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臨時約法》又名民元約法,是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後,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的具有憲制性的文件,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第一部憲法。中华民国成立後,孙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兩個月後,迫于当时的形势,同意辭職並推举袁世凯为第二任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遂制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1912年3月8日由臨時參議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在袁世凯就任後生效。1914年5月1日因大總統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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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憲法增修条文 |
主要內容
- 仿法國式之責任內閣制:蓋當時之參議院(國會)為架空袁世凱,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
- 總綱以簡潔之文字,將國家之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
- 人民權利義務之保障已有詳盡之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
- 大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之精神由臨時參議院選舉出任。
- 立法權
- 國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出,設臨時參議院,產生國會。
- 司法權
参考文献
- . [2011-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 杜鋼建,《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
前任: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1912年3月11日-1914年5月1日 |
繼任: 《中华民国约法》 |
前任: 《中华民国约法》 |
中华民国宪法性文件 1916年6月29日(黎元洪恢复临时约法) -1917年7月1日(张勋复辟中断法统) | |
前任: 无 |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宪法性文件 民国11年4月-民国12年10月10日 |
繼任: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版) |
前任: 无 |
中华民国广州军政府及国民政府宪法性文件 (南北分裂、护法运动)-1927年5月31日 |
繼任: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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