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共46條,公佈於1969年3月27日。該辦法為中華民國政府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施的法律,其法源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法律名稱中的「動員戡亂」指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央政府公職人員包含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等三種中華民國國會議員,而「自由地區」為台澎金馬。

背景

中華民國政府第二次国共内战持續進行中的狀態下,分別於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和1948年1月21日至23日,舉行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回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直選

1950年,國府遷臺,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與其政府以內戰和戡亂等理由,使用「憲法有關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長至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止」等臨時條款條文,無限延續上述國會議員之任期。據統計,1950年來臺的立法委員,有380餘名(法定名額773名,實際選出760名)而國大代表則有1400餘位(法定名額3045席,實際選出2961席)。

1969年,為了符合「民主」、「行憲」表象,以蔣中正主導的中華民國政府,決定改選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國會議員。為此,除了由國民大會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外,也由蔣中正直接發布《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來作為改選臺澎金馬所佔的國會議員員額的相關子法。以立法委員為例,《中華民國憲法》條文中,三百萬人選出五名立法委員、超過三百萬人每增加一百萬人增加一人的原則來核算,當時人口約1400萬的臺澎金馬,共需增補選11名立法委員。改選幅度僅為原來773名的1.47%。

內容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含通則、增選之名額、選舉人、候選人、選舉機關、選舉程序、選舉訴訟、附則共9章46條,主要內容為:

  • 增補選適用範圍為臺澎金馬(自由地區)的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及監察委員。
  • 增補選名額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如立法委員:每三百萬人選出五人,每增加一百萬人增加一人)核算,該名額需減除台灣於1948年原選出之國會議員名額。
  • 增補選不含原1948年選出的國會議員。
  • 選舉人僅限設籍臺澎金馬的年滿20歲中華民國國民。
  • 候選人需學歷高中以上之23歲(監察委員為35歲)以上國民。
  • 辦理選務機關為省市地方政府。
  • 選舉方式為普通、平等、直接與無記名。

實施

1969年12月20日;該辦法公告的同年年底,主要區域為台灣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與增額立法委員選舉。自由地區選舉人數6,694,978;投票人數3,682,357,投票率55%的該次選舉,順利選出11名自由地區增額立委。

1972年,中華民國政府除了繼續實行此《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外,再由國民大會第四度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依其母法由蔣中正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後者所公示的改進辦法,將增額立委從11名增加至51名。1972年以後之增額民意代表改為定期改選制,其任期與憲法法定任期相同,國民大會代表六年、立法委員三年、監察委員六年。但在1947年、1948年年選出之第一屆民意代表以及1969年選出之增額民意代表維持不改選。

1975年後下一期選舉原訂於1978年舉行,但因為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與其他國內外局勢。時任總統蔣經國以總統令延後選舉至1980年。1972年選出之增額國大代表、1973年選出之增額監察委員與1975年選出之增額立法委員任期均延長至1980年。

依照《增選補選辦法》實施之選舉
機關選舉日期參照
1969年12月20日1972年12月23日1975年12月20日1980年12月6日1983年12月3日1986年12月6日1989年12月2日
國民大會增額選舉
(國大代表15人)
第一次增額選舉
(國大代表53人)
第二次增額選舉
(國大代表76人)
第三次增額選舉
(國大代表84人)
[1]
立法院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11人)
第一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51人)
第二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52人)
第三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97人)
第四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98人)
第五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100人)
第六次增額選舉
(立法委員130人)
[2]
機關1969年12月29日1973年2月15日1980年12月29日1987年1月10日參照
監察院增額選舉
(監察委員2人)
第一次增額選舉
(監察委員15人)
第二次增額選舉
(監察委員32人)
第三次增額選舉
(監察委員32人)
[3]

惟因為無法全面改選中華民國國會的事實,這些全世界獨一無二,無法類比的「戡亂系列」的憲法法律,於本質上呈現「嚴重變形變質,民主憲政有名無實」的現況。

國會全面改選

1991年5月1日,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主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連同多數戡亂系列法律相繼失效,並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新增訂相關選舉法條取代。

參考資料

  1. 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選舉摘要-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2. . [2020-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0).
  3. 中央選舉委員會歷次選舉摘要-監察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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