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制性的文件,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兩個月後,迫于当时的形势,同意辭職並推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袁世凯就任後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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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1.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國會)為架空袁世凱,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2.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3.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4.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臨時參議院選舉出任。
  • 立法權
  1. 國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出,設臨時參議院,產生國會
  • 司法權
  1. 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臨時約法規定,法院由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大法官組成,法官的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沿革

中華民國於1917年至1928年為分裂时期,南北各有政府,互不從屬,但以「約法」為憲法及作為法統,直至1925年廢止,南北政府均不再堅持約法。

北洋政府一系

  • 1917年(民國六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
  • 1922年(民國十一年)4月,被控制北京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為号召,再度恢复。
  • 1923年(民國十)10月10日,被國人稱為“曹錕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而取代。
  • 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臨時執政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臨時約法废除。

廣州軍政府國民政府一系

評價

  • 中國共產黨李大釗形容《臨時約法》“為集矢之的”,《約法》雖然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但在實踐中《約法》毫無約束力[2]

參見

参考文献

  1. . [2011-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2.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前任: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1912年3月11日-1914年5月1日
繼任:
中华民国约法
前任: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1916年6月29日(黎元洪恢复临时约法)
-1917年7月1日(张勋复辟中断法统)
前任: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宪法性文件
民国11年4月-民国12年10月10日
繼任: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前任:
中华民国广州军政府国民政府宪法性文件
(南北分裂、护法运动)-1927年5月31日
繼任: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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