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丙
許丙(1891年12月28日-1963年5月18日[1]),字芷英,幼名亞丙,號大山,生於日治臺灣臺北淡水(今新北市淡水區),曾任板橋林家林本源總事務所庶務長、臺北州協議會議員、臺灣總督府評議員、日本貴族院議員、永昌產業代表者、華南銀行監察役、臺灣興業信託監察役、唐荣铁工厂顾问、臺灣青果公司顾问、许氏宗親會會长。
許 丙 Khóo Pé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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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大清台灣省臺北府淡水竿蓁林(今新北市淡水區竿蓁里) | 1891年12月28日
逝世 | 1963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城中區台大醫院 | (71歲)
国籍 | 清治臺灣(1891-1895) 日治臺灣(1895-1945) 中華民國(1945-1963) |
民族 | 漢人 |
教育程度 |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 |
职业 | 議員 |
信仰 | 大乘佛教禪宗(清水祖師) |
簡介
淡水公學校畢業,1907年就讀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1911年畢業。精通日文,進入林本源總事務所任職,為林氏開創了許多商機。獲得林熊徵青睞,又協助板橋林家弟兄分產得宜,1916年升任林本源總事務所第一房庶務長,與總督、日本內閣上層官員友好,協助林家成立華南銀行。1918年被選為淡水信用組合理事。1919年10月擔任臺灣興業信託監察役。
不但為林家牟利,他自己也投資滿洲國、朝鲜半島的矿業與房地產,因而致富。[2] 在政治上也飛黃騰達,原為臺北市議會議員,1927年10月改臺北州協議會議員,又任臺灣總督府評議員。1945年4月獲選為貴族院議員。[3]
二次大戰日本投降以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1947年,涉入謀議台灣獨立案,被國民政府指控,與臺灣總督安藤利吉密謀臺獨,經臺灣軍事法庭以漢奸罪名判刑。出獄後,擔任臺灣省政府顾问委員,因反對三七五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等政府政策,長期遭到國民政府特務監視。晚年担任中日文化经济协会顾问,积极促进臺、日合作。
熱心佛教,篤信清水祖師。曾任臺湾佛教道友会会长,也捐助過淡水祖師廟。
1963年因腦溢血,病逝台北市台大醫院。
家庭
其妻葉白,兩人生下五男五女。長子許伯埏,長女許碧霞,四子許敏惠。
長女許碧霞,與基隆顏家顏雲年之子顏德修結婚。長女顏雅美嫁給永豐餘何義第三子何政廷,次女顏慈美嫁給鴻禧張秀政之兄張雨田,三女顏智美嫁給黃朝琴侄兒黃燦堂,四女顏華美嫁給士林紙業林政雄,五女顏絢美嫁給林明成,六女顏媛美嫁給鼎興牙材詐貸案的何宗英。
次女許碧瑜,嫁給樹林望族黃純青之第四子,醫師黃當時。外孫黃崇仁創辦力晶集團。
長子許伯埏,與楊天賦之女楊素娥結婚。兩人生下音樂家許博允。
四子許敏惠,生子許博偉,媳陳守山之女陳安瀾,孫許元禎,孫媳吳東進之女吳欣儒。
五子許敏欣,與新竹鄭家鄭靜吟結婚。
外孫女是作家陳弘美。
註釋
- 許丙 - 臺灣記憶Taiwan Memory--國家圖書館
- 記者廖慧娟/台北報導,"臺灣人在滿洲國 吳念真述史事". [2013-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07).,中國時報/旺報,2013-01-05 01:43.
- 伊藤金次郎 著、日本文教基金會 譯. . 文英堂. 2000年4月: 第124頁. ISBN 957-8811-17-9.
資料來源
《淡水鎮志》,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