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愷
端木恺(1903年5月14日-1987年5月30日),一名铁恺,字铸秋,籍貫安徽省当涂县城关。中华民国政治人物。[1]
端木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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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字 | 字鑄秋 |
号 | ? |
出生 | 1903年5月14日 大清安徽省當塗縣 |
逝世 | 1987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市 | (84歲)
国籍 | 中華民國 |
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配偶 | 陳季蘋 |
儿女 | 端木俊民、端木偉民、端木傑民、端木儀民、端木倩民、端木儷民 |
生平
端木恺先后自上海复旦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士,东吴大学法科获法学士。[1][2]后来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1](一说自纽约大学获法学博士[2])。他曾从事执业律师多年,并且历任安徽省政府教育厅秘书、科长,省立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国立中央大学行政法教授,东吴大学教授。[1]
民国23年(1934年),端木恺出任国民政府行政院政务处参事。抗日战争爆发后,端木恺任安徽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民国27年(1938年)去职,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后来赴汉口,仍然担任行政院参事。民国30年(1941年),出任行政院会计长。民国31年(1932年)之后,历任国家总动员会议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民国34年(1945年)4月,出任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
民国35年(1946年)8月至民国36年(1947年)10月,端木恺任行政院粮食部政务次长。民国35年(1946年)11月,作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出席了制宪国民大会。不久,因派系斗争以及政见不同,辞职迁居上海,开办“端木恺律师事务所”。
- 民國23年9月21日,任行政院參事[3]
- 民國23年9月26日,派首都承審員臨時考試典試委員[4]
- 民國24年9月2日,派江西省普通考試典試委員[5]
- 民國25年7月20日,派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總事務所第三組組長[6]
- 民國27年1月14日,派國民大會安徽省代表選舉總監督[7]
- 民國29年1月15日,免國民大會安徽省代表選舉總監督[8]
- 民國29年8月2日,派二十八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9]
- 民國30年11月26日,派二十九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0]
- 民國31年4月14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試建設人員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1]
- 民國31年4月25日,派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處處長[12]
- 民國31年7月6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3]
- 民國32年1月2日,派國家總動員會議副秘書長[14]
- 民國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5]
- 民國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普通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6]
- 民國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高等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7]
- 民國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普通考試再試典試委員[18]
- 民國32年12月29日,代理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長[19]
- 民國33年7月3日,毋庸代理國家總動員會議秘書長[20]
- 民國36年8月28日,任命糧食部政務次長[21]
- 民國36年10月15日,呈請辭糧食部政務次長[22]
- 民國36年12月13日,任立法院立法委員[23]
- 民國37年5月4日,派行憲第一届立法院集會籌備處籌備委員[24],出席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財政及金融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 民國37年7月5日,特任司法院秘書長[25]
- 民國37年12月22日,免司法院秘書[26]
- 民國37年12月22日,特任行政院秘書長[27]
- 民國38年3月21日,呈請辭行政院秘書長[28]
- 民國38年4月1日,特任行政法院院長[29]
- 民國38年6月4日,呈請辭行政法院院長[30]
- 民國38年8月31日,任財政部政務次長[31]
- 民國38年11月18日,呈請辭財政部政務次長[32]
- 民國68年7月2日,派六十八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甲等考試典試委員[33]
- 民國69年6月12日,特派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34]
- 民國72年6月11日,特派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35]
- 1987年5月30日,端木恺在台北市病逝,享年84岁[1]
民国38年(1949年)4月,端木恺携全家迁居台湾。[1]此后任总统府国策顾问。[2]1969年至1983年,任台湾东吴大学校长。[1]1983年,改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2]1976年至1986年,历任中国国民党第十一、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评议委员[1]
晚年,端木恺联络居住在海外的当涂县同乡,于1979年5月以清朝乾隆十五年《当涂县志》作为蓝本,经过历时8个月的断句、标点、补正,最终出版。端木恺为该书题签。[1]
另據1947年8月4日龍榆生“陳璧君手抄“雙照樓詩詞藁”云:丁亥夏大熱,冰如夫人以國事繫吳門獄中,終日據小几鈔書自遣,汗涔涔浹背。既為端木律師手寫“雙照樓詩詞藁”竟,復語余曰:“自前歲吾家遭難,老身而外,逮吾兒女,若壻,若在襁褓中之外孫,皆牽連入獄。乃端木先生挺身為吾兩子及壻任辯護,不特不受費,而往來於京滬吳間行旅所資,亦由自出,有心哉若人也!老身無以為報,惟竭其血汗之所注,勉寫汪先生此集,以表感激之微誠而已。”余惟汪先生憂國之情與四十餘年所從事,實歷吾中華亙古未有之變局,其難言之痛,自可於諸篇什絃外得之,而夫人之所以手寫此本以貽端木先生者,其微旨當為端木先生所默喻。伸公道而重人權,明是非而雪冤抑,此固法律家之神聖責任,而為舉國人士所共欽挹者也。於是乎書。
紀念
- 鑄秋大樓:東吳大學城中校區之第二大樓以其字命名以為紀念。
参考文献
- 端木恺,新华网,2009-05-07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5-09-30.
- 端木恺,苏州大学档案馆,于2013-06-23查阅
- 《國民政府公報》第1546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1550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1835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2105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14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223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282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420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458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460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484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532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545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545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596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596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636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689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2914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2954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3004號
- 《國民政府公報》第3124號
- 《總統府公報》第41號
- 《總統府公報》第185號
- 《總統府公報》第185號
- 《總統府公報》第217號
- 《總統府公報》第218號
- 《總統府公報》第228號
- 《總統府公報》第240號
- 《總統府公報》第244號
- 《總統府公報》第3534號
- 《總統府公報》第3681號
- 《總統府公報》第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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