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

鄉約,是中國古代及朝鮮半島朝鲜王朝時代民間行事原則,是為古代民間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是地方鄉廳提倡的道德標準。

中國

《周礼》記有读法之典。熙宁九年(1076年)蓝田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四兄弟訂有《蓝田吕氏乡约》。[1]朱熹有《增损吕氏乡约》,但未付实践。乡约多以族谱方式呈現,如湖北来凤县《来凤卯峒向氏族谱》、四川省酉阳县后溪乡白氏《南阳族谱》。朱元璋恢復鄉飲酒禮,廣設申明亭、旌善亭,廢耆老改鄉老,頒聖諭六言,獨賴鄉約聖諭,朝夕宣揚,民兵不呼而自集,城守不戒而自嚴。正德十三年十月,王守仁著有《南赣乡约》,凡一十六款,這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十家牌法,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南赣乡约》十分有效,於是嘉靖年间,朝廷推广王阳明之法,“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罗一峯也曾立乡约以整顿风俗。[2]吕坤则制定了《乡甲约》。[3]清代乡治是对《吕氏乡约》的發揚,是一種官辦系統,由礼部管辖;不同於王守仁的《南赣乡约》是民間自發系統。有專家以為如無满清入关,“假以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4]清代鄉約則是以「各直省州縣向有保長、鄉約等名目,原為稽查保甲,承辦差徭而設。」[5]為目的,已脫離宋明「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的鄉約精神。

香港

「約」是時期流傳下來的一種鄉級地方管理制度,英國接管新界後沿用「約」作爲新界地方分區單位,不過此「約」與中國傳統鄉紳社會秩序中的「鄉約」相距甚遠,新界的「約」更多只是殖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港島的「約」更僅僅是地區俗稱。

香港島

四環九約是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初期時,華人對香港島北岸的維多利亞城行政區劃的俗稱。

四環大致包括西環上環中環下環4個區域。而九約所指之地,其實並非一個固定的概念,而是經過多次修訂,有多個版本。九約更只是虛數,一度有多達十一個約。

新界

為方便香港殖民地政府對新界的管治,將新界劃區而治,早期分為八約。包括:九龍約(新九龍荃灣沙田將軍澳等地)、沙頭角約(禾坑蓮麻坑鹿頸谷埔等地)、元朗約(八鄉錦田十八鄉屏山青山大欖涌龍鼓灘等地)、雙魚約(林村新田龍躍頭船灣翕和蔡坑上水粉嶺侯約等地)、六約(即打鼓嶺區)、東海約(西貢高塘赤徑等地)、東島洞約(吉澳東平洲塔門白潭洲白蠟洲等地)以及西島洞約(龍鼓洲赤鱲角馬灣青衣大嶼山坪洲長洲等地)[6]

1906年,原有的新界八約合併為北約(大帽山九龍群山以北)和南約(新九龍荃灣離島),各由一位理民官管理。1947年,北約分拆為大埔區元朗區元朗區元朗青山(今屯門),大埔區大埔沙田上粉沙打(今北區)和西貢。1956年,荃灣區從南約分拆出來。1963年,西貢區歸入南約。1969年,撤銷南約,改設西貢區離島區

各區另有更細的區分和俗稱,例如荃灣西約沙田九約等等,其中荃灣西約之名流傳至今仍在使用。

朝鮮

朝鮮鄉約,大約與朱子學同時傳入,洪武三十一年朝鮮太祖於其家鄉-豐沛鄉訂定「鄉憲」四十一條,請孝寧大君增補後頒布,是為韓國最早之鄉約。 朝鲜中宗統治時期,因大司憲趙光祖大司成金隄提倡,鄉約是鄉村内非正式行事原则和朝鲜王朝地方行政的基礎。

地方上的兩班有很多在書院上向百姓講解鄉約,以助教化。

参见

外部链接

参考资料

  1. 《宋史·吕大防传》:“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2. 沈德符:《野获编补遗·词林·乡绅异法》
  3. 王汎森. . 中国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2018-02: 181-187. ISBN 9787542661081.
  4.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
  5. 《清穆宗毅皇帝實錄》卷113 ,同治三年八月下
  6. 鄭寶鴻編著:新界街道百年,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2. p093-p098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