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中華民國憲法》曾有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並且在動員戡亂時期由憲法授予而適用。自民國37年(1948)5月10日公布實施起,直到民國80年(1991)經國民大會決議及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告才於同年5月1日廢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引用[1][2]
地域範圍 中華民國
大陸地區(至1949年12月7日)
臺灣地區
制定機關國民大會
制定日期1948年4月18日
施行日期1948年5月10日
廢止日期1991年5月1日
修訂
修訂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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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憲法增修条文

背景

1947年元旦蔣中正簽署國民政府令,頒布《中華民國憲法》[3]:50,中央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正式走入歷史。但在中國抗日戰爭結束同時,中國共產黨軍隊勢力逐漸擴大,導致與中國國民黨爆發第二次國共內戰。7月,國務會議通過實施全國總動員案,由蔣中正親自主持,並致詞說明為拯救解放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戡平中國共產黨,如期實施憲政,必須實施全國總動員,即日由政府頒令施行[3]:51。國務會議通過《動員勘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3]:52。7月4日,蔣中正在政府第六次國務會議提交“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共匪叛亂”的動員令,並於次日公佈,從此全國進入“動員戡亂時期”。

1948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為擴大總統權力,國民大會代表提議修改剛生效不到四個月的《中華民國憲法》,但修改憲法又怕失民心,磋商結果認為最好辦法莫過於“為於暫不變《中華民國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張群王世傑等721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於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同年4月18日,國民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第十二次大會三讀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與總統以緊急處分權,此項條款於戡亂時期終結後廢止[3]:54。同年5月14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正式施行,並規定有效期為兩年半[4]:11

《臨時條款》根據憲法修改的程序制定,制定之主要原因,乃是在緊急命令法尚未立法的狀況下,憲法的緊急命令無法行使,而以《臨時條款》提供緊急處分的依據。雖然其所規範的緊急處分要件及程序比原來的憲政體制寬鬆,但是仍然必須以行政院的院會通過做為要件。因此,雖然有人批評《臨時條款》的制定代表總統擴權,但制定之初並沒有使總統在原本憲政體制的運作規則之外擁有其他擴權的途徑。[5]

條款內容

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6] 或第43條[7] 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修正與沿用

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政府遷至臺灣。1954年2月16日,在臺北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上,3月11日一屆國大二次會議第七次大會決議《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繼續有效,並於1960年3月、1966年2月和1972年3月先後4次對條款作了修訂,將條款增至為11項。[4]:11

1960年3月,《臨時條款》第1次修訂,凍結《憲法》對於總統連任之限制。同年蔣中正第三次當選總統。

1966年2月,《臨時條款》第2次修訂,則解除國民大會行使創制複決權之限制,並同意其設置憲政研究機構,使國大權力得以擴張。

1966年3月,國民大會第3次修訂《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立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組織與訂頒辦法增補選中央民代。

1972年3月,谷正綱提出《臨時條款修訂提案第二八五號》,因提議「第一屆國大代表將於於其任期屆滿且凡能辦理選舉地區,均予改選」使提案遭到反對。於是內容改為以定期改選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充實各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並於3月17日完成《臨時條款》第4次修訂。

廢止

1989年7月,國民大會決定第5次修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於擔任四十年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抗退者眾、並且又提案擴大國民大會職權,1990年3月,台北爆發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回歸正常憲政體制;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上,李登輝再度明確宣告將在1991年5月前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在1992年完成憲政改革。為配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時,國民大會代表李啟元鍾鼎文、楊公邁等245人提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憲提案,雖遭受民主進步黨籍增額國民大會代表退席抗議,但本項提案仍經國民大會主席團決定依照修憲之三讀及審查會程序處理。

1991年4月22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修憲提案進行三讀,在朗讀全部條文後,主席裁定以起立方式進行表決,在場人數445人;經表決結果,起立贊成者438人超過修憲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數,大會於是作成決議: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至第十條增修條文經三讀通過,咨請總統明令廢止,並附帶決議:第八次會議修訂《臨時條款》及其審查修正案,本次臨時會毋庸再議。李登輝總統乃依照國民大會之咨請,於1991年4月30日明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將於同年5月1日零時終止。

1991年5月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12月31日,擔任43年的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第一屆委員(不包括增額委員)全體退職,「萬年國會」結束。

参考文献

  1. . law.moj.gov.tw. [19 March 2017] (中文).
  2. . lis.ly.gov.tw (中文).
  3. 陳雷等編著:《蔣介石先生年表》,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78年6月1日
  4. 卜少夫:〈「動員勘亂時期」的建立與終止〉,刊《明報月刊》,香港明報雜誌有限公司,1991年5月
  5. 薛化元《臺灣開發史》
  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1947-01-01 [2012-01-22].
  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1947-01-01 [2012-01-22].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半世紀的變遷動力 (曾建元 200209) http://asiademo.org/b5/2002/09/20020912b.htm%5B%5D
  3. 國民大會 官方網站 http://www.na.gov.tw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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