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各地情形
西德、
德國


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與西德。因為國家分裂,西德政府認為不宜在東德尚未自由前施行憲法,只有暫停施行憲法,以基本法實施民主選舉及其他保護民主国家社會的必要法則(暫時將東德國民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後來基本法的方式行之有效,在兩德統一後仍然維持下去。
以色列、
沙烏地阿拉伯、
巴勒斯坦、
阿曼




在以色列,因為宗教原因,宗教派别将犹太人的律法(塔木德)视作最高法律,不太可能接受一部世俗的宪法,特别是对于宗教自由的问题极为敏感;同时以色列是全世界犹太人的單一国家,制憲確立猶太國家(Jewish State)概念會受阿拉伯人和國際的非議,因此以基本法體現。(犹太民族国家法)
在沙特阿拉伯,因為宗教原因,不欲建立高於宗教聖典的憲法,特別是伊斯蘭教的可蘭經和沙里亚法,而是權宜地建立基本法。阿拉伯半岛南部的阿曼也是基于相同原因和类似想法。
在巴勒斯坦,巴勒斯坦自治政府考慮到國土尚未完全自由独立,所以在2002年施行基本法以便自治政府建立管治合法性,待全國領土恢復自由後才能實施1968年訂立的憲法。
香港、
澳門


香港和澳門是中华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兩地的政治體制與中华人民共和國本土有所不同,因此在憲法之下制定基本法以實施高度自治。亦有人稱其施行的基本法為上述地區的「小憲法」[1]。然後,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均沒有經有住民自決公投,在訂立的過程中亦沒有由住民選舉的代表參與。
相互比較
联合国会员国 | 最高宪制性法律 | 基本法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立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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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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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以色列基本法》 | 以色列总统 | 以色列总理 | 以色列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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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基本法》 | 沙特阿拉伯国王 | 沙特阿拉伯首相 | 不適用
沙特协商会议为咨询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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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基本法》 | 阿曼苏丹 | 阿曼首相 | 不適用
阿曼委员会为咨询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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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基本法》 | 巴勒斯坦总统 | 巴勒斯坦总理 | 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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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90年之後)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90年之前) | 德国联邦总统 | 德国联邦总理 | 德国联邦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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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基本法》(2012年起) | 《匈牙利基本法》 | 匈牙利总统 | 匈牙利总理 | 匈牙利国民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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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瑞典王国基本法》 | 瑞典国王 | 瑞典首相 | 瑞典议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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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由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
香港立法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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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由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
澳门立法会 |
其他及历史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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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英格兰基本法》 | 英国君主 | 英国首相 | 英国国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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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俄罗斯帝国基本法》 | 俄罗斯皇帝 | 大臣会议主席 | 俄罗斯帝国议会 帝国杜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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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 德国联邦总统 | 德国联邦总理 | 德国联邦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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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康涅狄格基本法》 | 康涅狄格州州长 | 康涅狄格州州长 | 康涅狄格州议会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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