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院長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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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院徽 | |
任命者 | 中華民國總統 |
任期 | 6年 |
首任 | 蔡元培(行憲前) 于右任(行憲後) |
设立 | 1928年(行憲前) 1948年(行憲後) |
副職 | 監察院副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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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
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監察委員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于右任先生則親力親為,經常審視彈劾案是否合情理。[1]1947年行憲後,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院長亦按照《監察法》所訂立的規則,不得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的彈劾案,因此院長職權已大為削弱。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改由總統提名。[1] 2020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規定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2]
歷屆監察院院長
行憲前
任次 | 肖像 | 姓名 | 任職期間 | 政黨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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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1 | 蔡元培 | 1928年10月8日 | 1929年8月29日 | 中國國民黨 | 由國民黨中常會選任,實際並未到任,監察院在1928年尚未正式成立。1929年7月,國民政府命監察院在三個月內成立,蔡元培多次以健康為由請辭獲批。[1] | ||
2 | 趙戴文 | 1929年8月29日 | 1930年11月18日 | 中國國民黨 | 實際未到任。[1] | ||
代理 | 陳果夫 | 1929年8月29日 | 1930年11月18日 | 中國國民黨 | 副院長代理。[1] | ||
3 | 于右任 | 1930年11月18日 | 1948年6月9日 | 中國國民黨 |
行憲後
任次 | 肖像 | 姓名 | 任職期間 | 政黨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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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1 | 于右任 | 1948年6月9日 | 1964年11月10日 | 中國國民黨 | 任內病逝,任期共34年,為最長任期的院長。 | ||
代理 | 李嗣璁 | 1964年11月10日 | 1965年8月17日 | 中國國民黨 | 副院長代理。 | ||
2 | 1965年8月17日 | 1972年5月15日 | 真除為院長,任內病逝。 | ||||
代理 | 張維翰 | 1972年5月15日 | 1973年3月19日 | 中國國民黨 | 副院長代理。 | ||
3 | 余俊賢 | 1973年3月19日 | 1987年3月12日 | 中國國民黨 | 任期次長的監察院院長,迄今最後一位連任的院長。 | ||
4 | 黃尊秋 | 1987年3月12日 | 1993年2月1日 | 中國國民黨 | |||
5 | 陳履安 | 1993年2月1日 | 1995年9月23日 | 中國國民黨 | 因參選總統而辭職。 | ||
代理 | 鄭水枝 | 1995年9月23日 | 1996年9月1日 | 中國國民黨 | 副院長代理。 | ||
6 | 王作榮 | 1996年9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中國國民黨 | 繼任,完成陳履安任期。 | ||
7 | 錢復 | 1999年2月1日 | 2005年2月1日 | 中國國民黨 | |||
2005年至2008年間,因立法院拒絕審議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出的監察委員人事案,監察院院長職務懸空。 | |||||||
8 | 王建煊 | 2008年8月1日 | 2014年7月31日 | 新黨 | |||
9 | 張博雅 | 2014年8月1日 | 2020年7月31日 | 無黨團結聯盟 | 首位女性五院院長。 | ||
10 | 陳菊 | 2020年8月1日 | 現任 | 無黨籍[註 1] | |||
時間線
參考資料
- 〈第二十七章:監察院的設置與演變〉,載錢復:《錢復回憶錄・卷三: 1988-2005台灣政經變革的關鍵現場》(台灣:遠見天下文化出版,2020年)
- . 監察院官網. 2020年.
註釋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監察院-歷屆正副院長,中華民國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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