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于1988年开始筹建,1994年在北京成立,当时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仿照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建立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国家行政学院院长由国务院秘书长兼任,首任院长是李贵鲜。国家行政学院是培训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新型学府和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及政策研究人才的重要基地,2018年撤销前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三环上的苏州桥西的长春桥路6号。
牌子挂在 | 中共中央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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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 |
院长 | 陈希(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兼) |
常务副院长 | 李书磊 |
副院长 | 甄占民、 李季、 李毅、 谢春涛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党校对外保留牌子) |
联络方式 | |
挂牌处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號 |
邮政编码 | 100089 |
電話號碼 | +86 (0)10 68929260 |
官方外网首页 | www.nsa.gov.cn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94年9月21日 |
2018年3月,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并入中共中央党校。改为中共中央党校加挂的牌子。2019年,《中共中央黨校學報》(創刊於1997年) 及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創刊於2000年) 合併為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1][2][3]
沿革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提出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抓紧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及配套措施,组建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筹办国家行政学院。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开办国家行政学院的决定[4]。
1988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具体研究国家行政学院的筹建事宜,确定了国家行政学院的建院方针及原则。会议指出,“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需要,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而建立的。它的职责任务主要是培养国家高级和中级公务员。”会议决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负责筹建工作,袁宝华任组长,建成后与中国人民大学脱钩,由国务院领导。1988年11月15日,国家行政学院第一期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开学典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宋平代表中共中央参加并讲话。参加该期培训班学习的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共70人[4][5]。
199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行政学院筹建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办发〔1990〕24号)称,“国务院决定,国家行政学院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人事部直接领导,筹建工作相应改由人事部负责。国家行政学院筹建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兼任。”[6]
1994年9月21日,经过6年筹备的国家行政学院正式成立,在中南海召开国家行政学院成立大会,李鹏、李岚清、李贵鲜、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讲话称,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组建的,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配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并表示该院将主要担负高、中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李鹏题词:“培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题词:“立足国情、面向实际、放眼世界、开放办学,把国家行政学院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刘华清题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优秀管理人才。”[4]
1996年9月1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家行政学院的性质、地位、办学方针等问题。同年10月28日,国家行政学院建筑落成,在北京举办落成典礼,李鹏剪彩并讲授第一课[4]。国家行政学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6号。
2001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了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4]。国家行政学院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7]。
国家行政学院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培训主题。开设的主体班次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进修班、专题培训班和专门业务培训班,青年干部培训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班,港澳公务员研修班,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班,国外公务员研修班等[4]。2005年起,学院与北京大学合作联合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生。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国家行政学院新增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博士、硕士授权点。2012年起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7]。
国家行政学院坚持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方针,承担众多国家级科研项目,建立了全国行政学院系统的科研协作平台。参与完成了为中共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提供服务的研究任务,承担了为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讲解的任务,承担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中央部门和地方省市党委、政府委托的研究、咨询课题[4]。2010年4月,学院主管的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成立[7]。
国家行政学院承担国外公务员培训任务。法国总统希拉克、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桥本龙太郎、欧盟委员会主席桑特、巴罗佐、美国国防部长科恩等都曾来学院演讲。学院与世界各地数十所行政院校和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学院连续举办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学院还聘请了各国高级官员和专家担任名誉教授,每年派省部级和司局级学员到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培训[4]。
2009年12月,国务院通过《行政学院工作条例》,颁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4][7]。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新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校是我们党教育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为全面加强党对干部培训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谋划干部培训工作,统筹部署重大理论研究,统筹指导全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将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整合,组建新的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8]
职责
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 承担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级和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承担部分优秀中青年司级、处级国家公务员和少量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培训;承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
- 承担部分国有重点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工作,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
- 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
- 研究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
- 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翻译工作。
- 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 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
- 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等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9]。
机构设置
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行政学院的机构设置是:
- 内设机构
- 办公厅
- 研究室
- 教务部
- 进修部
- 培训部
- 研究生院
- 决策咨询部
- 科研部
- 公共管理教研部
- 经济学教研部
- 法学教研部
- 政治学教研部
- 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 信息技术部
- 人事局
- 行政财务部
- 国际部(港澳台办公室)
- 机关党委[9]
- 直属事业单位
- 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中欧应急管理学院)
- 培训中心
- 电子政务研究中心(领导人员考试测评研究中心)
- 机关服务中心
- 发展战略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9]
- 主管社团
-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
-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历任领导
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行政学院历任领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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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机构改革后(与中共中央党校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行政学院历任领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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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PDF).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 2019年3月28日 [2020年6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年6月6日).
- . [2020-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 . [2020-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6).
-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3-07-18 [201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网易. 2013-07-05 [2013-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国政府网. 1990-05-15 [2010-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国家行政学院. [2018-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2).
- . 新华网. 2018-03-21 [2018-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0).
- . 国家行政学院. 2017-04-07 [2017-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2).
- . 国家行政学院. 2018-02-12 [2018-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14号. 2008-04-05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 . 新浪. 2015-04-23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2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27号. 2000-04-23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4号. 2006-07-01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年第17号. 2008-04-01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16号. 2007-04-04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19号. 2009-05-24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12号. 2009-04-01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年第29号. 2003-08-31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32号. 2004-08-08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3号. 2005-06-20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1).
- . 中国政府网. 2018-04-03 [2018-04-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3).
- . 中国政府网. 2018-06-08 [2018-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