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簡稱中共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种类
种类
党员大会
连任限制
五年
领导
授权法
管辖范围
会议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大会堂
网址
en.people.cn/206235//

中央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的中央委员会决定。历史上,除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外,中国共产党只在1955年1985年分别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简称“省(市、區、縣)党代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根據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共党章规定,中共中央每届任期五年[1]。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

简称“党委”。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代表与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由党组织推荐。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组织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 重大决策: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选举中央领导机构   选举主要负责人   会议地点   会议日期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 陈独秀 中央局书记 上海 → 嘉兴南湖 1921年7月23日—1921年7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上海 1922年7月16日—1922年7月23日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广州 1923年6月12日—1923年6月20日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上海 1925年1月11日—1925年1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陈独秀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张国焘(主持中央工作) 瞿秋白 (主持中央工作) 武汉 1927年4月27日—1927年5月9日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向忠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博古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張聞天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張聞天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毛泽东 中央政治局主席 ) 莫斯科 1928年6月18日—1928年7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延安杨家岭 1945年4月23日—1945年6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北京 1956年9月15日—1956年9月27日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北京 1969年4月1日—1969年4月2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华国锋 中央委员会主席 北京 1973年8月24日—1973年8月2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华国锋 中央委员会主席 胡耀邦 中央委员会主席 北京 1977年8月12日—1977年8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 胡耀邦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赵紫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代理) 北京 1982年9月1日—1982年9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 赵紫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1987年10月25日—1987年11月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1992年10月12日—1992年10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1997年9月12日—1997年9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胡锦涛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2002年11月8日—2002年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 胡锦涛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 习近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2012年11月8日—2012年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 习近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北京 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24日

参见

参考文献

  1. . [2020-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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