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工作制

五天工作制,又稱週休二日制,是指多數企業員工每星期上班五天(多数人采用星期一工作),休息兩日(週末,多数人采用星期六)。目前已有不少发达国家或者社会主义国家都推行這種制度。

各地情況

 蘇聯

蘇聯在1957年開始實施週休二日。

中国大陆

1949年后相当一段时间,中国大陆实施六天工作制,即周日休息。

1994年3月,中國大陸试行「隔週五天工作制」,即一周六天工作,隔周五天工作。周日单休的星期俗称小礼拜,而周末双休的星期俗称大礼拜。1995年3月2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落實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星期工作四十小时,周六周日双休。学校医院门诊、企业等也相继跟随。換句話說,一年共有256个工作日。

1999年,推出黄金週休假制度,每年春節勞動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各有三天假期,並調動前後的星期六、日,整合成一星期假期,使中国大陆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达到了114天。

2008年,取消勞動節黄金週(即五一黃金週),勞動節只放假一天,同時把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列為假期,同时开设年休制,使得中国大陆的实际法定休息日超过115天。

 香港

2006年1月,香港特區政府展開文員五天工作制的研究。同年5月,政府宣佈部份香港政府部門開始分階段實施五天工作制,首階段在同年7月實施,約65,000名原本每週上班五天半或六天的文員是改為每週上班五天,但是該五天的上班時間延長,故此每週總工作時間不變,通常是每週40小時;部份政府服務,例如運輸署的牌照簽發、稅務局差餉物業估價署櫃檯服務等,因為逢星期六停止辦公而就是延長星期一的辦公時間。最後階段在2007年7月實施,惟部份部門例如香港郵政香港紀律部隊依然維持於每週工作五天半或六天,未能夠全面地推行五天工作制。

部份政府機構,亦跟隨非政府的多數企業員工政策,全面推行五天工作制,以及實施每週40-44小時工作時間的政策。

按現時《公眾假期條例》規定,如公眾假期適逢星期六,即使實行五天工作制,亦不設任何補假;另外,如果春節假期、中秋節翌日是適逢星期日的話,補假要在前一日的星期六。這些規定使不少週六提早下班甚至無須上班的僱員變相損失了部份假期,就此當時的特首曾蔭權在2010年2月承諾會就補放公眾假期事宜作出檢討。

常規性工作以一般辦公室的工作,包括文員及會計工種等,全面實行五天工作制以及於朝九晩五工作。但是勞動及服務性的行業,例如廚師餐館工人建築工人理髮師化妝師演員等,局部或未能實行五天工作制。

 澳門

1995年初,當時的澳葡政府試行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個星期六實行休息,目的是為了減低部門營運開支[1]。同年6月1日正式把星期六從公共行政當局辦公時間中剔除,標誌着五天工作制正式於澳門政府部門實行,並於同年6月3日首次實施[2]澳門回歸後的特區政府仍然繼承五天工作制。

部份非政府機構、銀行、學校等,亦跟隨全面或局部推行五天工作制,但博彩業僱員,不會實行五天工作制。

 中華民國

1990年代初,台灣科技重鎮新竹科學園區各廠商開始自行採用週休二日制[3]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則於1990年代末期,逐漸實施公務員週休二日制。學校的週休二日制亦是由新竹市開始試行,1995年8月起新竹市各小學每週上課五日[3]

1998年1月1日,全台灣開始施行隔週週休二日;2001年1月1日起,實施週休二日[4]。同時取消部份國定假日,以減少因假期太多而造成的經濟衝擊。勞工則是實施雙週84小時工時制[5],並配合法令規定國定假日,原部分國定假日可供企業彈性挪移,勞工在一年內的休假日少於公務員約四至五天。

立法院於2015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後,將勞工工時由兩週84小時降為單週40小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但因勞基法第36條僅規定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故部分雇主仍將每週40小時工時分散於週一至週六,導致少數勞工仍無法實質週休二日。

中華民國政府為推動全面週休二日,採取一例一休彈性方式,削減勞工原7天的國定假日,於2016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36條等,規定勞工每週享有休息日及例假日各一日,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6][7]

 智利

智利的工作时间平均45小时,大部分工作时间被安排在星期一到星期五当中,但是星期六不是公共工作日。大部分的零售业在星期一到星期六营业,大的购物中心会每周开放七天。

參考資料

  1. 第3/GM/95號批示. 澳門政府公報. 澳門政府印刷署. 1995年1月16日 (1995年第23期).
  2. 第21/GM/95號批示. 澳門政府公報. 澳門政府印刷署. 1995年5月15日 (1995年第20期第一組).
  3. . 經濟日報. 1995年9月10日: 5版.
  4. . [2011-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07).
  5. 依據1990年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
  6. . 臺北: 台灣蘋果日報. 2016年12月6日 (2016-12-06) [2016-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4).
  7. 周毓翔; 楊孟立. . Yahoo新聞 (臺北: 中國時報). 2016年12月7日 (2016-12-07) [2016-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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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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