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部是中華民國有關政府審計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也是唯一隸屬於監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門,主要職責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定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審計權之行使對象,與監察院之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相同,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及有關人員;範圍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基金及公有(營)事業、公私合營事業及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團體暨公設財團法人等。
審計部 National Audit Office(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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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所屬部門 | 監察院 |
授權法源 | 審計法、審計部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審計長 | 陳瑞敏 |
副審計長 | 曾石明、 |
主任秘書 | 朱韻雯 |
任命者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5廳、6室、1處、1辦公室、8委員會 |
附屬機關 | 2中央審計處、6直轄市審計處、15縣市審計室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8年2月 |
聯絡資訊 | |
審計大樓 | |
地址 | 10058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1號 |
網站 | www.audit.gov.tw |
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 |
政治 |
歷史
組織
審計部及所屬教育農林審計處暨交通建設審計處,掌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另於各直轄市設審計處[註 1],以及各縣市(連江縣除外)設有審計室,分別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各機關審計事務。
- 審計會議
- 審計長
- 副審計長
- 審計官
- 主任秘書
- 副審計長
行政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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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審計地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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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依據《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部的主要功能分別如下:
- 審核政府財務收支,提高政府財務報表之公信力:此類審計工作,目的在審核政府預算執行結果及財務狀況,提高財務報表之公信力。其功能主要係對立法部門提供服務。
- 考核財務效能,提供財務管理顧問之服務: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並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提供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此等功能,乃向行政部門提供管理顧問之服務。
- 稽察機關人員財務上之違失,匡正財務紀律:此一工作具有政府財務警察之性質,也是審計機關對監察部門及司法檢察部門提供之服務。
- 審核機關經管財物之損失、核定財務賠償責任:此為《審計法》授予之準司法權,一般亦稱為「政府財務司法」。
- 審計大樓大門
-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注释
- 現行《審計部組織法》仍明訂各省 (市) 設審計處;惟臺灣省虛級化後,各省審計處均已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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