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取代先前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臺灣關係法》中提到,此法為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1],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2]

《臺灣關係法》
全称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臺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缩写
(通俗)
TRA
制定者第96屆美国国会
生效1979年1月1日
参考文献
公法美國聯邦公法第96–8號
法律汇编93 Stat. 14
法案编纂
法卷修订美國法典第22卷:外國事務與交流
法典创建美國法典第22卷第48章 § 3301 et seq.
立法歷程

背景

从1978年开始,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奉行“一条线”战略,为了与美国、日本西欧联合对抗苏联,从而在1979年和美国树立外交关系,支持美国在阿富汗的军事行动,并出兵“教训”美国在东南亚的对手越南。作为交换,美国废除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且撤出所有的駐台美軍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USTDC)也在1979年4月25日關閉。

中华民国政府动员了其在美国的游说团游说国会,以迅速确保美国对台湾岛的安全保证。台湾在多方面呼吁国会议员中的反共情绪、二战期间共同战斗的历史、北京方面侵犯人权宗教自由的行为等。[3][4]

参议员貝利·高華德美国国会的其他成员质疑总统卡特单方面废除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权力,因为这项条约是由美国国会参议院批准的一项条约。在戈德华特诉卡特案中,控方认为需要由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终止此类条约,卡特总统的行为超出了他的权限。[5]

该法案在美国中華民國断交后,由美国国会两院通过,1979年由吉米·卡特总统签署。国会否决了国务院提出的草案,取而代之的是自1979年以来一直有效的措辞。卡特政府签署了《台湾关系法》,以维护商业、文化,以及通过非官方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他关系,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成立一个非营利法人,即美国在台协会(AIT)——正式官方政府代表,无正式外交关系。[6]该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概要

台湾的定义

该法案不承认1979年1月1日之后的“中华民国”用语,而是使用“台湾治理当局”一词。从地理层面来讲,它继承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中的类似形容,將“台湾”一词定义為台湾主岛澎湖群岛,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7]

事实上的外交关系

该法案通过授权建立一个实质大使馆来管理美国和台湾的“事实上的外交关系”,并指出,除非另行终止,否则中华民国与美国在1979年之前达成的任何国际协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终止的条约是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该法案规定,台湾根据美国法律应与“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一视同仁,从而将台湾视为具有主权的亚主权国家。该法案规定,就美国政府的大多数实际目的而言,缺乏外交关系和承认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8]

军事规定

《台湾关系法》该法案规定:“美国将向台湾提供必要数量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以使台湾能够维持足够的自卫能力。”但是,有关美国将向台湾提供的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的决定将由总统和国会决定。

该法案进一步规定,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

该法案还要求美国有一个政策“向台湾提供防御性质的武器”,并“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尽管中華人民共和国要求美国遵循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美中三公報和美国政府宣布的“一中政策”(这与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其“一中原则”的解释不同),但美国历届政府仍根据《台湾关系法》向台湾出售武器。

美國國會所認可通過之臺灣相關重要文件
基於《美國憲法》之三權分立政府權限
批准 1952年 舊金山和約 1951年簽訂
批准 1955年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締結、1980年終止
制訂 1979年 臺灣關係法 眾議院提出
決議 2016年 六項保證 1982年由雷根政府提出
制訂 2018年 台灣旅行法 眾議院提出
制訂 2018年 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 參議院提出
制訂 2019年 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 參議院提出
制訂 2020年 台灣保證法 眾議院提出
* 「臺灣安全加強法案」於2000年經眾議院通過、但未於參議院完成立法程序。

反应和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与第三世界国家,而不是与美国或苏联结盟,参与核不扩散等各种运动,便于其批判其他超级大国[3]在1982年8月17日的公报中,美国同意减少对台军售。但作为1982年向中华民国提出的「六项保证」的一部分,它也称不会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並制定解釋公報內容的軍售部分會視台海關係為前提進行調整的備忘錄。

在1990年代后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决议,指出台湾与美国之间的关系将由《台湾关系法》受到尊重。这项决议由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意味着美国政府重视《台湾关系法》的程度高于中美三公报。[9][10]美国国会一再重申《台湾关系法》的重要性。[11]美国國會研究服務處在2007年7月的一份报告证实,美国的政策并未承认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12]中華人民共和国方面将《台湾关系法》视为“美国无理干涉中国内政”。[13]当美国继续向台灣提供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国持续抗议。[14]

2016年5月19日,在蔡英文就任第14任中华民国总统前夕,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情报专责委员会委员马可·卢比奥和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前主席、参议院台湾连线共同主席羅伯特·曼南德茲共同提出决议,重申《台湾关系法》和“六项保证”是美台关系的基石。[15][16][17]

美国共和党在2016年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我们的关系将继续基于《台湾关系法》的规定,我们确认里根总统在1982年给予台湾的六项保证。我们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改变台湾海峡的现状:关于台湾未来的所有问题必须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并得到台湾人民的同意;如果中国违反这些原则,美国将依照《台湾关系法》,帮助台湾自卫……作为美国的忠实朋友,台湾值得我们的大力支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地位,及时出售包括制造柴油潜艇技术在内的防御性武器……”

其他國家的《台灣關係法》推動

  • 日本,有國會議員組織、民間力量,多年來支持推動制訂日本版《台灣關係法》。2021年日本執政黨自民黨的外交部會「台灣專案小組」,有議員主張仿效美國制定日本版法案。[18][19]
  •  歐盟,有台灣學者建議遊說催生歐盟版本《台灣關係法》。[20]

参见

参考文献

  1. . Washington D.C.: 美國在台協會. 1979年1月1日 (中文).
  2. 美國國會.  台灣關係法. 1979年. "四. B.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Dittmer, Lowell. . Zhao, Jianmin; Dickson, Bruce (编). . Routledge. 2001: 179.
  4. ROBERT GREEN, Mixed Signals, Taiwan Today, 2009-07-01
  5. China Mutual Defense (1954), 美國在台協會
  6. April 10, 1979: Taiwan Relations Act Statement on Signing H.R. 2479 Into Law, 聖地牙哥加利福尼亞大學
  7. 陳鴻瑜. (PDF). 臺北縣: 淡江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9. 2008年7月20日. 對於台灣的定義是規定在第十五條第二款:「台灣一詞:包括台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從而可知,台灣關係法所規範的台灣只包括台灣和澎湖群島,並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
  8. Taiwan Relations Act: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Sec. 4 under APPLICATION OF LAW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9. H.Con.Res.56 - Commemorating the 20th anniversary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Congress.gov, 1999-03-17
  10. H.Con.Res.53 - Concerning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Congress.gov, 1999-03-11
  11. H.Con.Res.117 - Expressing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hould reaffirm its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s the cornerstone of United States relations with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Congress.gov, 2003-03-25
  12. CRS Report to Congress
  13.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opposes US congress' resolution on Taiwan (2004-07-19)
  14. The Editorial Board. . The New York Times. 2015-12-24 [2015-12-25]. The new arms package, which includes two navy frigates, antitank missiles, combat systems for minesweepers, amphibious attack vehicles and communications systems....
  15. Menendez, Rubio: "Six Assurances" Continued Foundation of U.S.-Taiwan Relations, Senator 羅伯特·曼南德茲, May 19, 2016
  16. Rubio, Menendez: ‘Six Assurances’ Continued Foundation Of U.S.-Taiwan Relations, Senator 馬可·魯比奧, May 19, 2016
  17. S.Con.Res.38 - A concurrent resolution reaffirming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the Six Assurances as cornerstones of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Congress.gov, May 19, 2016
  18. . 自由時報. 2021-02-06.
  19. . 中央通訊社. 2019-12-14.
  20. . 自由時報. 2019-12-15.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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