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

香港人權主要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兩方面保障。當中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主要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監管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而公約是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之內有關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部份所製訂。英國於1976年簽訂公約,香港亦同時適用,但由於國際公約必須經過本地化才能適用於本土,因此要直到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簡稱人權法)後,才正式適用於香港。當時人權法具有凌駕性地位:任何香港法例與人權法牴觸,就必須修改。

香港主權移交後,《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當中保障人權的條文大多寫在〈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另外,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

法例

基本法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立法和行政

立法會

. www.cmab.gov.hk.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2) (中文(繁體)‎).

平機會

港府在1996年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成立獨立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以監察反歧視條例的實施情況。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四條歧視條例。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民政事務處

1998年,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1]

言論自由

抗議以言入罪的香港人

言論自由是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第16條人權法案。這被視為一項基本權利,但人權法規定,限制它是合理的,法律規定限制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護公眾的健康。

在1998年1月1日的一次示威遊行中,民間活動家吳恭劭及利建潤嚴重毀壞國旗和區旗。某些部分被剪下或撕裂,並用黑色墨水塗抹畫了一個黑色十字架,還將“恥辱”這兩個字寫在旗幟上。兩人被控違反第7條國旗條例及第7區旗條例,條例規定,任何人褻瀆了國旗或地區旗,即屬犯罪。被告質疑該憲法中的第7條國旗條例。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他並需要自簽擔保守行為2,000元及每項罪名入獄12個月。上訴法院撤銷定罪。最後,香港終審法院一致認為,這些條款是合理的,符合憲法的,因為它們只是禁止表達自己訊息的方式,但不妨礙人以其他方式表達同一信息的自由。最後,裁判官下令定罪一致裁定維持原判。

人身自由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法例所保障的,《基本法》第28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其內涵包括﹕「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也訂明「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2]

集會自由

2018年,民陣連續第二年未能租用維園足球場作為七一遊行起點。[3]有意見批評是集會自由被打壓。

結社自由

2018年7月17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收到香港警察上門送上的通知書,指民族黨煽動顛覆,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擬基於國家安全而禁止該黨運作,又表示陳浩天可以在21天內遞交書面抗辯。文件附件長達700頁,載有警方過往秘密及公開監控該黨領袖的詳細記錄,作為支持禁制的證據。有意見批評是結社自由被打壓。

新聞自由

近年,香港的新聞自由程度被指已經淪落至中度自由地區[4],還較某些東歐巴爾幹半島國家更差。2017年,無國界記者所發布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中,香港的新聞自由指數在18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73位。[5]

2018年5月12日,有線新聞中國組記者在四川都江堰市採訪汶川地震十周年時,被身份不明人士毆打,身體多處受傷。[6]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簡稱法援。為保障市民獲得公平法治的權利,被告者可申領法援僱用律師代表自身。

司法覆核

基本法第11條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無罪推定

人權法案規定,任何人被控刑事罪行有權要被推定為無罪,直到依法被證明有罪為止。這個假設在普通法中被很好地设立。著名案件Woolmington v DPP制定了基本的刑法原則,如果在案件結束時和整個案件中,有一個合理的疑問,在被告是否犯有刑事罪行的問題中,控方並沒有提出,被告有權獲得無罪釋放。

警察問責

投訴警察的處理事務由香港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負責,由同路人重申檢討及監察。但自從20196月開始眾多的濫捕警暴事件投訴科推這些行為視而不見疑犯是警員也是訓斥了事證明香港法治已死 加上政府偏幫警員令到受警暴影響的人是沒法得到合理待遇和解釋

反歧視

現行香港有四條反歧視法例[7],《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527 章)《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以推助社會平等機會。

少數族裔

香港有8%人口為非華族裔,包括印尼人、菲律賓人、白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尼泊爾人、日本人、泰國人等。他們所用之語言和生活習慣跟香港人不同。

LGBT

人權教育

香港紅十字會舉辦多個倡導普世人道精神的活動,如「中學生最關心的人道新聞選舉」、「戰火人間」模擬戰爭體驗活動及「紅手日」關注童兵活動等;亦與香港電台合辦「香港人道年獎[8],表揚社會上發揮人道精神的人士,同時藉著得獎者身體力行的經歷,鼓勵更多人投身人道工作;並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合辦紅十字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9],讓法律學生參與,提升學生關注國際人道議題,加強他們認識國際人道法,並從多角度探索人道法則的實際應用。

人權宣傳

2016年,政府新聞處發出不歧視 多包容 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宣傳片。

人權報告

組織

國際組織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政府
NGO
福利組織

注釋

  1. . www.cmab.gov.hk.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6) (契维语).
  2. 人身自由 freedom of person 《明報》 2011年9月12日]
  3. . [2018-05-13] (英语).
  4. . [2018-05-12].
  5. . 明報. 2017-04-26 [2018-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2).
  6. . [2018-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3).
  7.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社區法網
  8. . web.redcross.org.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0).
  9. . www.redcross.org.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4).

參考文獻

  • . www.basiclaw.gov.hk.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4) (契维语).
  • . www.hklii.hk.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7).
  • Amnesty International. . www.amnesty.org. 26 April 2002 [2018-05-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12) (英语).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情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香港人權監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Judgement Summary, Yeung May-Wan & others v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5 May 2005
  • Legislative Councillor Mr. James TO proposed to scrap the budget of CAPO and IPCC as its lack of credibility and inability to investigate properly on behalf of complainan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Legislative Council Official Recording of Proceedings, 28 April 2004, Page 5441 (in the document), p.121 (in the PDF file)
  • Hong Kong Human Rights Monitor: HK People Paying the Price for Government Obstruction of Legal Reforms of Police Powers
  • Press release from Hong Kong Human Right Monitor: Statement on yet another death in police custody 12 August 1999
  • Press release from Hong Kong Human Right Monitor: Light Punishment to Harbour Violent Police Officers? 15 August 1999
  • Press release from Hong Kong Human Right Monitor: Response to the submis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port on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by HKSAR Government (Chinese language version) 1999

參見條目

外部連結

維基學院中的相關研究或學習資源:香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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