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連臣角懲教所

歌連臣角懲教所英語:),是香港懲教署轄下的一所低度設防的懲教所暨教導所,位於香港島東區柴灣歌連臣角道123號,所員為在《教導所條例》下受訓的男性青少年。[1]該所原為1955年成立的赤柱東頭灣教導所,於1958年遷到柴灣並改組,主要為犯人提供教育和工藝訓練課程,[2]並設有自己的步操樂隊,有時會被受邀請參與外出表演。[3]此外,該所曾於1979年因應越南船民問題曾開闢部分用地作為難民營[4]其間兩度關閉但不久後重新成為難民營並設置難民組,到1990年代恢復原本的懲教用途。[5]

歌連臣角懲教所
歌連臣角懲教所正門
地址香港島柴灣歌連臣角道123號
坐標22°15′01.80″N 114°15′10.96″E
狀態使用中
安全級別
监狱容量192人
启用时间1958年9月15日
管理机关香港懲教署

簡介

歌連臣角懲教所是香港現存兩間教導所之一,另一間教導所為女性少年院所勵敬懲教所[6]該類型懲教所借用英國青少年教養院「波斯托爾」制度,主要為在《教導所條例》下受訓的男性14至21歲的青少年,提供教育和工藝訓練課程,一般為期半年至三年,期望犯人獲釋後能夠學到基本學術能力以及職業技能。[7]:82早期的歌連臣角教導所設立了訓練三級制,即是俗稱「白牌仔」的入學級、「紅牌仔」學習級、和「綠牌仔」離校級,署方會視乎犯人的平日的行為和成績,決定是否為他升級,當升至離校級時,則代表這名犯人可隨時獲釋。[8]據1971年署方的報告,該所教導的成功率為64%,以當時來講已達國際水平。[9]現時署方要求犯人半日上課,另外半日接受職業訓練,而他們獲釋後也要接受為期三年的法定監管,比勞教中心(沙咀懲教所)的一年監管期更長。[6]

該懲教所早於1958年設有自己的步操樂隊,由犯人和懲教署職員組成,主要負責音樂演奏及花式步操,有時會被受邀請參與外出表演。[3]另外,在啟用初期署方所提供的各種課程中,一向以汽車駕駛訓練最受歡迎,到1990年代後亦同時提供汽車護理課程以應付需求。[7]:83

歷史

歌連臣角懲教所的原址本為駐港英軍軍營之一,港府於1958年安排位於南區赤柱東頭灣道的東頭灣教導所(1955年2月1日成立)遷到這裡,並於1958年9月15日投入服務,當時名為歌連臣角教導所,並由時任監獄署長樂文(或譯羅文;Cuthbert James Norman)的夫人前往剪綵,開始收容18至21歲的青年。[2]歌連臣角新址建有十幾間水泥小屋,每間可容納6至8人,當時整個教導所可最多收容150名犯人,而原本赤柱的舊址也於同日結束,監獄署隨即進行改建工程,後來成為職員訓練學校,即是今日的懲教署職員訓練院[10]1962年,署方在那裡增建課室、工場及其他康樂設施,工程於8月3日完成並邀請時任輔政司白嘉時出席剪綵儀式。[11]

該所在1974年發生職員相關醜聞,一名何姓職員因為向犯人恐嚇要插贓誣告,並企圖威脅收取保護費,後被犯人揭發並輾轉交予廉政專員公署調查,該名何姓職員後來被控五項罪名。[12]1978年7月21日,一名20歲犯人與另一犯人口角繼而打鬥,當中他突然暈倒地上,經職員發現後隨即將其送往瑪麗醫院,最終不治。[13]

1979年7月5日,[4]監獄署因應越南船民問題曾開闢部分用地作為羈留越南人之用,運作不足一年,在翌年3月變回教導所。[14]1983年,因應在港越南人上升而重開難民營,並進一步改裝為禁閉營。[15]:100-101雖然懲教署在1986年4月一度將越南人遷往屯門區虎地的羈留中心並再次結束難民營,[16]但翌年8月因大量來自中國大陸的越南人湧入香港,署方決定重新啟用難民營設備並設置難民組至1990年代為止。[5]1989年9月19日,懲教署聯同警方進入歌連臣角營舍,對早前的打鬥事件進行調查和搜查武器,但遭到越南人阻止和堵塞出入口,雙方並一度對峙長達六小時,後來經署方勸喻後才得以平息,並搜出84件自製武器。[17]翌年接連發生越南人逃營事件。4月22日,有七名等待自願遣返的越南人剪破營舍的鐵絲網脫逃,其中只有兩人於同日被尋獲。[18]兩日後,又有多20名越南人趁夜爬鐵絲網逃去無蹤,[19]直到4月30日透過警方尋回其中八人。[20]到了5月18日再發生越南人逃營事件,有一人當晚被捕回。[21]

隨著越南船民問題逐漸解決,歌連臣角懲教所恢復原本的懲教用途,懲教署因應近年來的犯人大多因涉及毒品案,除了維持原本的教育和工藝訓練,亦同時推供步操和體能。[22]為改善男性教導所的資源調配,懲教署在2007年進行懲教院所首階段互換計劃,把勵敬懲教所的128名犯人調到歌連臣角懲教所,而前者則轉型成為女性少年教導所。[23]2015年,一名在囚的文憑試考生,其中一個科目考獲最高級別的5**,是自文憑試創立以來全港第一位犯人獲此成績,他並連同其餘六名犯人,一同獲大專院校取錄。[24]另外,懲教署為防職員持續流失及挽留人才,2017年起率先在歌連臣角懲教所試行五天工作制,又批准職員在指定非保安範圍內使用流動電話網絡半小時。[25]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香港懲教署.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30).
  2. . 華僑日報. 1958-09-16.
  3. . 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 2012-01-29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2).
  4. . 香港工商日報. 1980-02-01.
  5. . 大公報. 1987-08-07.
  6. . 香港懲教署.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9).
  7. 冼樂嘉; 呂麗娟. (PDF). 香港: 香港懲教署. 1999-03 [2010-02-29]. ISBN 962851304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14).
  8. . 華僑日報. 1968-03-22.
  9. . 工商晚報. 1971-12-19.
  10. . 華僑日報. 1958-09-07.
  11. . 華僑日報. 1962-08-04.
  12. . 香港工商日報. 1974-09-10.
  13. . 香港工商日報. 1974-09-10.
  14. . 工商晚報. 1980-03-31.
  15. 王惠玲; 高君慧. . 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18-12-21. ISBN 9789620443947.
  16. . 華僑日報. 1986-03-19.
  17. . 大公報. 1989-09-20.
  18. . 華僑日報. 1990-04-23.
  19. . 大公報. 1990-04-25.
  20. . 華僑日報. 1990-05-01.
  21. . 華僑日報. 1990-05-19.
  22. . 東方日報. 2016-02-06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2).
  23.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 2007-04-25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2).
  24. . 東方日報. 2015-09-23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2).
  25. 邱靖汶; 鄭秋玲. . 香港01. 2017-05-24 [2020-03-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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