名[148],以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和两个政府为基础。[149]

金日成主張朝鮮国自主和平统一,並使用朝鮮半島歷史上第一個统一國家高麗國作為國號。

1997年8月4日,金正日发表了《切实贯彻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关于统一祖国的遗训》,将《建立高丽民主联邦共和国方案》与《统一祖国三项原则》《为统一祖国,实现全民族大团结的十大纲领》一起,定为“统一祖国的三大宪章”。[150]

2013年10月10日,朝鲜劳动党建党68周年纪念日,朝鲜劳动党官方报纸《劳动新闻》登载文章,强调联邦制度才是最光明正大的民族共同统一方案。[151]

註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分成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三司,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則分成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以及運輸工務司五司,同時後者在職能方面僅相當於香港司長轄下的各局。
  4. 香港法律制度繼續實施英國的普通法,而澳門司法制度則繼續沿用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
  5. 一直到1999年6月30日時,葡萄牙把所有訴訟案件的終審權移交給澳門高等法院,並且改組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1999年針對香港居留權爭議、2004年針對香港政治制度改革、2005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問題和2011年針對香港對外事務問題進行基本法解釋,而澳門則是在2011年時才有關於澳門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法解釋。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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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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