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航事件

兩航事件(台灣方面又稱為兩航投共,中國大陸又稱為兩航起義),發生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後期,屬於中華民國交通部中國航空公司(簡稱中航)以及中央航空運輸公司(簡稱央航)兩家航空公司的飛行員於1949年11月9日集體自英屬香港駕駛12架飛機飛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件。之後兩航停泊在香港國際機場的71架飛機引起台海兩岸爭奪,中華民國政府將這批飛機售予陳納德美國成立的民航空運公司,經過國共美英各方外交角力與法律訴訟後,最終香港最高法院於1952年10月8日判決:民航空運公司勝訴,取得71架飛機。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中華民國交通部屬下有三大航空公司——中航、央航以及民航空運隊[註 1]。在國共內戰後期,中華民國政府轄下機關開始撤往台灣。中航、央航自1948年起從上海將數十架飛機陸續移至香港。

北飛事件

XT-610为当时唯一一架飞往中国大陆的康維爾240型客機,现于中国航空博物馆展出

1949年2月,中共中央香港分局负责人潘汉年夏衍,加上中共文化工作委员会駐紮於香港的张骏祥蔡景超和等人聯繫上了中國共產黨黨員何鳳元,後者當時是中航香港办事处处长,從而進一步聯繫上了劉敬宜商議投共。而陈卓林与邓士章等人此時也決定離開香港,因此開始聯繫央航派往南京的專員雷仲仁,由後者和北平接洽。國共談判破裂後,1949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委派吕明和當時的央航副总经理查夷平去香港策劃投共。二者在8月24日抵達香港,通過與香港的張鐵生等人聯繫,決定改原來的策動飛行員投共為策動兩航全體人員。[3]

最終策動成功,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劉敬宜陳卓林在1949年11月9日早上,指揮了12架飛機(1架康維爾240客機、3架C-46運輸機與8架C-47運輸機)從香港啟德機場起飛前往中國共產黨控制的中国大陸地區,其中一架(央航康维尔240型XT-610号)飛抵北京西郊机场,飛機到達時,受到时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空军司令刘亚楼等官員及將領的迎接[4]。其它11架飛機飛抵天津张贵庄机场[5]。而兩航在香港及海外的辦事處2000餘員工亦宣佈投共,並陸續回到中國大陸復員。[3]

後續發展

爭奪留港飛機

北飛事件發生後,中華民國政府緊急指派未北飞的王助接任中航的總經理處理善後,而當時兩航在香港尚遺留有71架飛機。在這71架飛機中,央航的40架包括5架康維爾240客機,18架C-46運輸機,17架C-47運輸機;中航的31架包括5架道格拉斯DC-4客機,18架C-46運輸機,7架C-47運輸機,1架AT-6教練機[6]。中华民国与美国為防止遺留的飛機被英國方面移交給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於渡海空降攻擊台灣,或是作為在亞洲擴張的工具,決定將飛機產權轉移給美國的公司。於是由陳納德出面,在美國德拉瓦州註冊成立民航空運公司,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12月12日將兩航飛機由陳納德轉手賣給民航空運公司。由於泛美航空擁有中航20%的股份,而飛機註冊必須產權清楚,雖然泛美航空並不情願,在美國國務院的暗示下,泛美航空於1949年12月20日以125萬美元將股份賣給民航空運公司,幾小時後這批飛機完成在美國註冊的手續。民航空運公司接著於1950年1月在香港提出訴訟,要求扣押這些飛機,並將飛機交給民航空運公司[7]

這場訴訟引發國際法上的一些問題。因為交易發生在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而訴訟發生於英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事實上法律上的政府之後(英國於1950年1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溯及既往宣告交易無效成為問題[8][9]。民航空運公司在政治上處於不利地位,因為當時香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取友善態度,而英國也希望藉由一定程度的外交妥協換取在中國的利益。1950年2月23日香港最高法院[註 2]判決:根據主權豁免原則,1949年12月12日中華民國政府與陳納德之間的交易無效,民航空運公司敗訴,產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10]。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次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向香港與倫敦當局提出嚴重抗議。頗有影響力的共和黨參議員威廉·F·諾蘭在參議院抨擊英國,指把飛機交給北京是英國對非共产世界最大的打擊,美國要向英國明確表示,在英國幫助共产党在亞洲擴張的情形下,英國不能指望美國協助遏止共黨在歐洲的擴張。對此英國外交部發言人在2月27日表示,英國政府不會干預香港法院的決定。[7]

195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英國建交後,英國希望互派大使,建立全面外交關係,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表示,在派大使前,希望了解英國對兩件事情的立場,一是聯合國中國席位,二是這批飛機。英國表示:一旦在安理會取得多數支持,英國會投贊成票;如果沒有別國主張這批飛機的產權,英國會將它們交給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方要求英國進一步澄清,1950年5月英國回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方不再回應。[11]:120

4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派特工宋祥雲[12]破壞這批飛機,定時炸彈在啟德機場爆炸,損壞了7架飛機。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指責英國阻撓飛機離境,香港當局要對中國財產受損直接負全責。5月10日,英國政府指示香港官員,在產權問題完全解決前,飛機不能離境。這意味著產權訴訟可能持續幾年。[7]

1950年6月爆發,英國加入聯合國軍與中朝作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英國關係惡化。民航空運公司上訴至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1952年6月推翻香港最高法院[註 2]判決。1952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徵用上海市英聯船廠及馬勒機器造船廠報復英國[11]:56[13]。香港最高法院1952年10月8日改判民航空運公司勝訴,取得兩航71架飛機。經過檢視,這些飛機已經處於不適於飛行的狀況。1952年10月美國動用航空母艦將這批飛機全部運回美國洛杉磯。民航空運公司決定將這批飛機賣掉一部分。[10][6]

投共人員

195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两航起义中的主机CV-240型XT-610号命名为“北京号”,毛泽东亲笔题写“北京”二字并举行隆重的命名典礼。1964年11月,刘静宜当选为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1971年,刘举家搬迁至澳大利亚。1973年5月10日,刘静宜经多方协调准备回国探望,却在即将启程回国前病逝于澳大利亚。[14]

两航事件后,投共人员被作为统战对象受到民航部门优待,其中半数以上人员均得到擢升,并对其中夫妻分居两地的人员解决另一方户口和工作问题[15]。1959年10月22日,周恩来总理同意为两航起事人员颁发纪念章。1959年11月9日,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举行「两航起义10周年纪念大会」。

反右到文革結束期間,两航投共人员中有多人被迫害[3]。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80年的复查统计,两航投共人员被迫害致死致残的有9人、被关押或处分的有57人、其余154人则被办班学习或受一般冲击[15]。1981年9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召开“颁发《‘两航’起义证明书》大会”,以为其恢复名誉、表彰其贡献[16]。事件策划者潘国定于1977年恢复名誉后历任第五、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行司顾问[17][18][19]

而中国大陆异议人士、前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副教授谭松及异议作家趙旭则指,到1979年,500多名投奔共产党的人員已經被迫害得所剩無幾,僅北京就有48位被當成「美蔣特務」被迫害至死;策劃指揮北飛行動的飛行員潘國定,被打斷脊椎骨。[20][21]

纪念

纪念版中航涂装的DC-3在虹桥机场等待起飞

2019年12月3日至6日,为纪念两航起义70周年,一位中国大陸民间收藏家购入一架DC-3并喷涂为复古涂装,依照两航起义飞机的飞行路线完成了南昌昌北香港赤鱲角广州白云上海虹桥北京大兴的纪念飞行。[22][23]

註解

  1. Civil Air Transport(民航空運隊)與Civil Air Transport Inc.(民航空運公司)是陳納德與魏豪爾成立的兩家公司。民航空運隊成立於1946年。民航空運公司成立於1949年12月19日。兩航留港飛機訴訟的原告是民航空運公司。[1][2]
  2.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改名為「香港高等法院」。

参考文献

引用

  1. Linda J Pike. . Elsevier. 2014-06-28: 第39頁. ISBN 978-1-4832-9494-0.
  2. . 中華民用航空學會.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3. . 中國民航報. 2009-11-09 [2014-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4. . 南方都市报. 2004-06-11 [2019-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6).
  5. .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6).
  6. Dr. Joe F. L. (PDF). University of Texas at Dallas: 第54–61頁. 2013-03-04 [2015-03-2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5-04-02).
  7. William M. Leary. .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2005-12-01: 第94–98頁. ISBN 978-0-8173-5340-7.
  8. Elihu Lauterpacht; Sir Hersch Lauterpacht.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第86–88頁. ISBN 978-0521464178.
  9. Philip Forsang Ndikum. 2013 Edition. Trafford Publishing. 2013-05-31: 第893頁. ISBN 978-1-4669-9455-3.
  10.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1953-04, 47 (2): 第328–331頁 [2015-03-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2-20).
  11. Victor S. Kaufman. .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2001. ISBN 978-0-8262-6356-8.
  12. 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二十輯 P114
  13. . .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9-04-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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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邹霆. . 今日中国 (今日中国杂志社). 1981, (02): 35. ISSN 1005-958X.
  18. 陈铭. . 纵横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7, (11): 53–57. ISSN 1004-3586.
  19.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2019-1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4).
  20. 谭松. . Trafford Publishing. 2011: 第147,151頁. ISBN 978-1-4269-8940-7.
  21. 趙旭. . 獨立作家-秀威出版. 2013-11-01: 第417頁. ISBN 978-986-326-191-9.
  22. . 人民网. 2019-12-05 [2019-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5).
  23. . 北京晚报. 2019-12-07: 5 [2019-1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07).

来源

书籍

参见

外部链接

“两航”起义 - 中国民航局60周年档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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