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任
中華民國文官的任用,分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級;特任為四級中最高的一級,由政府以特令任命,如各部會首長。國民政府時代,特任、簡任、薦任、委任係指由上級任命之官吏;此外尚有「選任」,係指中國國民黨依照《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代行國民選舉權所選舉之官吏,仍居特任之上,如國民政府主席即為選任。《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之後,民選官員與任命官員分離。
原則上,特任官可依職務等級分類,見於《政務人員給與表》[註 1]中。也可以任命方式分類。
任命方式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
備註
- 政務人員給與表
- 註: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職務人員,為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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