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1]
- 33个省级行政区,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22个省、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 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和3个盟;
- 2846个县级行政区,其中包括965个市辖区、387个县级市、1323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 38754个乡级行政区,其中包括1个县辖区、21013个镇、8101个乡、153个苏木、966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519个街道办事处。
以下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2]:
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分省级行政区排列)
北京市
天津市
广东省
海南省
重庆市
西藏自治区
青海省
特别行政区区域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无下辖的地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以下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划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分为18个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18个区只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以下为这18个区的列表[3]:
参考文献
引用
- . http://www.mca.gov.cn/. [2021-02-21].
- 各行政区的调整情况依照民政部官网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更新至2017年7月18日)
- . 中国行政区划网. [2019-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29).
- 澳门地区的行政区划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南方网,2003年12月19日。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新华网,2004年3月5日。
內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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