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語文條例
《法定語文條例》(英語:)是香港一則旨在訂定香港的法定語文並訂定這些語文的地位與應用的條例。條例宣布,在政府或公職人員與公眾人士之間的事務往來上以及在法院程序上,香港的法定語文為中文和英文,兩者享有同等地位[1]。條例又規定所有條例均須以兩種法定語文制定及頒布[2],並容許法官、裁判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選擇採用其中一種語言進行司法程序,視乎他認為何者適當而定[3]。
法定語文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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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訂定香港的法定語文,並訂定這些語文的地位與應用。 | |
引用 | 第5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74年2月15日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74年1月11日 |
呈交者 | 民政司黎敦義 |
首讀 | 1974年1月30日 |
二讀 | 1974年2月13日 |
三讀 | 1974年2月13日 |
修訂 | |
1975、1980、1987、1988、1989、1992、1994、1995、1997、1998、1999、2011、2017 | |
現狀:已施行 |
歷史
香港自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後,大部分政府文書都以英文為主,英文亦長期是唯一法定語文,中文沒有憲制地位[4]。
香港教育界及大專學生從1970年起開始爭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為法定語文[5]。香港政府於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並最終給予中文與英文同等的法定地位[6]。
施行
1974年,政府動議的《法定語文條例》生效後,中文獲立為法定語文的一種,政府與公眾的往來可使用中或英文[4]。1987年起則進一步規定所有法例都必須以中英文制定和頒佈[2]。
由於漢語族之下有多種語言,因此政府未有明確指定哪一種口語為法定語言,只是指定中文為法定語文,而容許港人使用其他口語。鑑於大部分香港人都以廣東話來溝通,因而成為官方通訊的最常用口語[7],不過也同時衍生出政府所推行的「兩文三語」政策,即以中文、英文為書寫文字,廣東話、普通話和英語為口語[8]。
2002年,時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通過司法機構表明在法庭審訊過程中,「口講的中文包括普通話,及不排除其他中國方言」[9]。
專責處理法定語文的部門是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法定語文事務部,職責包括:為政府提供翻譯、傳譯和審稿服務,及就政府內部使用法定語文訂立制度等等[10]。
參考文獻
- .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 . 電子版香港法例.
- .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0-06-29].
- 馬毛朋. (PDF). 嶺南大學. 2018-01 (中文).
- 羅永生. . 嶺南大學. 2015-03 (中文).
- . 香港政府印務局. 1971.
- Peter Dickson and Alister Cumming. (PDF).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41. 1996 [2013-07-1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5-07).
- . 教育局. 1997-09 [2020-06-29] (中文(香港)).
- . 明報. 2002-10-30 (中文(香港)).
- . 公務員事務局. [2020-06-2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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