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司法機構英語:)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審裁處組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部門,一切司法人員均根據基本法第88條,由行政長官組成的推薦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委任。現任首長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而司法機構政務處則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一切運作制度與其他特區政府部門無異。

香港司法機構標誌
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司法制度

法院架構

終審法院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具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的司法管轄權。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

上訴法庭
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原訟法庭
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原訟法庭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亦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7萬5千港元以上、3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主要負責處理離婚及有關的事宜,包括贍養費、收養子女及子女的福利等。

裁判法院

最初級的刑事法院。香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一般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港元。不過,愈來愈多的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判處高達3年的監禁和更高的罰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達500萬港元)。

裁判官在適切情況下可運用酌情權動用裁判官濟貧箱,對處身困境且有實際需要的被告人給予濟助。2008/2009年度有4宗支出款項的個案共3,250港元。因為支出偏低,所以多年來的預算撥款一直維持於每年8,000元。[1]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只有兇殺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西九龍九龍城屯門粉嶺裁判法院內。

其他專門法庭

競爭事務審裁處
競爭事務審裁處負責處理有關競爭事宜的法律程序。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賃糾紛及建築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處理因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評估賠償的申請,及差餉租值/地租值上訴和《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的市值評估上訴。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申索,必須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討的款項是超過港幣8,000元,或該申索涉及超過10名申索人。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其享有司法管轄權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額不可超過港幣75,000元。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研訊。

法官任免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2];其他法官則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為保障司法獨立,所有法官皆為終生制,可續任至退休為止;只有在無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等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如果要免職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議庭則由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3]

而有關其他級別法院法院裁判官的任命,請參閱相關法院、裁判法院審裁處之條目。

司法管轄權

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區,但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訊(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另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但所有法院對中國外交國防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

政務處

司法機構政務處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於政府首長級薪級第8點(D8)[註 1]的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直接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4]。歷任政務長:戴婉瑩(1994年-1999年)、徐志強(1999年-2005年)、劉嫣華(2005年-2020年7月16日)、梁悅賢(2020年7月20 日-)。

歷任首長

位于香港金钟的高等法院大楼
正按察司/首席按察司/首席大法官
中文名
英文名
任职时间
曉吾John Walter Hulme 1844年-1860年[5](首任)
亞當斯Sir William Henry Adams 1860年-1866年
司馬理爵士Sir John Jackson Smale 1866年-1882年
費立浦爵士Sir George Phillippo 1882年-1888年
羅素爵士Sir James Russell 1888年-1892年
賈樂爵士Sir Fielding Clarke 1892年-1896年
賈靈頓爵士Sir John Worrell Carrington 1896年-1902年
葛文爵士Sir William Meigh Goodman 1902年-1905年
碧葛爵士Sir Francis Taylor Piggott 1905年-1912年
戴華士爵士Sir William Rees-Davies 1912年-1924年
歌倫爵士Sir Henry Cowper Gollan 1924年-1930年
金培源爵士Sir Joseph Horsford Kemp 1930年-1934年
麥基利哥爵士Sir Atholl MacGregor 1934年-1945年
白樂高爵士Sir Henry William Butler Blackall 1946年-1948年
捷臣爵士Sir Leslie Bertram Gibson 1948年-1951年
侯志律爵士Sir Gerard Lewis Howe 1951年-1955年
何瑾爵士Sir Michael Joseph Patrick Hogan 1955年-1970年
李比爵士Sir Ivo Charles Clayton Rigby 1970年-1973年
貝理士爵士Sir Geoffrey Gould Briggs 1973年-1978年
羅弼時爵士Sir Denys Tudor Emil Roberts 1978年-1988年
楊鐵樑爵士Sir Ti-liang Yang 1988年-1996年
鮑偉華(署理)Noel Plunkett Power 1996年-1997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中文名
英文名
任職时間
李國能Andrew Li Kwok-nung 1997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首任)
馬道立Geoffrey Ma Tao-li 2010年9月1日-2021年1月11日
張舉能Andrew Cheung Kui-nung 候任

香港主權移交前法院和司法職位譯名演變

1976年以前[6]
英文名稱中文譯名
Full Court合議庭
Supreme Court高等法院
Chief Justice正按察司
Senior Puisne Judge高級副按察司
Puisne Judge副按察司
1976年起[7][8][9][10]
英文名稱 中文譯名
1976年-1992年1992年-1997年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庭上訴法院
High Court原訟法庭高等法院
Chief Justice首席按察司首席大法官
Juctice of Appeal上訴庭按察司上訴法院大法官
Judge of the High Court原訟庭按察司高等法院大法官
Registrar經歷司司法常務官
District Court地方法院
District Judge地方法院法官
Magistrates' Court / Magistracy裁判司法庭 / 裁判司署裁判法院
Magistrate裁判司裁判官

香港主權移交後的主要改變

  • 成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的終審機構
  •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由司法人員推廌委員會取代
  • 司法機構首長由首席大法官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
    •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
    • 高等法院改稱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
    • 兒童法庭改稱少年法庭
  • 首席大法官改稱首席法官
  • 大法官改稱法官

註释

  1. D8級,相當於常任秘書長或原來的公務員局長。

参考文献

  1. (PDF). 香港司法機構. 2014年2月13日 [2016年10月31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年10月31日) (中文).
  2.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十條
  3.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條
  4. . 香港司法機構. 2015年8月20日 [2016年10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0月31日) (中文).
  5. G. B. Endacott, John M. Carroll, 2005, A Biographical Sketch-book of Early Hong Kong, P. 66.
  6. . 政府印務局. 1976年.
  7. . 大公報. 1976-10-22: 5.
  8. . 政府印務局. 1977年.
  9. . 政府印務局. 1992年.
  10. . 政府印務局. 1993年.

外部連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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