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英語:)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指地方法院将管辖权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国外)的被告。

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对长臂管辖权的制约在本质上是国际法的概念,以及一国不应在另一国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除非有某些公认的例外。

概述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此种联系有关的时候,就该项权利而言,该州对该被告有“属人管辖权”(尽管该被告的住所不在该州),可在该州以外向被告发出传票[1]

长臂管辖权的立法包括两类:

  1. 法规指明适用长臂管辖权的争议类别,如“侵权行为”、“商业交易”等,规定仅当权利要求涉及指明的类别时,才可以适用长臂管辖权。
  2. 法规不是指明或列举长臂管辖权涉及的活动,而是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和效果原则,即可行使长臂管辖权。例如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称:“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1]

当长臂管辖权延伸至国外时,长臂管辖权的基础是“效果原则”,即只要某个在国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境内产生了“效果”,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或者住所,也无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此种效果的性质使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并非完全不合理,美国法院便可对因为此种效果而产生的诉因行使管辖权[1]

历史

长臂管辖原则最早是从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开始,在该上诉案中,上诉人主张其活动在美国华盛顿州不构成“存在”,华盛顿州法院无权主张属人管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被告须与一州有某种‘最低联系’,使该州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法中进一步发展了“最低联系”标准[1]

按照“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案,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最低限度”联系取决于诉讼起因是否自该联系产生。若是,则单一独立联系便足以令被告受到该州法院的属人管辖;若不是,则需确定该联系是否是连续性的、系统的、实质性的。“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1)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连续性的、系统的商业活动;(2)原告的诉因是否源自这些商业活动[1]

此后,在1980年的“世界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中,对“最低限度”联系的标准加以限制,由此前的两点变为三点:(1)被告是否有意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条件;(2)原告的诉因是否产生自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行为;(3)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1]

美国不少州都依据“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案”确定的原则扩张了对非本州居民管辖的立法。最早的长臂管辖权法是1955年伊利诺伊州制定的长臂管辖权法。1967年北达科他州颁布实施了类似法案,1971年6月又将其写入该州民事诉讼程序内。同时,美国有35个州也先后通过了类似法案。美国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统一联邦和州示范法》对美国多数州的长臂管辖权发挥了指导和示范作用[1]

州的长臂管辖权法分成两种: (1)规定长臂管辖权适用范围,如“侵权行为的发生”、“商业交易活动”。伊利诺伊州、纽约州等州的法律属于此类。 (2)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便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加利福尼亚州等州的法律属于此类[1]

州长臂管辖权法和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长臂管辖权的判例法构成了联邦法院及州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的依据。联邦法院也出现过引用州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况[1]

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立后,逐渐扩张到合同、侵权、商业、家庭、网络等领域。美国法院率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到互联网案件中,并且在Cybersell案中创造性发展了互联网案件中的长臂管辖权,即把网址分成互动型网址与被动型网址,并对互动型网址行使长臂管辖权[1]

长臂管辖原则是经济及科技发展的结果之一,这种灵活的规则容易适应复杂的社会情况。与此同时,美国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美国向国外扩张长臂管辖权提供了后盾。长臂管辖权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州内居民的利益,特别是在侵权案件中这种保护最明显[1]

在多数案件中,长臂管辖权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尽管个别案件中美国法院利用“出现”来过分行使长臂管辖权,但“不方便管辖”原则对长臂管辖权进行了限制,“不方便管辖”原则是指是否受理案件要考虑诉讼程序、取证及执行的方便性,否则不行使管辖权[1]

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戴姆勒公司诉鲍曼案”裁定,外国企业在美国设有子公司这一事实,不足以确立对外国企业的一般管辖权;若外国公司在美国拥有固定场所或主要营业地,或在美国“持续且系统的存在”使其已经成为实质上的本地企业,则无论争议是否同美国有关,可以行使一般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还称,滥用一般管辖权将威胁“国际礼让”。联邦最高法院的该判例限制了各州法院的长臂管辖权。但是,美国法院仍可以基于银行通过在美国关联账户转账这一事实,确立特殊管辖权[2]

国际法争议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扩张司法管辖权的表现。当长臂管辖权延伸到国外时,将威胁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可能造成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冲突。因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一直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批评和抵制[1],这种管辖权的本质是绕过正常的国际司法协助途径,增加外国自然人及法人在美国的法律风险[2]

按照国际法,各国应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渠道,向其他国家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但美国凭借其金融和经济实力,借口国际司法协助效率低下、结果不确定等理由,认为《海牙取证公约》不排斥美国法院依据美国国内法取证,不愿走司法协助途径。美国的长臂管辖,经常使外国被告处于或违反本国国内法、或违反美国国内法的两难境地。各国普遍对美国的长臂管辖不满,欧盟加拿大均曾尝试用国内立法等方法反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但是由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后盾是其强大的金融和经济实力,其他各国均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2][3]

国际制裁中的长臂管辖

美国在对外实施国际制裁时,经常根据国内法对外国实体或个人提起刑事诉讼。

2016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对中国辽宁鸿祥实业发展公司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该公司涉嫌违反联合国安理会2270号决议,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展核武器提供支持。201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耿爽回应:“我们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实施长臂管辖。”“中方在近期与美方的有关沟通中表达了上述立场。”这是首次使用“长臂管辖”概括美国提起此类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长臂管辖”这一法律概念的新含义。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又多次使用“长臂管辖”形容美国的类似行为[4][5]

2019年6月,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表示,美國法院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僅僅依據美國國內法,就判決中資銀行向美國案件原告直接提供受到中國法律嚴格保護的中國境內機構的客戶信息,屬於典型的對中資銀行行使長臂管轄權,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一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相關規定;中資銀行依法不應該履行美國法院的判決[6]

2019年12月20日,美国总统唐納·川普签署通过了《2020年国防授权法案》,内容包括对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实施制裁;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爾对美国干涉北溪2号事表态:“我们反对美国针对北溪2号项目的制裁法案,我们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长臂管辖没有用。”[7]2020年12月,德國外交部部長海科·馬斯接受德新社採訪時表示,在同美国方面有关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的争议以及德国军费开支比例等问题上,德国都不会改变立场,“如果我们所理解的主权只意味着未来我们只做华盛顿希望的事情,则我们大可不必奢谈欧洲主权”[8]

参考文献

  1. 何雨亭. . 中国法院网.
  2. . 靠垫儿. 2016-11-19.
  3. 林勁傑. . 中國時報. 2021-01-10 [2021-01-10]. 對於大陸商務部推出《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淡江大學外交與國關學系榮譽教授陳一新指出……大陸現在推出此法主要是針對美國新政府,預為防範,希望拜登不要走川普對中那套;但法律能否實際發生效果是問題,畢竟大陸法律沒辦法「長臂管轄」到美國;北京對其他國家或有威懾作用,但現階段美國是不怕。
  4. . 网易. 2016-09-28.
  5. . 新浪. 2017-06-29.
  6. 王雷. . 央視新聞客戶端. 人民網. 2019-06-26 [2021-01-19] (中文(中国大陆)‎).
  7. . [2019-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1).
  8. 凝炼、洪沙. . 德国之声中文网. 2020-12-28 [2021-01-02] (中文(简体)‎).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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