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辛丑條約》(另名《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議定書》)是大清与英国、美国、日本、俄羅斯、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時、西班牙和荷兰十一國在义和团运动结束、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條不平等和約,被認為是中国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皇权丧失最严重的条约。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9月7日(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得其名(亦另有「九七國恥」一名),由慈禧太后委任欽差大臣慶親王奕劻、兩廣總督李鴻章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原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灣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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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代表在辛丑條約上的簽署 | |
簽署日 | 大清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 |
地點 | 大清京师西班牙公使馆 |
簽署者 | 李鸿章、奕劻 薩道義 格尔思 小村壽太郎 鲍渥 柔克義 穆默 齐干 薩爾瓦葛 姚士登 克罗伯 葛络干 |
締約方 | 大清 英國 俄罗斯帝国 德意志帝国 法蘭西共和國 美國 大日本帝國 奥匈帝国 意大利王國 西班牙 比利時 荷蘭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
語言 | 汉语、法语(约定以法文本为准) |
歷史
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和約有中文與法文版本,但以法文為準。
參與八国联军的日本、法國、德國、義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野心,俄國意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並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後達成的協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当时清朝政府内部有建议将首都迁往内地(西安)、继续与联军作战的建议。但是当时的清政府实际上已经没有可靠的军队了。义和团已经战败,山东以南省份的总督们早在义和团期间就已经与外国达成地方上的协议(東南互保),违抗清政府支持义和团的决定。因此清政府决定签署这个条约来保存自己。
代表中国方面签署辛丑条约的是庆亲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签署辛丑条约的是各国驻中国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条约于1901年9月7日签署,共12款,外加19条附件。
代表各國簽署條約者
- 大清帝國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愛新覺羅奕劻;
-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 德意志帝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 奧匈帝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齐干();
- 比利時帝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 西班牙波旁王朝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络干;
- 美利堅合眾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 法蘭西共和國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鲍渥;
- 大英帝国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 義大利王國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 大日本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 荷蘭帝國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罗伯;
- 俄羅斯帝國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尔思。
條約内容簡述
- 第一款,中国派醇亲王载沣赴德向德國皇帝就德国大使被杀一事道歉。德国大使遇害处建碑纪念。(这是八国联军攻擊的直接原因)
- 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惩罚(如两位宗室原為斬殺,後改为流放新疆、其他许多大臣被革职);反對義和團拳民主張如庚子被禍五大臣等,加以復職或受嘉奖。此外,在義和團屠殺或折磨外國人的城市招募文職和軍事官員的考試被暫停五年
- 第三款,中国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馆官员被杀事道歉。
- 第四款,在动乱时期被损坏或污渎的外国坟墓由各国使馆重新恢复,中国为北京附近的每处坟墓付款一万两银,为外省的每处付五千两银。
- 第五款,中国禁止进口军火两年。
- 第六款,中国共付各国赔偿金四億五千萬兩银,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为四厘,由中国的关税和盐税来偿付。
-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馆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以派兵保护。
-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间的炮台一律拆毁。
- 第九款,外国可以在北京至山海关之间驻扎军队。
- 第十款,中国对将来一切抗外行为予以惩罚。
- 第十一款,中国改善水道,以改善对外贸易。
- 第十二款,中国设立外务部作为对外的政府部门,以及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
- 附件
- 附件一,光绪帝批准签署条约的圣旨。
- 附件二,光绪帝派醇亲王载沣赴德的旨意。
- 附件三,光绪帝命令为被杀德使建碑的旨意。
- 附件四,光绪帝命令惩办亲王载勋等皇亲的旨意。
- 附件五,光绪帝命令惩办启秀等大臣的旨意。
- 附件六,光绪帝命令加重上述惩罚的旨意。
- 附件七,光绪帝命令徐用仪等复职的旨意。
- 附件八,光绪帝命令在一些外国人被杀的县五年内不进行科举考试的旨意。
- 附件九,光绪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 附件十,被损外国坟墓单。
- 附件十一,光绪帝命令禁止进口军火的旨意。
- 附件十二,中国对各国承认战争赔偿的照会。
- 附件十三,同上。
- 附件十四,使馆区界线。
- 附件十五,光绪帝禁止抗外行动的旨意。
- 附件十六,同上。
- 附件十七,中国改善水路河道的计划。
- 附件十八,有關裁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原因,以及外務部官制等。
- 附件十九,覲見禮節說帖。
條約影響
“辛丑條約”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条约签订後,中國要負擔巨大的賠款,百姓承受的苦難更深。此外,外國獲准在中國首都和一些要塞地方駐軍,此举为1937年日本挑起盧溝橋事變埋下祸根。這場動亂也使中國的立憲派和國人看清了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因而紛紛支持反清的革命運動。
清朝4億5千萬兩的賠償金額,若包括利息支付則高達8億5千萬兩,但當時清朝政府預算不到1億兩,導致海關稅收也被作為賠償的來源。平均當時中國人每人須賠償一兩,在法文合約版本賠償金額的是450百萬,而中文版本是450兆兩(當時「兆」指的是「百萬」而非「萬億」)。
清朝履行支付造成後來清末新政受到影響,且為防止被侵略,國家投資以軍備優先,使北洋軍統帥袁世凱權勢大增。而依靠列國及外國資本銀行的借款,加強對外國的依賴,民眾在增稅壓力下及窮困生活對清朝感到不滿,最終加速清朝滅亡。
部分免除与废除
慈禧太后一直被視為義和團事件的罪魁禍首,因此李鴻章在「懲辦禍首」的問題上與列強多番據理力爭,最後得到保證,列強在「懲辦禍首」的條款中不提及慈禧太后的名字,變相不再追究慈禧在義和團事件中的主要責任。
辛丑条约赔款在清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之前,最初须由中華民國承受;之后,各國由於考慮到中華民國支付賠償的壓力,擔心國際輿論批判及損及本國在中國的權益,部分赔款得以免除或废除。總計其他国家份额为40%,加上德国与奥地利的20.91%、美国的7.32%、苏联的28.97%,北洋政府已有98%的赔款得以免付,到1927年,各國几乎完全撤销了中國对赔款的支付,並将款项用于中國国内。[2]辛丑条约合計賠款6億5千萬兩,各國賠償最遲於1938年結束。
- 美國:1908年12月28日,美国免除了折合11,961,121.76美元的赔款,将其用于清华大学的建设。[2]1924年5月21日,美国国会同意免除赔款中美国部分最后一部分,折合6,137,552.90美元。美國與中華民國於1943年1月11日簽署《中美新约》,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3]。
- 德意志帝國與 奧匈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北洋政府向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决定暂停支付占赔款总额百分之20.91的部分。在巴黎和会上,北洋政府废除了对德国与奥地利的赔款。[2]
- 蘇聯:1918年12月2日,俄国布尔什维克发布法令,表示废除俄国赔款的部分。但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达北京之后,俄国希望仍然维持对资金使用的控制权。加拉罕表示难以像美国一样将资金用于教育,但他私下又坚称俄国将会在1924年2月把该资金用于中国的教育事业。[2]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中苏条约的起草,条约称:“苏联政府同意废除义和团赔款中的俄国部分。”该条款在中国各地复印,公众积极反应促使各国效仿苏联。1924年5月31日苏联表明不愿对赔款执行完全废除。最终公布的《中苏条约》规定俄国赔款的部分将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与美国1908年免除条款一致,苏联将保持对资金事业的支配。[2]
- 英國:1925年3月3日,英国决定将其赔款部分用于中国铁路的建设。
- 法國:1925年4月12日,法国要求将其赔款用于一家中法银行的恢复工作。
- 義大利王國:1925年10月1日,意大利签约将用其部分修筑铁桥。
- 荷蘭:1925年,荷兰的部分用于开发港口与土地。
- 比利時:1925年,比利时的部分用于购买比利时生产的铁路材料。
- 日本:1925年10月,日本的部分用于發展中國的航空工業。[4]
参考文献
- 郑天挺,吴泽,杨志玖. .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7-08-01. ISBN 978-7-532-62274-0.
- Bruce A. Elleman. . M.E. Sharpe. 1997年: 155. ISBN 978-0-7656-0142-1.(英文)
- . 《近代以来重庆100件大事要览》. 2007年1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2月13日).
- Elleman, Bruce A. (1998). Diplomacy and deception : the secret history of 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 1917-1927. Armonk (N.Y.): M.E. Sharpe. p. 144. ISBN 07656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