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简称国家公务员或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之定义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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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务员由国家公务员局进行管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行录用,并建立相应的升降机制和退出机制。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历史
隋朝下建立並隨後被廣泛採用的科舉考試體系為現代公務員考試的雛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人事干部管理体系[2]。1950年,政务院试行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工的25级工资制,以小米为计算基础[2]。最高折合人民币358.70元,最低为12.66元,相差28.33倍[2]。1955年,全部人员统一改为30 级工资制[2]。北京地区的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为649.06元,相差31.1倍[2]。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开始平反冤假错案[2]。大批老干部重返领导职位,干部出现年龄老化现象[2]。根据邓小平的指示,选任干部开始注重“年轻化”及“专业化”[3]。
1982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的干部,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2]。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改变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干部管理模式[4]。1993年8月,国务院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公务员制度[4],公务员公务员级别分为15级[2]。
《1998~2003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干部年龄梯次配置。“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由60岁左右、55岁左右、4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部委正职中50岁左右的应该有一定数量”[2]。中国正省部级干部的平均年龄,在1978年为63.81岁;到了2003年,正省部级以上领导的平均年龄降到59.40岁[2]。
2006年,中国正式施行《公务员法》[4]。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放寬至40周歲[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将国家公务员局并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调整后,中央组织部在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研究拟订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国家公务员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转为按照4等12级的“职级”进行管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4]。此外,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分别适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4]。
公务员的类别和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所谓“干部”的行政级别有比较严格的划分,级别一般直接影响待遇,包括工资、分配住房、差旅标准、退休安排等等诸方面。而且原来的行政级别划分并不限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所有国有企业机构和部门都有同样的级别划分,包括军警、国有公司、学校、医院等各行各业,均参照政府部门行政级别。近年来中国政府推行改革,逐渐在非政府部门取消此类行政级别。
中国曾长期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以职务高低决定待遇[6]。但 2016 年起,中国开始尝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使职级与待遇挂钩,并在 2018 年公务员法修改中得以确认[6]。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7][6]。
领导职务的最高两个层次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和国家级副职(副国级)合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副部级以上干部为今制下的高级干部,其干部管理权限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副省级市主要机构和官员的行政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属于干部高配。
公務人員地位排名: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职务级 别代码[9] |
级别[10] | 领导职 务层次[7] |
对应的 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 最低职级[11] |
中央政府职务[12] | 地方政府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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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一级 | 国家级正职 (正国级)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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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四级至二级 | 国家级副职 (副国级)[13] |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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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八级至四级 | 省部级正职 (正部级/正省级) |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務副检察长 國家級副職首長常務副職 |
省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 |
04 | 十级至六级 | 省部级副职 (副部级/副省级) |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局长 |
省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 |
05 | 十三级至八级 | 厅局级正职 (正厅级/正局级) |
一级巡视员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 地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
06 | 十五级至十级 | 厅局级副职 (副厅级/副局级) |
二级巡视员 |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 地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
07 | 十八级至十二级 | 县处级正职 (正处级/正县级) |
二级调研员 | 国务院部委下属处正职 | 县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
08 | 二十级至十四级 | 县处级副职 (副处级/副县级) |
四级调研员 | 国务院部委下属处副职 | 县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
09 |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乡科级正职 (正科级/正乡级) |
二级主任科员 | 国务院部委下属科正职 | 乡级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职 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
10 | 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乡科级副职 (副科级/副乡级) |
四级主任科员 | 国务院部委下属科副职 | 乡级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
11 |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 一级科员 | 村級行政区党委员会正職 村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正职 | ||
12 |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 二级科员 | 村級行政区党委员会副职 村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副职 | ||
注:国家级领导即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副职及以上干部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連同解放軍的副軍級以上稱为“高级干部”;其他干部由国家公务员局管理。
职级代码[9] | 级别 | 综合管理类[14] | 专业技术类 | 行政执法类 | 人民警察 | 法官 单独职务序列 |
检察官 单独职务序列 |
对应行政级别 | 对应领导职务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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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十三级至八级 | 一级巡视员 | 一级总监 | 一级警务专员 | 一级高级法官 | 一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 | 厅局级正职 | |
06 | 十五级至十级 | 二级巡视员 | 二级总监 | 督办 | 二级警务专员 | 二级高级法官 | 二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副职 | |
07 | 十七级至十一级 | 一级调研员 | 一级高级主管 | 一级高级主办 | 一级高级警长 | 县处级 | |||
十八级至十二级 | 二级调研员 | 二级高级主管 | 二级高级主办 | 二级高级警长 | 三级高级法官 | 三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正职 | ||
08 | 十九级至十三级 | 三级调研员 | 三级高级主管 | 三级高级主办 | 三级高级警长 | ||||
二十级至十四级 | 四级调研员 | 四级高级主管 | 四级高级主办 | 四级高级警长 | 四级高级法官 | 四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副职 | ||
09 | 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 一级主任科员 | 一级主管 | 一级主办 | 一级警长 | 乡科级 | |||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二级主任科员 | 二级主管 | 二级主办 | 二级警长 | 一级法官 | 一级检察官 | 乡科级正职 | ||
10 | 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 三级主任科员 | 三级主管 | 三级主办 | 三级警长 | 二级法官 | 二级检察官 | ||
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 四级主任科员 | 四级主管 | 四级主办 | 四级警长 | 三级法官 | 三级检察官 | 乡科级副职 | ||
11 |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 一级科员 | 专业技术员 | 一级行政执法员 | 一级警员 | 四级法官 | 四级检察官 | ||
12 |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 二级科员 | 二级行政执法员 | 二级警员 | 五级法官 | 五级检察官 |
注: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一级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二级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15]。
級別與薪資的關係
公務員每級工資差額約900元人民幣
領導職務層次[9] | 级别 | 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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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正職 | 1 | 11,385[16] |
國家級副職 | 2 | 10,485 |
國家級副職 | 3 | |
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 | 4 | |
省部級正職 | 5 | |
省部級正職/副職 | 6 | |
省部級正職/副職 | 7 | |
省部級正職/副職 | 8 | |
省部級副職 | 9 | |
省部級副職 | 10 | |
待遇關係
領導職務層次[9] | 公務員级别 | 曾享受此類政治待遇者職位 | 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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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正職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 | |
國家級副職 | 2 |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書記 | |
省部級正職 | 3 |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正部級220平方米。
差旅:2014年1月6日,财政部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乘飞机时可坐头等舱,乘火车时可乘坐软席、动车商务座。住宿时,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17]2009年,國家發改委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中央機關正部級、副部級幹部辦公室分別不能超過每人54平米和每人42平米。 | |
省部級副職 | 4 | 中科院院士 | 副部級190平方米。
差旅:財政部發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
廳局級正職 | 5 | 差旅: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 |
廳局級副職 | 6 | 差旅: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 |
縣處級正職 | 7 | 差旅: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 |
縣處級副職 | 8 | 差旅: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 |
参见
参考文献
- Keay, John. .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9. ISBN 978-0-465-02518-3. p. 128
- . finance.people.com.cn. 新文化报. 2014年07月21日 [2020-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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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玉明. .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 (1).
- .
- 黄宏. . js.zjol.com.cn. 浙江在线. 2019年01月02日 [2020-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十六条:“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 . 政见 CNPolitics.org.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6).
- 《职务级别代码》(GB/T 12407-2008)
-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7-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14).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 党建网. 2012-02-23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10).
- . 香港文匯網. 2017-04-25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 . 2010-01-25 [2018-11-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11).
-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 [2020-1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27).
- . 搜狐新闻. 2014-10-11 [2020-06-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