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法語:)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联合国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
埃莉诺·罗斯福與《世界人权宣言》(1949)
創建日期1948年
批准日期1948年12月10日
保管地 法國巴黎夏樂宮
作者 埃莉諾·羅斯福
張彭春
查尔斯·哈比卜·马利克
约翰·彼得斯·汉弗莱
瑞纳·塞缪尔·卡辛
及其他人
目的人类基本权利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1]

起草與表决過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2]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華民國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3]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得斯·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參與人士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4],漢弗萊为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5]其他重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尔·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勒内·卡森[3]卡辛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6]张彭春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3]

表决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列出一系有關人權之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7]:35。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8][9]。尽管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但加拿大在最初对宣言的草稿的投票中弃权,但同意了最终稿[10]

以下是投了贊成票的國家(其中一些國家的國旗、政府或政黨可能與現在不同):[11]

人权兩公約

不過,《世界人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之一般原則,並無規定會員國必須將這些原則付諸實行[7]:35。《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7]:35联合国大会於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兩公約(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7]:3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國際人權日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國際人權日”。

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国家,包括日本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汤加王國波札那共和國白俄罗斯以及美国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說,《世界人权宣言》採用“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而不採用西方传统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词,意味着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与动态性;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而更实质性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12]

2018年12月,前英國首相戈登·布朗說,在1940年代冷戰氛圍中催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從一開始就缺乏具約束力的執法條約,沒有適當的申訴機制,甚至發表很久以後才有部分國家簽署基本契約;而且《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時代的產物,很少提及女性、殘疾人LGBTQ、社區和兒童等的權利。因此,儘管過去70年全球人權看似取得了包括國際刑事法院之成立、國家保護責任之確立等重大進展,但人權侵犯仍然以驚人的速度發生、而且實際上未受懲罰[13]

在2020 GitHub 代码永久保存计划中,每个用于存档数据的胶卷的开头都带有一个未压缩的 UTF-8 文件,其中包含超过 500 种语言版本的《世界人权宣言》。[14]

翻譯第一多的文件

由於統一碼聯盟的協助[15],《世界人权宣言》成為世界上語文翻譯數第一多的文件。[16]

推動世界人權宣言組織

國際人權聯盟

國際人權聯盟(FIDH)是無黨派,無宗派,獨立於任何政府。其核心任務是促進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上所載一切的權利。[17][18]

國際特赦組織

導演斯蒂芬·約翰遜,匯聚了41個國際漫畫家、音樂家、製片者爲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創做了一部20分鐘的電影,為了慶祝在1988年的人權宣言40週年,把活力帶給世界人權宣言。[19] 2008年,國際特赦慶祝人權日和人權宣言60週年,在世界各地舉辦「起火」活動。[20]

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

2006年6月,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發布了30個公共服務電視公告,說明世界人權宣言30條。[21]這些影片是由國際山達基教會人權部門所創造的。[22]該部門也創立了唯一目的是促進世界人權宣言的機構國際人權團結聯盟[23]

本來是要在聯合國萬國宮舉行的第六屆國際人權高峰會,聯合國發現會議的組織者之一是山達基教會的衛星機構青少年人權協會的分支後,否決借用場地。法國和比利時的山達基主辦人堅持認為,這次會議不是提倡山達基作為一個宗教,而是鼓勵人們更好地了解世界人權宣言的條文。反邪教和極權組織之「瑞士保衛家庭和個人協會」主席說:「山達基教會如何使用人權宣言做自己的廣告,贏得好一些的人厭惡,一直上至聯合國圈子。」[24]

在2009年,青少年人權協會向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小學派發DVD,包含了一系列30部公共服務公告影片,相應世界人權宣言的條文,而信中沒有透露它與山達基教會的關係。教育部長警告所有州立小學這些宣傳影片的滲透,山達基教會是沒有得到批准在州立學校有任何活動的,更建議校長不得分派DVD和小冊子。一名反山達基人士說:「山達基教會是出名的以人權題目吸引人。」[25][26]

在澳大利亞布里斯班以南的伍德里奇州立中學,當家長得知60名兒童參加的研討會是由山達基資助的青少年人權協會主辦後,驚呆了。參議員色諾芬(Nick Xenophon)說:「事實上,當我看到這麼多的人一直被所謂山達基教會侵犯人權,毀了生活,毀了感情和經濟,而這些搞笑者不斷談論人們的人權,這的確是一個殘酷的惡作劇。」教會代表回覆,人權協會推行的是一個良好的教育計劃,他們課程中的材料只包括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27][28]

参考文献

引用

  1. Williams 1981;這是一個國家人權宣言的書面版,前言由吉米·卡特撰寫
  2. Morsink 1999,第4
  3. . 《美国参考》(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主办). [2012-11-23].
  4. Morsink 1999,第133
  5. Morsink 1999,第5
  6. Glendon 2002,第62–64页.
  7. . . 香港政府印務局. 1995.
  8. UDHR Drafting Histor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Center for New Media Teaching and Learning, Columbia University
  9. See "Who are the signatories of the Declaration?" in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in Canada.
  10. Schabas, William. (fee required). McGill Law Journal. 1998, 43: 403.
  11. 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1948–1949 p 535
  12. 崔之元. . 《文化纵横》2008年12月號. 2008-12.
  13. 布朗(Gordon Brown). . 上報. 2018-12-30 [2018-12-30].
  14. . GitHub. [2020-07-22] (英语).
  15. UDHR in Unicode
  16. . [2012-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2).
  17. Contribution to the EU Multi-stakeholder Forum on 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10 February 2009; accessed on 9 November 2009
  18. Information Partner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web site of the UNHCR, last updated 25 February 2010, 16:08 GMT(web retrieval 25 February 2010, 18:11 GMT)
  19. .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01).
  20. .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01).
  21. . Youth For Human Rights Video.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07).
  22. . Church of Scientology International.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17).
  23. . Church of Scientology International.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9).
  24. ALAIN JOURDAN. . Tribune de Genève. 2009-08-28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8).
  25. Rosie Squires. . The Sunday Telegraph. 2009-11-22 [2013-07-19].
  26. Sean Rubinsztein-Dunlop. . ABC News. 2009-11-13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10).
  27. Brian Seymour. . (7 News). 2013-04-12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5).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28. Daniel Piotrowski. . News.com.au. 2013-02-21 [2013-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2).

来源

书籍

參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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