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货币史
台湾货币史,是指台灣使用貨幣的历史。台湾使用货币可能不早于宋朝,當時南台灣汉族移民从中国大陆带来宋朝钱币。明鄭時期曾发行“永历通宝”钱,清朝时曾发行铜钱和银钱。日本统治时期曾成立台湾银行,发行臺灣銀行券。日本投降后,中华民国政府曾在台湾发行旧台币,后因通货膨胀改发新台币,最初为台湾地方货币,政府遷台后逐渐成为中华民国法定货币。
早期货币
19世纪以来,在台湾各地陆续发现多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并发掘出土了大量遗物[1]。考古资料表明,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大坌坑文化遗址已经具有了新石器文化的特征,公元前2500年的圆山文化遗址已出现了少量青铜器,到公元前后的凤鼻头第二、三期文化遗址,已出现了精美的陶器、铁器和玻璃珠等,表明台湾社会到中国大陆东汉时期已临近阶级社会的前缘。三國時代吳國丹陽太守沈瑩在其所著的《臨海水土志》中详细描述了当时夷州的风土人情[lower-alpha 1],表明当时农耕生产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且进入了父系氏族阶段[3]。但是由于缺乏可靠材料佐证,台湾地区原始交换和原始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情况均难以考证[1]。汉代时,开始有汉人移居台湾[4],促进了台湾原住民从原始社会到铁器时代的过渡进程,包括物品交换在内的两岸交流日益频繁,但这些交换的进行方式和所用媒介仍难以定论。《隋書·流求傳》中有流求居民主动与到来隋军交换物资的记载[lower-alpha 2],其时流求为父系氏族社会,私有制已经出现,珍珠、贝壳等已成为财富的象征。到唐朝末年,已有大量汉人在台湾西部定居,但隋唐货币是否曾流入台湾、澎湖仍待出土资料证明。唐代以后,中国大陆的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南方人口大幅增加,为汉人开发台湾和澎湖提供了条件[1]。
澎湖群岛的新期贝冢中曾出土北宋神宗时期的铜钱。北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宋朝政府在泉州设立市舶司,随着福建至吕宋、婆罗洲等地航线的开发,时常有商船在澎湖停泊贸易[1]。南宋时,澎湖群岛被列入宋朝行政区划之内,隸屬於泉州晉江縣[6][7],南宋政府曾遣兵戍守澎湖[8][9]。南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宋廷开始在澎湖建造军营,编户收税[10]。最迟至北宋末年,汉民族开始持续向台湾本岛移民,至元代已有大批汉民在台湾本岛定居,宋朝铜钱也随之被带到其聚居区使用,根据清代乾隆年间《小琉球漫志》记载,宋代钱币直到清朝时仍在台湾流通。元世祖至元十八年(1281年)[lower-alpha 3],元政府在澎湖群岛設立澎湖寨巡檢司,隸屬於福建行省泉州府,澎湖寨巡檢駐澎湖馬公。澎湖的农业、渔业发展迅速,每年煮盐所缴纳的盐课就达中统钞10锭20两,来往商船也多达每年数百艘[12]。明末万历年间陈第《东番记》对台灣西部平埔族的生活习俗进行了详细描述,其既未进入部落社会,也没进入铁器时代,农业与畜牧业尚未分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无需货币。根据《台湾省通志·人口篇》推算,明朝末年台湾原住民有15万至20万人,台湾汉人不超过5万,且多集中在台南附近,也正是汉人聚居的台南地区曾在明末清初出土过两批古钱[12]。
清朝货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東寧王國因战败向清朝投降,次年,臺灣和澎湖群島正式被編入清帝國版圖[13]:182-196。台湾归清朝统治之初隶属于福建省。康熙二十七年(公元1688年),福建巡撫張仲舉以臺灣所用南明永曆年號的錢文甚多,上疏申请设立“福建台湾府铸钱局”。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获得清廷批准,台湾府铸钱局于当年四月二十六日开炉鼓铸,收買舊錢銷毀改鑄“康熙通宝”背满汉文“台”字制钱,该钱又被称为「康熙通寶臺字錢」、「臺錢」、「小臺錢」、「小臺紅錢」、「小制錢」等。该幣的正面有「康熙通寶」四字,背面為使用滿文與漢文兩種文字書寫的「臺」字。台湾府所铸造的康熙通宝钱要比其他铸钱局所铸的略小,重量也轻,每贯计重不足6斤,每三文仅值内地制钱二文。台湾府铸钱局於康熙三十一年即停铸,仅铸造三年,所铸的钱币主要通过发放驻台官兵的军饷流入市场[14]。
尽管清政府曾明确规定白银一两兑换制钱1000文,但基本上没有严格执行过,商品货币流通领域的银钱比价总是随行就市上下波动。小钱发行之初,因重量轻,每1500—1600文才可兑换白银一两,乾隆年间受全国性钱荒影响,钱价高企,每两白银可兑换小钱渐减至一千有零,至乾隆四年六月间,仅可换小钱812文[14]。为解决铜钱的短缺,经闽浙总督郝玉麟请奏,由省城福州城内的宝福局铸造“乾隆通宝”钱运往台湾搭放官兵军饷,此后乾隆年间台湾兵饷钱均由福州省城鼓铸运往,由宝福局铸造钱币供应台湾成为一种制度。尽管乾隆通宝和之后的咸丰通宝等钱均有背“台”字的,但是刘敬扬、王增祥等很多钱币学家都认为是由其他铸钱局代铸[14]。
日治时期货币
1897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臺灣銀行法》,11月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1899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元為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株式會社臺灣銀行」,同年9月26日開始營業,開啟臺灣銀行券的發行。臺灣銀行券依歷次改版,總計有七大類別:銀券、金券、改造券、甲券、乙券、台灣印刷券,台銀背書券[15]:395。銀券為最早期版本的臺灣銀行券,面額有1897年至1900年依次发行壹圓銀券、伍元銀券、伍拾元紙鈔和拾元券,圖案未另行設計,直接採用日本鈔券圖案,僅修改顏色與文字[15]:396-397。1903年9月16日,台湾總督府為改造銀券發行後的弊端,建議將銀券改為與日本所流通相同的金券,1904年后依次发行壹圓金券、伍元券和拾元券。圖案也未另行設計,直接採用日本鈔券圖案修改顏色與文字[15]:399-400。因銀券、金券圖案未另行設計,紙質不佳,易汙染破損,1915年9月1日改善紙質,並重新設計圖樣,发行改造券,该币为不回收金券,並行使用[15]:402-403。1932年,臺灣銀行對改造券进行改版,发行百元券“甲券”[15]:405。1944年,发行乙券,面额有五元、十元和一元,外觀大體与甲券無異[15]:408-409。1944年起盟軍反攻,日軍敗退,7月盟軍取得塞班島後,日本完全失去制空權[16]:242,海運受阻。臺灣銀行券改為由日本製版,運至台灣再印製,稱為「現地刷」。1945年5月30日起,為躲避盟軍的轟炸,由總督府決定在金瓜石廢礦坑下建立地下工廠,以芭蕉葉纖維製為原料印鈔[16]:209,印刷對象擴及百元鈔[17]。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前後,物價嚴重上漲,臺灣處於嚴重的通貨膨脹[18]。臺銀持續加印無號碼鈔券,但最大面額百元僅有百元,已不敷使用。乃將日本流通的大面額千圓券鈔,空運來台,並經臺灣銀行背書,於8月19日流通上市。其本體為日本的武尊千圓券,於鈔票背面左加蓋印紅色「株式會社臺灣銀行」,右加蓋「頭取之印」,作為臺灣銀行的背書。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11月8日省府宣告終止流通,為七種臺灣銀行券中流通時間最短者[19]。1945年,臺灣日治時代結束,進入中華民國時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託改組後的臺灣銀行發行舊臺幣,以取代臺灣銀行券。臺灣銀行券於1946年9月1日起與舊臺幣同等價收兌,共收兌34億4仟3佰70餘萬元;而該收回之銀行券,全數予以銷毀。
二战后货币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后,中華民國政府公告停止流通臺灣銀行券,並規定中國大陸流通的法幣不在臺流通,計畫由中央銀行在臺開設分行發行「中央銀行臺灣流通券」作為過渡時期貨幣。「中央銀行臺灣流通券」印妥準備運到臺灣發行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建議暫時繼續讓臺灣銀行券流通,經中央政府批示後,發行「中央銀行臺灣流通券」的計畫便作罷,臺灣銀行券繼續流通[20][21]。但10月國府正式接收臺灣時,臺灣銀行券已发生严重通货膨胀,前臺灣總督府在投降后的两个月内發行了多达15億多元臺灣銀行券[22]。
1946年5月20日,「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改組为臺灣銀行,於5月22日開始發行「臺幣兌換券」,也就是后来所称的“舊臺幣”,6月15日取得行政院正式核准授權[20]。舊臺幣剛開始僅發行1元、5元、10元3種面額,以1比1的比率與臺灣銀行券進行兌換,但1946年9月1日發行50元與100元面額後,收換工作才順利進行。此時的舊臺幣是委託中央印製廠上海廠印制再分批運來臺灣發行,其圖案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決定,正面是臺灣、國父孫中山像與臺灣銀行,背面中央是鄭成功與荷蘭海戰圖[20][21]。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國民政府在台湾发行大量貨幣以取得臺灣民間蔗糖、米等資源,造成惡性通貨膨脹,連帶也使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水準急遽上揚,引爆經濟危機。1948年上半年開始發行500元、1000元的鈔券,年底發行了1萬元的鈔券,而由於中央印製廠因趕印法幣、金圓券等問題而影響到臺幣的印製,臺灣銀行在1948年開始自行印製鈔券[20]。1949年,舊臺幣仍大幅貶值,臺灣省政府為了恢復經濟秩序而進行幣制改革,在1949年6月15日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與〈新臺幣發行辦法〉,其要點包括:照中央指示臺銀發行新台幣總額2億元(折合美金4000萬元);新臺幣以美金為計算單位;新台幣對美金之匯率以新臺幣5元折合美金1元;新臺幣對舊臺幣折合率定為舊臺幣4萬元折合新臺幣1元;舊臺幣於1950年1月14日正式停止流通遭到淘汰[20][23]:305。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24],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發布命令,中華民國國幣單位保留銀元本位,而記帳單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為新臺幣,銀元與新臺幣以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匯率固定為1銀元=新臺幣3圓。1951年美援貸款促進貨幣穩定性。另外,為因應金門、馬祖、大陳島等戰地的特殊需要,曾經發行限定流通這些地區的新臺幣金門、馬祖、大陳流通券。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灣復業。1961年6月30日,行政院令,訂定發布《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新臺幣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為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1970年12月21日,新臺幣鈔券上印「中華民國」字樣,以昭公信。1992年8月5日,《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作為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2000年7月1日,中央銀行颁布《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將新臺幣正式訂為中華民國國幣。各法律條文中原以銀元為單位,亦修法改為新臺幣。2000年7月3日發行新臺幣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為「中央銀行」[25]民國89年(2000年)7月1日,臺灣銀行與中央銀行分別發出新聞稿訊息說明:新臺幣自中華民國2000年(89年)7月1日起改由中央銀行發行,有關各種舊版新臺幣券幣停止流通日期分別公告說明[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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