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敬罪

不敬罪(),又称大不敬冒犯國王罪冒犯君主罪[1]指的是侵犯大公国王皇帝君主名誉尊严的一种罪名。可以旁及王室皇族成員。

在中國古代,大不敬屬於「十惡」之一,通常會被處以死刑,至中華民國成立後廢除。這一罪名在漢字文化圈朝鮮半島日本越南都曾經存在。

现在仍有些君主制國家存在「不敬」的罪名,包括科威特約旦沙烏地阿拉伯摩洛哥泰国柬埔寨荷蘭丹麥西班牙等。

現行的不敬罪

目前泰國柬埔寨丹麥荷蘭西班牙等國家保有這樣的罪名,丹麥法律規定誹謗對象為皇室成員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許多回教國家也有「大不敬罪」,包括馬來西亞[2]

沙烏地阿拉伯

沙烏地阿拉伯,不僅侮辱對國王和王族成員會被定罪,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也會被當局以不敬罪來定罪。2012年2月,沙烏地阿拉伯的青年人Hamza Kashgari因為在推特上發表對穆罕默德不敬的言論而受到了死刑的威脅,被迫流亡馬來西亞。2014年,沙烏地阿拉伯頒佈反恐法,規定威脅沙烏地阿拉伯團結、擾亂公共秩序、詆毀國家或國王聲譽的行為都被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

泰國

不敬罪在泰國屬於重罪,泰國法律規定,「冒犯君主罪」(lèse-majesté)明文禁止任何人「詆毀、羞辱、威脅國王王后、或其法定繼承人攝政者」,違者可能得吃上數十年的牢獄之災。 然而有批評,法律上並沒有清楚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詆毀,而刑期也是重得不合理,例如有2人只是在Facebook上發出對國王不敬的言詞,就分別被判刑30年和28年[3]。2015年,有民眾因為在Facebook上嘲笑泰國國王的愛犬「通丹」而遭訴,可能被判37年徒刑[4]

美國駐泰國大使格林.戴維斯(Glyn Davies,以外交官身分享有外交豁免權)曾與外國記者提到,美國政府憂慮判處違反「冒犯君主罪」者,處以「空前且漫長」的監禁,侵犯了言論自由。結果泰國警方發表聲明,表示大使批評「冒犯君主罪」,也算犯下「冒犯君主罪」,已經展開調查[5][6]

柬埔寨

2018年2月,柬埔寨議會通過決議,侮辱任何一位君主都要受到一至五年監禁,並處以兩百萬至一千萬瑞爾的罰款。2019年1月,一名柬埔寨男性因其在臉書上發表的言論,導致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歷史上的不敬罪

中国

中国历史上,大不敬的通常指对天子有不尊敬的言行(如不避君讳)、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等的罪名。這一罪名自古有之,历代政府对此规定不一。《北齊律》列入「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列入「十惡」,唐律沿襲之,列为十恶之六。[7]犯有十惡罪名之人不可赦免,故而有「十惡不赦」之說。

清朝乾隆十三年(1748年),孝贤皇后逝世。不久,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被解除协办大学士之职,授予孝贤皇后的弟弟傅恒。而在翰林院乾隆帝进呈的孝贤皇后册文中,满文将“皇妣”译为“先太后”。乾隆帝认为是大错误,召翰林院掌院学士阿克敦询问。结果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乾隆帝大怒,称阿克敦因被解除协办大学士,故生怨望。阿克敦剥夺官职后,下刑部,当大不敬律,拟斩监候。但不久,在六月时,阿克敦即获得彻底的赦免,重获任命,在内阁学士上行走,署工部侍郎[8]

加拿大歷史學家雷勤風(Christopher Rea)把清末民初的近代中國詮釋為一個處於「大不敬的年代」的社會。[9]

日本

日本作為漢字文化圈中的一個國家,曾經存在不敬罪。明治維新後,不敬罪於1880年(明治十三年)被正式列入《刑法》,為第116條至120條。1907年(明治四十年)公佈的新刑法中延續了這一罪名,為第73條至76條。

1891年,日本發生暗殺帝俄太子尼古拉未遂的大津事件。政府原擬按不敬罪,將犯事的津田三藏處死,後因兒島惟謙堅持司法獨立,並舉出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適用,外國皇族並非日本皇族,不屬於不敬罪的範圍內,改判津田三藏對普通人謀殺未遂,處以無期徒刑,發往北海道禁錮

1946年11月3日,新的《日本國憲法》公佈後,日本發佈大赦令,對先前犯有不敬罪的犯人進行赦免。1947年,日本將「不敬罪」的相關條文從刑法中刪除,自此不敬罪成為了歷史。

挪威

根據1902年制定的挪威刑法規定,誹謗君王攝政王之人將會被處以罰款或最高五年監禁。2005年刪除了此一條文。

英國

蘇格蘭在1715年的法律條文中規定了不敬罪。後來在2010年廢除。

相關條目

参考资料

  1. . 風傳媒. [2019-01-15].
  2.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2019-01-15].
  3. . udn.com. [2019-01-15].
  4. . 方格子. 2016-01-02 [2019-01-15].
  5. . 關鍵評論網. 2015-12-15 [2019-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09).
  6. . 關鍵評論網. 2015-12-10 [2019-01-15].
  7. 旧唐书·刑法志》:“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8. 清史稿·卷三百三·列传九十》阿克敦,字仲和……(乾隆)十三年,命协办大学士。寻解以授傅恒。四月,翰林院进孝贤皇后册文,清文译“皇妣”为“先太后”,上以为大误,召阿克敦询之。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上怒,谓阿克敦以解协办大学士故怨望,夺官,下刑部,当大不敬律,拟斩立決。六月,命在内阁学士上行走,署工部侍郎……
  9. 雷勤風 著; 許暉林 譯. . 台北: 麥田. 2018. ISBN 978986344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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