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原名《大清律》(满语穆麟德Daicing gurun i fafun i bithe kooli太清Daiqing gurun-i fafun-i bithe kouli),是清朝法典

大清律例
大清國璽
清朝政府
地域範圍 大清
 英屬香港
考慮機關清朝內閣
制定日期1646年5月
簽署人愛新覺羅·福臨
失效日期 大清:1912年2月12日
 英屬香港:1971年10月7日
相關法例
大明律
現狀:已失效

大清律例草創於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以《大明律》為基础,再加以修飾。前後經歷過康熙雍正三朝修訂後才定型。及後《大清律例》一直都在清朝版圖內奉行,直到清朝灭亡为止。

不過,部分《大清律例》的條例在清朝滅亡後依然繼續在香港通用,這是由於香港割讓英國之後,基於香港跟隨英國奉行的習慣法模式,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沒有其他法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繼續成為唯一的參考對象。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姻習俗的法律由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後,大清律例歷史使命終於完成,歷327年。

律文

組成

大清律例,乃清朝完整的法律條文。所謂律例,乃法、律、令、例之簡稱。法是國家的基本政策及政府的組織方式,例如歷朝的祖宗大法,帶有現代憲法的成分;律是一條條的法律條文,以刑事法為主。令是行政命令;例是判例。綜合法、律、令、例,即為律例。

訴訟程序

所有涉及死刑的案件,地方官吏無權判刑,必須將死刑文件上呈供皇帝定奪,御筆勾決批准,方可執行。

地方官吏可以嚴刑迫供,但何種案件要用上何種刑具,也有嚴格規定,越嚴重的案件,可以使用的迫供手段就越重。而一個人假如有官職或功名在身,在大部份的案件,均享有免受嚴刑迫供的特權。

官府判案,需要依據法律條文和先前判例,亦要注重訴訟程序,刑責也不具追溯權。不過,這些原則並非凌駕性的,因此不一定會因為程序錯誤或追溯權錯誤而推翻証據確鑿的判決。

特權

大清律例中,並非人人平等。每個階級在不同刑責中可以有不同程度的量刑。當中有所謂的八議,是八種特別階級,除犯了十惡不赦的罪行外,其它罪責通通可以獲得減刑。

歷史

清朝以前

中國的律法,始於商朝的雛形法律和刑罰,以及後繼於周朝的《九刑》及《呂刑》,但當中所寫的只是大原則,內容粗糙。目前已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戰國時期魏國宰相李悝所寫的《法經》。後來法家的代表人物秦國商鞅以《法經》為基礎改革秦國法制,將原則性的法,細分成著重實則行為的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整個中國採用了秦律,而中國的歷朝的法律,乃以秦律為濫觞。

後來中國歷朝,法制改革比較影響深遠的,在於。因此大清律例,是自秦律以來中國法制第六次重要的改版。

清朝

《大清律》源自《大明律》,比《大明律》刑罰更重,清朝对于谋反大逆处斩的范围与明代相當,但扩大了谋反罪的范围,例如奏疏不当或犯圣违逆者,加以「殊属丧心病狂」、「妄议朝政」之罪以谋反罪论。凌迟罪在大明律基础上又增加九条十三种罪,而等传统死刑也增至七百二十三条。所以论及高压统治,清远甚于明。

顺治律

根據《大清律例》開首的《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所記載,在清朝入關以後,由於「中夏人民既眾,情偽多端,每遇奏讞,輕重出入頗煩」,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清世祖敕纂,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對喀納等校订,並以《大明律》作參考,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並命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全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1645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后,在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颁发“内院校订译发”的满文本。

《大清律》的特點是「集解附例」,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希望透過各種判例作參考,使官吏能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雍正律

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1670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

康熙十八年,由於發現後立之新法與原有之舊法有所衝突,所以康熙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又再作修訂,但直到康熙駕崩時,修訂還未完成。於是繼任的世宗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訂,「務期求造律之意,輕重有權,盡讞獄之情,寬嚴得體」。從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開始,到三年(1725年)八月完成,並於九月初九刊行。此為雍正五年刻本。

乾隆律

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五月,律例再作大幅修訂,這些訂正增刪改併,合計有1456條之多。

宣統律

此次改例源自清末新政中的法律改革。於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修訂,宣統二年(1910年)版,定名《大清現行刑律》。大清現行刑律共有389條,並連同附例1327條。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之後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頒布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日本法律改編而成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中華民國

清朝於1912年滅亡,新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照單全收了大清律例。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稱大理院大理寺北洋政府沿襲使用。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後,進行法制改革。大理院改稱最高法院,並將法律條文改為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法,編集成《六法全書》。

《六法全書》也大量參考了《大清新刑律》而製。由於《大清新刑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日本法律改編,而日本法律由德國法律改編,因此《六法全書》所採用的乃是歐洲歐陸法系,而非英國美國英美法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开始实行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系法律(仍基于欧陆法系)。不过在1978年中国大陆开始施行改革开放后,正逐渐回到欧洲的歐陸法系法律。而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则继续实行原有的歐陸法系法律。

香港

清朝於1911年滅亡,但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則,被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自從香港1841年起被英國統治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會被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即使在清朝覆亡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大清律例[1][2]

影響

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清代制度规定,生员读书期间不过问政治,即使是新科狀元對於《大清律例》也是不甚了解。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官員極為生疏,如“丟失東城門鑰匙比照丟失印信處理”這樣的“例”文,有一千八百九十餘條之多。清朝的胥吏、幕賓卻可以在卷宗檔案中迅速查找出「有關的律條」,又稱「找簽」,官員只好“奉吏為師”。嘉慶帝曾在一次諭旨中說到:“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以至百司,皆唯諾成風,而聽命於書吏,舉一例則牢不可破,出一言則惟命是從,一任書吏顛倒是非,變幻例案,堂官受其愚弄,冥然不知所爭之情節。”書吏權力既大,便可大肆索賄納賄,《文明小史》說,書辦“在裡頭最好不過是吏部戶部,當了一輩子,至少也有幾十萬銀子的出息,刑部雖差些,也還過得去”。戶部書吏因而有“闊書辦者必首戶部”、“戶部書吏之富,可埒王侯”的說法。

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

越南

《大清律例》对越南阮朝的律法影响很深。1809年,阮朝大臣武桢以如清正使的身份出使清国,祝贺嘉庆皇帝五十大寿,在华期间留心律法,回国后建议阮世祖仿照《大清律例》制定新律。1815年,由阮文诚、武桢等编修的《皇越律例》(嘉隆法典)正式颁行。嘉隆帝为其所作的序中写道[3]

披阅历代刑书,我越之兴,一代有一代之制,而备于洪德;北朝之兴,律令之书代有修改,而备于大清。爰命廷臣准历朝令典,参以洪德清朝条例,取舍秤停,务止于当,汇集成编。朕亲自裁正,颁行天下。

虽然《皇越律例》宣称是参酌《洪德律例》和《大清律例》而编成的,但实际上绝大部分内容是照搬《大清律例》,正如越南学者陈仲金所指出的那样:“这部律书虽说根据洪德律,然其实是照抄大清律,只多少作了些修改而已”。[4]越南学者阮玉辉(Nguyễn Ngọc Huy)统计,《皇越律例》398个条文中397条来自大清律,只有1条来自洪德法典[5]。所以越南对《大清律例》的运用虽然不像朝鲜用大明律那样直截了当,但也可以说是全盘照搬了。

琉球

根據《中山世譜》記載,琉球原先沒有一部成文法,而是按照各地成規的「內法」進行審判,因此判決往往有失公平,經常出現「事同刑異,輕重不均,難以剖決」的現象。有鑑於此,在1775年,三司官馬國器(與那原親方良矩)、馬宣哲(宮平親方良廷)、向邦鼎(湧川親方朝喬),以及攝政尚和(讀谷山王子朝恆)四人,聯名請求編纂一部成文法,獲得尚穆王的批准。向天廸(伊江親方朝慶)、馬克義(幸地親方良篤)被任命為編纂法律的奉行。1786年,編成第一部法律《琉球科律》,頒行於全國。

《琉球科律》共18卷103條,參照清朝的《大清律》、日本的刑法以及琉球的習慣法而編成。1831年,為補充其不足,還制定了《新集科律》。

譯本

1810年英国人士丹頓译有《大清律例》[6],關於律文的436条全部翻译成英文,但關於例文却只有節譯。此書甫出版即大受好評,後來《大清律例》的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版本皆依英文版轉譯出版,如英譯本出版隔年,法人 M.Renouard de Sainte-Croix 即據英文版翻譯成法文。1876年有霍道生译本[7],1924年法國人布莱斯又推出法译本[8]

評價

大清律例許多規定,在今日看來相當嚴苛。例如從事革命者的子孫,不分有無參與,「無論已未成丁,堩解交內務府閹割」,剝奪其生殖能力。又如從淡新檔案等縣級的實例檔案來看,很少案件會完全依律處理。英國的士丹頓在1810年翻译《大清律例》的導言中指出,律例实际运作与其理论上的辉煌相去甚远,但盛赞律例是人类智慧的杰作。《大清律例》雖然與現代法律仍有距離,沒有體現人人平等的精神,但其完备程度,乃是中國歷朝之最。

参考文献

  1. . 蘋果日報. [2018-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12月5日).
  2. . 香港電台. [2018-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5).
  3. 《皇越律例·御制序》
  4. 陈仲金《越南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306页。
  5. Nguyễn Ngọc Huy. Quốc triều Hình luật Quyển A. Viet Publisher, 1989. tr 177
  6. Staunton, Sir George Thomas. . London. 1810.
  7. Philastre, Paul-Louis-Félix. . Paris: E. Leroux. 1909.
  8. Boulais,Gui,tr.Manuel du code chinois,(varièt et s Sinologiques Series,No.5)Shanghai:Imprimerie de la Mission Catholique,192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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