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聯邦王國

英聯邦王國英語:)是由大英國協國家中的16個實行君主立憲,且國家元首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的國家組成的國家群體。[1][註 1]

「Commonwealth Realm」的各地常用譯名
中国大陸
臺灣
港澳
馬新
藍色表示的是當今為英聯邦王國的國家,紅色表示的是曾經為英聯邦王國的國家。

這些國家不但要作為大英國協的一員而履行共同責任,而且法律上實行君主立憲制,每個國家的最高國家元首均為同一位君主(但該君主在各組成國官方頭銜不同)。該君主通常委派一位總督在當地代行職責,而該國政府首腦(通常為首相或者總理)的地位只能排在第二高。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6個英聯邦王國,這些國家共同擁戴伊莉莎白二世為自己的國家元首。英聯邦王國的成員國在實際層面上互不隸屬、保持絕對獨立,只是因為同君連合的關係在名義上接受女王的管轄,這些王國一起構成世界上现存最大的共主邦联。截止2020年,這16国領土面积总合1870万平方公里,人口数共1.34億。

概述

女王在各個英聯邦王國之中,也有相應不同的稱號,例如在英國,稱為「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而巴巴多斯的頭銜為「蒙上帝恩典,巴貝多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對於英國以外的英聯邦王國,身為國家元首的女王會依據該國總理大臣的提名,任命總督作為自己的全權代表。而澳大利亞各州的總督(州督)和加拿大各省的省督(省督兼聯邦副總督),也是女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王家特權。

在16個英聯邦王國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這些國家多在1931年西敏法令頒布和1961年西印度群岛联邦解體後成為英聯邦王國。2個例外分別是巴布亞新幾內亞英國(各殖民地的原宗主國)。巴布亞新幾內亞一部分原為英國殖民地,1905年交與澳大利亞管轄;另一部分原為德國殖民地,一戰中由澳大利亞佔領,後割讓予澳大利亞作爲國際聯盟托管領土。其后,兩部分同時獨立並合併,加入大英國協。

英联邦英国和其它成员國地位平等。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以来实行议会共和制斐濟雖然仍以英王為最高酋長,但1987年以來该國元首為斐济总统

起源

直到20世纪初,英国政府对大英帝国在全世界的殖民地和属地仍旧保持不同程度的控制。虽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殖民地都已先后「建国」并拥有正常运作的自治政府,但英国政府的殖民地部仍对这些殖民地保留相當程度的监管和行政干预的权力,英国国王按照英国政府的建议在各自治殖民地任命总督,各地总督不仅是当地的首脑,也负责当地政府和伦敦的帝国政府之间的联络。而在其他一些殖民地,例如印度,英国政府则仍旧维持实质性的控制权。

鑒於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主要殖民地内的完全自治呼声日渐增强,并且由于各殖民地自身政治日渐成熟以及英国本身的国力相对衰退,英國在戰後陸續允許一些殖民地更大的自治权,並改稱英屬自治領。英国政府对自治领内部事务的参与逐渐减少,在帝国内逐渐衍生了新的惯例,即君主对于各殖民地内部事务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议行事,而不是英国政府。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宣佈各自治領应成為政治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國家元首的主權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貝爾富宣言的後續效應陸續有來,首先是《1927年王家和議會頭銜法令》,承認愛爾蘭自由邦的獨立地位。於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1931年西敏法令》,給予各英屬自治領完全自主權,國際場合實際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加拿大首先於同年確認西敏法令,其他自治領和一些前英殖民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通過西敏法令,獲得獨立的立法權,成為主權國家,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在各自治領以不同身份担任该国元首,因此这些国家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2]到1953年伊莉沙白二世加冕時,她正式採用「伊丽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国名)及她其他王國和属地女王,英联邦元首,信仰捍卫者」為頭銜,自此英聯邦王國的地位正式被確立。

现存英聯邦王國列表

  现存16个英联邦王国
  英国海外领地及英联邦王国属地
伊丽莎白二世是现存16个英联邦王国的现任君主和现任国家元首。
英联邦王国屬地成立时间君主现任君主现任君主头衔君主旗幟国徽地图
 安地卡及巴布達1981安提瓜和巴布達君主伊丽莎白二世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安提瓜和巴布達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澳大利亚 塔斯馬尼亞州
 新南威爾士州
 西澳大利亚州
 南澳大利亞州
 昆士兰州
 維多利亞州
 北领地
 澳大利亞首都領地
 圣诞岛
 科科斯(基林)群島
 亞什摩及卡地爾群島
 珊瑚海群島
 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
 澳洲南極領地
 诺福克岛
1901澳大利亞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澳大利亞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巴哈马1973巴哈馬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哈馬國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巴巴多斯1966巴貝多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貝多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伯利兹1981伯利茲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伯利茲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加拿大 安大略省
 魁北克
 新斯科舍省
 新布藍茲維省
 曼尼托巴省
 卑詩省
 愛德華王子島省
 薩斯喀徹溫省
 艾伯塔省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西北地區
 育空地區
 努納武特地區
1867加拿大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聯合王國、加拿大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3]
 格瑞那達1974格林納達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格林納達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牙买加1962牙買加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牙買加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新西蘭 庫克群島
 纽埃
 托克勞
 罗斯属地
 查塔姆群岛
1907紐西蘭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新西蘭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
 巴布亚新几内亚 布干维尔1975巴布亞新幾內亞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巴布亞新幾內亞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圣基茨和尼维斯 尼維斯1983圣基茨和尼维斯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圣基茨和尼维斯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圣卢西亚1979聖盧西亞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盧西亞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1979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所罗门群岛1978所羅門群島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所羅門群島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图瓦卢1978圖瓦盧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圖瓦盧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
 英國 安圭拉
 百慕大
 英屬印度洋領地
 英屬維爾京群島
 开曼群岛
 福克蘭群島
 直布罗陀
 蒙特塞拉特
 皮特凯恩群岛
 圣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
 聖赫勒拿
 
 
 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
 
 英属南极领地
 亞克羅提利與德凱利亞
 根西
 澤西
 马恩岛
[註 2]英国君主伊麗莎白二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他国土与领地女王,國協元首,信仰的守護者[註 3]

已終結的英聯邦王國列表

英联邦王国英联邦王国起止时间现存政权现行政治制度现時國家元首现時政府首腦改变政体途径英联邦王国时期君主旗帜
 锡兰1948 1972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共和制斯里蘭卡總統斯里蘭卡總理新宪法
 斐济1970 1987 斐济共和国议会共和制斐濟總統斐濟總理軍事政變
 冈比亚1965 1970 冈比亚伊斯兰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岡比亞總統
公投
 加纳1957 1960 加纳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加納總統
公投
 圭亚那1966 1970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议会共和制圭亞那總統圭亞那總理憲法修正案
 印度1947 1950 印度共和国议会共和制印度總統印度總理新憲法
 愛爾蘭自由邦1922 1937 愛爾蘭议会共和制愛爾蘭總統愛爾蘭總理新宪法[註 4]
 肯尼亚1963 1964 肯尼亚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肯亞總統
新憲法
 马拉维1964 1966 马拉维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馬拉維總統
新憲法
 馬爾他1964 1974 马耳他共和国议会共和制馬耳他總統馬耳他總理憲法修正案
 模里西斯1968 1992 毛里求斯共和国议会共和制毛里求斯總統毛里求斯總理憲法修正案
 纽芬兰1907 1934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註 5]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註 6]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省督
[註 7]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省长1934年英国暂停纽芬兰自治领地位,直接任命对英国负责的纽芬兰总督并使其组建和领导纽芬兰政府,纽芬兰自此成为英国属地直至1949年并入加拿大
 奈及利亞1960 1963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尼日利亞總統
憲法修正案
 巴基斯坦1947 1956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议会共和制巴基斯坦總統巴基斯坦總理新憲法
 塞拉利昂1961 1971 塞拉利昂共和国總統共和制塞拉利昂總統塞拉利昂總理新憲法
 南非聯邦1910 1961 南非共和国總統共和制
南非總統
公投
 坦噶尼喀1961 1962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總統共和制坦桑尼亞總統坦桑尼亞總理新憲法
 千里達及托巴哥1962 1976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议会共和制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統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總理新憲法
 乌干达1962 1963 乌干达共和国议会共和制烏干達總統烏干達總理憲法修正案

王權的更改

由於《1931年西敏法令》並無保障英國君主在各英聯邦王國內的元首地位,因此,各國可以通過公投、立法、修憲或頒布新憲以廢除與英國共主邦聯的關係。因此在各英聯邦王國國內,都出現了要求廢除英国君主元首地位的聲音。這些聲音導致各英聯邦王國內都出現共和派保王派的分野。近年來,各國的共和派的勢力漸漸抬頭,導致多個英聯邦王國都舉辦了公投,決定英國君主在該國的地位。20世紀后半葉英聯邦王國的組成趨於穩定,自1992年到目前為止沒有英聯邦王國選擇擺脫與英國的共主邦聯的關係。

2012年各英聯邦王國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國協政府首腦會議框架下達成共識,將修改有關各国共戴君主的繼承權問題的法律以減少對天主教徒的歧視以及確立男女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此共識成爲“珀斯協定”。這是自從各国“互不隸屬、共戴一王”的現代關係形成后第一次嘗試改變王位繼承規則,因此在各国衍生出一系列的法律和憲法層面的問題。例如:2013年初,澳大利亞昆士蘭州曾宣佈不將修法權交予澳大利亞聯邦,而將自行立法修改王位繼承法律。澳大利亞和英國政府以及一些憲法專家当时擔心此擧可能會造成昆士蘭州在法律上脫離澳大利亞的王權,形成與包括澳大利亞在内的其它国家分開的“昆士蘭女王”。此问题最后由澳大利亚联邦采取强硬立场以宪政危机威胁昆士兰,导致昆士兰屈服而解决。此外,在一部分加勒比海国家還出現爭議,辯論當地憲法是否允許王位繼承權不經自主立法而隨英國法律的變更而變更。总的来说,由于各国修法进度不同,在一定时期内各王国的王位继承法出现不一致,直到所有王国完成修法并使新规则从同一日期起生效为止。2015年3月26日,英國副首相尼克·克萊格宣佈,所有英聯邦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王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英聯邦王國境内生效[4]

注释

  1. 包括联系国们相关国家.
  2. 英国作为其殖民地和自治领的宗主国,于1926年11月19日带头发起贝尔福宣言,于1931年12月11日率先通过威斯敏斯特法案,赋予其自治领更多自主权,是英联邦和英联邦王国的首创国。
  3. 接受1931年西敏法令,并宣布有效期追溯至1939年。
  4. 1937年愛爾蘭憲法规定的以总统为本国元首、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议会共和制得到1948年爱尔兰共和国法案以及1949年爱尔兰法案的最终确认。
  5.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加拿大一级行政区。
  6. 英国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是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省督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实行与加拿大英国相仿的威斯敏斯特体系,自然与加拿大英国一样实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7.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省督英国君主兼任的加拿大君主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代表。

参考文献

引用

  1. . [2013-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2).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1997)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F. R. Scott.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January 1944, 38 (1): 34–49. doi:10.2307/2192530. The common kinship within the British group today establishes a form of personal union, the members of which are legally capable of following different international policies even in time of war.
    • R v Foreign Secretary; Ex parte Indian Association, QB 892 at 928; as referenced in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Sue v Hill [1999 HCA 30; 23 June 1999; S179/1998 and B49/199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Online] available from http://www.econlib.org/LIBRARY/YPDBooks/Lalor/llCy821.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accessed 21 June 2008; "Personal union, or dynastic union, is the combination by which two different states are governed by the same prince, while their boundaries, their laws and their interests remain distinct."
  2. Elizabeth II. . Ottawa: Queen's Printer for Canada. 1985 [3 May 2009]. R.S., 1985, c. R-12.
  3. Statement by Nick Clegg MP, UK parliament websit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6 March 2015 (retrieved on same date).

来源

  • Bogdanor, V.; The Monarchy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 Forsey, Eugene; Royal Power of Dissolution on Parliament in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1943].
  • McIntyre; P.; "The Strange Death of Dominion Status",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 Vol. 27, No. 2; 1999; 193-212.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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