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喀麥隆關係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喀麥隆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1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喀麥隆的相關事務由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共同管轄。[1]
![]() 中華民國 |
![]() 喀麦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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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中華民國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1960-1971年)
姓名 | 任命 | 離任 | 外交衔级 | 駐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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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世英 | 1960年9月 | 1965年7月 | 特命全权大使 | 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館(1962年前兼驻多哥) |
蒋恩铠 | 1965年7月 | 1969年11月 | 特命全权大使 | 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館 |
陈泉生 | 1969年11月 | 1971年4月 | 特命全权大使 | 駐喀麥隆聯邦共和國大使館 |
簽證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與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的中華民國公民可委託當地人、關係人或旅行社,向該國國家安全總署邊境警察局(Delegation Generale a la Surete Nationale,Direction de la Police des Frontieres)申請「落地簽證函」(Visa d′Entree au Debarquement),持函在抵達該國機場時辦理落地簽證入境喀麥隆,停留最多30天,不可延長。簽證相關事宜,可至喀麥隆駐日本大使館詢問。[3][4]
持喀麥隆護照的喀麥隆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5][6]
經濟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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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9月29日 |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經濟及技術合作協定》 《中喀文化協定》 《中喀商務協定》 | 以下簡稱中喀 |
1963年9月4日 | 《中喀漁業合作議定書》 | |
1964年2月11日 | 《中喀農業技術合作之換文》 | 1967年6月16日擴大議定書 |
注釋
-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喀麥隆駐外機構列表
- 駐喀麥隆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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