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學校

特殊學校是指專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童而設立的學校。

各地概況

在英國,由於早年有研究指學生在專為有特殊教育需要而設立的學校中學習,會比讓他們留在正規學校學習取得更大的成果,英國開始在全國各地設立特殊學校。作為當時英國的殖民地,香港亦跟隨英國,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設立特殊學校。

不過,由於特殊教育被指為是一種歧視及分隔的措施,英國教育界建議以融合教育為主導,不少特殊學校都要被逼轉型。從2000年代開始,在香港的特殊學校亦跟隨這種趨勢,除了專門為中度到嚴重弱智學童設立的智障學校、群育學校及醫院學校以外,其他類型的特殊學校(例如:真鐸學校)都需要轉型為普通學校,接收一般學生。

香港

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定義「特殊學校」為透過特殊教育課程提供教育予學生,並已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為此目的而批准的學校。教育局會根據專業人士評估及家長的意願,安排有需要的學童入讀適合的特殊學校[1]。對於學習有障礙的學童,並不一定要入讀特殊學校,由於政府推行融合教育,如果經評估後學童仍適合入讀普通學校,家長可安排學童入讀一般學校,政府於2017年已決定於2019年在全香港所有中小學設立特殊教育統籌主任,協調普通學校進行特殊教育的工作[2]

香港的特殊學校一般按特殊需要分為以下六種學校:

  • 視障兒童學校
  • 聽障兒童學校
  • 肢體傷殘兒童學校
  • 智障兒童學校
  • 群育學校(為有適應困難兒童而設,一般都是有紀律問題)
  • 醫院學校

視障學校 聽障學校 肢體傷殘學校 輕度智障學校 中度智障學校 
輕中度智障學校 嚴重智障學校 群育學校 醫院學校

台灣

台灣,特殊學校在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所設立,可分為綜合性的特殊教育學校,或專門性的啟聰學校、啟明學校等。普通學校亦可設立特殊教育班級以彌補特殊教育學校之不足。

日本

日本,提供特殊教育的學校稱為「特別支援學校」(2007年之前稱為「養護學校」),依提供教育及照護的不同功能,可分為智能及情緒障礙、肢體障礙、特殊疾病三種。

參看

參考資料

  1. . 香港教育局.
  2. . 東方日報. 2017-10-1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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