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

大赦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各地區的大赦

中國古代

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如果仅赦免某些特定地区,则称为曲赦

概括而言,中國历史上在以下情况下会施行大赦[1]

  1. 新皇登基、皇后临朝听政以及皇室大丧;
  2. 册封皇后、皇子,或者皇子有人生大事发生之时;
  3. 祭祀。祭祀是国家的重大活动。强者为王的时代,政权的合法性在中国古代无法通过严谨的理论和严密的程序所论证,只能利用人们对上天的敬畏通过各种仪式来强化自己的神性;
  4. 打胜仗或者其他关于敌我力量对比的大事发生。王朝的战争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况,施行大赦是庆祝对内平定叛乱和对外战事胜利的主要措施之一。此时的大赦除了有庆贺之意外,还有安定社会、安抚民心的作用,避免百姓以讹传讹;
  5. 改年号、尊号。年号是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从汉武帝时期才开始使用,并在皇帝在位时期可以更改,明清时期自朱元璋算起除明英宗(两次登基)和皇太极(国号由后金改为清而换了年号)两个之外都是一帝一年号。更改年号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皇登基、纪念某件大事或者是皇帝自認是大事的事;
  6. 非正常的自然现象(灾异或祥瑞)发生。中国文化对天、地、自然怀有敬畏之心。

近代各國

近代各国的大赦,則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国1954年於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宪法則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 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 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 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與有罪的宣告,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参考文献

  1. 林之鹤《历史上什么情况下才会有大赦?》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