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等级
贵族等级制度是國家區分各类貴族身份尊卑、特权大小的体系,常为多种制度的复合体,一般主要包括针对世袭贵族的爵位制度,针对官僚阶层(文官及军官)阶层的“勋位制度”、“虚衔加恩制”等,如英国勋位中“世袭贵族”以外的封号,因不能世袭,均属于“勋位”;又如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的“十二转”赠勋制度,用于嘉奖有功劳的官员;中国唐朝时则采取“虚衔”制度表示尊荣。
西方文化中的贵族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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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女皇/國王兼皇帝/女王兼女皇/凱撒/沙皇 |
至高王/大王 |
王/女王 |
奥地利大公/沙皇太子 |
大親王/長公主/大公爵/女大公 |
选帝侯/王爵/女王爵/储君/血統親王/外藩親王/伊比利王太子/法国王太子/波蘭王太子/瑞典王太子 |
公爵/女公爵/德國公爵/斯拉夫王公/親王伯爵 |
神聖羅馬帝國諸侯/波雅尔 |
侯爵/女侯爵/藩侯/領地伯爵/边境领主/行宫伯爵 |
伯爵/女伯爵/英國伯爵/德國伯爵/城主/法國城主/城伯 |
子爵/女子爵/主教代理官 |
男爵/女男爵/弗雷爾/倡導者/上議院貴族/亞瑟爾/倫德曼 |
從男爵/女從男爵/蘇格蘭男爵/蘇格蘭女男爵/帝國騎士/德國騎士 |
羅馬騎士/骑士/低地國騎士/勳爵/女勳爵/女爵士/自由騎士/莊園主 |
紳士/士紳/萊爾德/埃德勒/瓊克希爾/容克/揚格/侍女 |
家臣 |
东亚
中國爵位即貴族等級隨朝代更替有所變化。最早期的贵族等级制度确立于商周时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组成,以“爵”来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称“爵位”。据文献载,周朝实行五等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1];除爵位制度以外,诸侯国实行“世卿世禄制”,由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个卿大夫等级,是没有爵位的世袭贵族等级[2]。在1912年清朝滅亡前夕的貴族分級[3],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份,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於皇室成員,封為亲王和郡王两个等级,其稱謂、財產、以及特權是經由世襲的方式所維持與延續傳承下去。
朝鲜半岛历史上的朝鲜王朝貴族等級以“两班”為主要區分。這制度主要組成為东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实际上两班更接近于中華的世族,而非贵族。李朝君主的儿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储君称世子,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1896年大韩帝国仿照日本帝國華族制度设立亲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韩合并后,朝鲜王朝贵族系统转入日本贵族系统(李王家與朝鲜貴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為共和,貴族爵位被废除。而日本本身則由於1945年盟軍佔領、1947年日本國憲法通過後,憲法第14條中不承認華族和貴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實施。至此整個東亞迄今再無任何貴族制度。
欧洲
汉语中,通常以英國和法国的贵族制度为参考,将西方貴族制度依中国爵位分为五个等級,依序是:
- 公爵(Duke):法兰克帝国时期的地方军政长官,其拉丁文原意为"统帅"。现在的国家卢森堡就是从当年的卢森堡大公国转化而来的。
- 侯爵(Marquess,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侯爵稱 Marquis):法兰西帝国时期的边区长官,其拉丁文意思为“藩侯”,历史上也有一些侯国,如勃兰登堡侯国。
- 伯爵(Earl,在联合王国以外的伯爵稱 Count):法兰克皇帝的侍从,意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领地只有一个县左右的大小,這就是英語中 "county" 一詞的由來。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义为“只不过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还有作為王室的亲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从男爵、爵士、骑士等贵族封号,但這些稱號的地位不同於狹義貴族。
其實西方国家的贵族制度雖与联合王国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国的爵位分为15等,波兰的爵位分为4等(没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为3等(没有侯爵、子爵)。
参考文献
- 《礼记·王制》载:“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 《礼记·王制》载:“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貴族階級 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8.於2011年4月8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