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常规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地级行政区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若干个县、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作为特例,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等四个地级市下辖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不辖县、区,因此也称作“直筒子(地级)市”。地级行政区的级别为正厅级,所以非正厅级的省直辖的行政区划不算作地级行政区,例如:湖北省辖的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河南省辖的济源市等等。直辖市下辖的区,虽然是正厅级,但未列入地级行政区的统计。

地级行政区划(不含不在实际管轄範圍內的台湾)图例依次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副地级行政区、盟、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副省级行政区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是一回事。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正厅级(即地级市),也可以是副厅级(如湖北省的仙桃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沿革

1950年起,中国政府即开始根据《共同纲领》设置级别介于省县之间的自治区,唯名称上与省级自治区、县级自治区无法区分。

1954年宪法中,就正式确立了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同时允许“较大的市”设立市辖区,为非民族自治区域的四级行政区划埋下了伏笔。但由于市辖区行政级别未明确,因此除自治州外,中国大部分地区仍施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不过此时已有大量的省县之间的虚级行政专区、盟,不属于正式的行政区。

1978年宪法中正式允许“较大的市”(非直辖市)辖县,使非民族自治区域有了设立四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基础。

1983年前,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地区、省辖市。地区、盟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作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开始改为“地级市”,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完全纳入“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改市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区建地级市)和地区、地级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2017年仅存地区7个[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成立新的地级市。撤地建市亦称为“地改市”,即地区成建制改为地级市,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中,就正式确立了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专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不是行政区划。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从法律上广泛确立“地区”则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过正式允许“较大的”(省辖)市辖县,奠定了今天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的法律基础。

歷史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主要沿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年份





















临时
行政
委员
1949年 215185 8 412 3 1 1 1
1952年 212187 3 13 1 1 11 11 3
1953年 178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140 3 829 1 4 12

1960年代至70年代

年份合计











*1959年 159119 - 297 4 ?- -
1961年234 135 -29 7 358 -2
1963年265 151 -29 7 276 --
*1965年 205168 - 297 1 ?- -
*1970年 211- 174 297 1 ?- -
*1971年 209- 172 297 1 ?- -
*1972年 211- 174 297 1 ?- -
*1973年 211- 174 297 1 ?- -
1974年289 - 17429 7 178 --
1976年301 - 17629 7 188 --
1977年310 - 17529 7 197 1-
1978年307 - 17329 7 197 --
1979年312 - 17129 8 1103 --
1980年311 - 17029 9 1102 --
1981年315 - 16830 9 1107 --
1982年319 - 17030 9 1109 --
说明带“*”表示合计未计入省辖市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合计 地区 自治州 行政区地级市
1983年323 138 318 1145
1984年323 135 318 1148
1985年327 125 318 1162
1986年325 119 318 1166
1987年326 117 308 1170
1988年334 113 308 -183
1990年336 113 308 -185
1991年338 113 308 -187
1993年335 101 308 -196
1994年333 89 308 -206
1995年334 86 308 -210
1998年331 66 308 -227
1999年331 58 307 -236
2000年333 37 307 -259
2001年332 32 305 -265
2002年332 22 305 -275
2003年333 18 303 -282
2004年333 17 303 -283
2005年333 17 303 -283
2006年333 17 303 -283
2007年333 17 303 -283
2008年333 17 303 -283
2009年333 17 303 -283
2010年333 17 303 -283
2011年332 15 303 -284
2012年333 15 303 -285
2013年333 14 303 -286
2014年333 12 303 -288
2015年334 10 303 -291
2016年334 8 303 -293
2017年334 7 303 -294
2018年334 7 303 -294
2019年333 7 303 -293

1988年至今

從1988年至今,仅存两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以及两种类型的地级派出单位:

  • 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長官称爲地区行署專員
    • 行政地位:介于之间,属于准行政区;
    •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
  • (內蒙古)

行政區劃統整

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列表

华北地区

华北地区共有34个地级行政区:

河北省(11个)
山西省(11个)
内蒙古自治区(12个)

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共有36个地级行政区:

辽宁省(14个)
吉林省(9个)
黑龙江省(13个)

华东地区

华东地区共有76个地级行政区:

江苏省(13个)
浙江省(11个)
安徽省(16个)
福建省(9个)
江西省(11个)
山东省(16个)

中南地区

中南地区共有83个地级行政区:

河南省(17个)
湖北省(13个)
湖南省(14个)
广东省(21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
海南省(4个)

西南地区

西南地区共有53个地级行政区:

四川省(21个)
贵州省(9个)
云南省(16个)
西藏自治区(7个)

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共有51个地级行政区:

陕西省(10个)
甘肃省(14个)
青海省(8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

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权力机关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监察委员会

前朝相似行政区类型

  • 汉:
  • 隋、唐:
  • 明、清、民国:行政督察区

其他国家类似行政区类型

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印度行政區劃印度分區

参见

参考文献

  1. . 中国西藏网. 2016-02-24 [2016-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1).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