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簡稱中共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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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种类 | 党员大会 |
连任限制 | 五年 |
领导 | |
授权法 | |
管辖范围 | |
会议地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大会堂 | |
网址 | |
en |
中国共产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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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章程 - 组织 - 领导 |
十八大 → 十九大 → 二十大 |
中央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的中央委员会决定。历史上,除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外,中国共产党只在1955年、1985年分别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简称“省(市、區、縣)党代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根據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共党章规定,中共中央每届任期五年[1]。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
简称“党委”。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代表与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由党组织推荐。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组织原则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 重大决策: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 选举中央领导机构 | 选举主要负责人 | 会议地点 | 会议日期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 | 陈独秀 中央局书记 | 上海 → 嘉兴南湖 | 1921年7月23日—1921年7月31日 |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 上海 | 1922年7月16日—1922年7月23日 |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长 | 广州 | 1923年6月12日—1923年6月20日 |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 陈独秀 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 | 上海 | 1925年1月11日—1925年1月22日 |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 | 陈独秀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张国焘(主持中央工作) → 瞿秋白 (主持中央工作) | 武汉 | 1927年4月27日—1927年5月9日 |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 | 向忠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博古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張聞天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張聞天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毛泽东 中央政治局主席 ) | 莫斯科 | 1928年6月18日—1928年7月11日 |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 |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延安杨家岭 | 1945年4月23日—1945年6月11日 |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北京 | 1956年9月15日—1956年9月27日 |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 |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北京 | 1969年4月1日—1969年4月24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 | 毛泽东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华国锋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北京 | 1973年8月24日—1973年8月28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 华国锋 中央委员会主席 → 胡耀邦 中央委员会主席 | 北京 | 1977年8月12日—1977年8月18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 | 胡耀邦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赵紫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代理) | 北京 | 1982年9月1日—1982年9月11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 | 赵紫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1987年10月25日—1987年11月1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 |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1992年10月12日—1992年10月18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 | 江泽民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1997年9月12日—1997年9月18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 胡锦涛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2002年11月8日—2002年11月14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 | 胡锦涛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21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 | 习近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2012年11月8日—2012年11月14日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 | 习近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北京 | 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24日 |
参见
-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
-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 中国共产党中央局
-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
参考文献
- . [2020-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