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县辖区,简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1990年代前后撤区併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行政区划单位,区划层次介于之间。县辖区的行政事务机构称为“区公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历史

早期沿革

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份的区划单位为区,区的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同一时期,县治、少数具有独特经济地位的建制镇为与区处同一行政层次的地位,此类建制镇因由县直管,称为“直管镇”或直辖镇。县辖区的行政机构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其行政官员称为“区长”。县辖区管辖的乡镇数量平均管辖4~5个,少则2~3个,多则5~8个。

撤区设乡

改革开放后,实行撤区併乡,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行一个乡(镇),较小的乡镇则由三四个乡镇合并为一个乡镇,少数面积小、人口少的县辖区,区划调整后仅合并为一个乡镇。

2003年2月20日,山东省长岛县撤销8个区公所,改设为乡镇,至此山东省内不再有区公所设置。

2005年3月,新疆若羌县撤销祁曼塔格区,设立祁曼塔格管理委员会。[1]

2005年6月,湖南省沅陵县撤销8个区公所,至此湖南省内区公所全部撤销。[2]

2006年3月,新疆且末县撤销阿羌区,所辖乡由且末县直接管辖。[1]

2008年6月30日,新疆莎车县撤销所辖的7个区公所。

2009年2月6日,新疆和静县撤销巴音布鲁克区公所[3]

1953年18900
1983年8100
1994年1068
1995年703
1996年544
1997年398
1998年339
1999年345
2000年255
2001年78
2002年66
2003年26
2004年20
2006年10
2008年3
2009年2
2001年以后县辖区数分布变化情况
项目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6年 2008年 2009年
河北 1 1 1 1 1 1
山东 8
湖南 8 8 8
四川 32
甘肃 6 6
新疆 11 11 11 9 2 1
合计 66 26 20 10 3 2

努图克

努图克蒙古语严式拼音字母音译Nûtag东部标准音[nʊtʰɑ̆ɡ̊])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之前内蒙古自治区之下半农半牧地区和纯农业地区的行政单位,相当于县辖区。

参考文献

  1. . [2012-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19).
  2. 湖南乡镇行政区划调整:400个区公所被全部撤销
  3. . [2012-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2).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前任:
未知
县辖区区公所
(县级政府派出机构)

1950年-
繼任:
区县直管乡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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