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制定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后,开始著手議訂律令。二十七年(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依《唐律》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篇目一准之于唐”,分為《衛禁》﹑《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三十年(1397年)五月,《大明律》才正式頒發,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內容
《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於篇首,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勤、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大明律》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大明律》不准「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大明律》可以說是朱元璋本人「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治國經驗總結[1]。洪武十八年(1385年)還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1388年)又頒賜《大誥武臣》﹐可見朱元璋本人對法之重視程度。
刑罰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如廷杖等酷刑。
影響
《大明律》對近代中國影響深遠,順治三年(1646年)頒行的《大清律例》,實質上不過是《大明律》的修訂本。清律比明律更重,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谋反罪论,凌迟罪在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而绞、斩等传统死刑也增致七百二十三条。
参考资料
- 《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二引《祖训录》序
参见
- 《皇明祖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