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設計

通用設計又名全民設計全方位設計或是通用化設計,是指無須改良或特別設計就能為所有人使用的產品、環境及通訊。除了考量身障者和其他弱勢使用族群,也顧及一般人的使用情況及需求,不僅考量使用者的使用情形,還顧慮到使用時的心理感受。[1]在學術領域,“Universal Design”還有一個名稱為“共性设计”。

演進歷史

通用設計的演進始於1950年代,當時人們開始注意殘障問題。

日本歐洲美國,「無障礙空間設計」(barrier-free design)為身體障礙者除去了存在環境中的各種障礙。在1970年代時,歐洲及美國一開始是採用「廣泛設計」(accessible design),針對在不良於行的人士在生活環境上之需求,並不是針對產品。

當時一位美國建築師麥可·貝奈(Michael Bednar)提出:撤除了環境中的障礙後,每個人的官能都可獲得提升。他認為建立一個超越廣泛設計且更廣泛、全面的新觀念是必要的。也就是說廣泛設計一詞並無法完整說明他們的理念。

1987年,美國設計師羅納德·麥斯(Ronald L. Mace)開始大量的使用「通用設計」一詞,並設法定義它與「廣泛設計」的關係。他表示,「通用設計」不是一項新的學科或風格,或是有何獨到之處。它需要的只是對需求及市場的認知,以及以清楚易懂的方法,讓我們設計及生產的每件物品都能在最大的程度上被每個人使用。

他並說「通用」(universal)一詞並不理想,更準確地說,「Design for All」(DfA, 泛用設計)是一種設計方向,讓產品能在不借外力做特別調整下,被更多人使用。在1990年中期,羅納德·麥斯與一群設計師為「全民設計」訂定了七項原則。

七項原則

  1. 公平使用:這種設計對任何使用者都不會造成傷害或使其受窘。
  2. 彈性使用:這種設計涵蓋了廣泛的個人喜好及能力。
  3. 簡易及直覺使用:不論使用者的經驗知識語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這種設計的使用都很容易了解。
  4. 明顯的資訊:不論周圍狀況或使用者感官能力如何,這種設計有效地對使用者傳達了必要的資訊。
  5. 容許錯誤:這種設計將危險及因意外或不經意的動作所導致的不利後果降至最低。
  6. 省力:這種設計可以有效、舒適及不費力地使用。
  7. 適當的尺寸空間供使用:不論使用者體型姿勢或移動性如何,這種設計提供了適當的大小及空間供操作及使用。

三項附則

  1. 可長久使用,具經濟性
  2. 品質優良且美觀
  3. 對人體及環境無害

参考文献

  1. . [2015-09-0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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