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死刑制度

塔吉克共和國在1999年修訂的《憲法》中,死刑是《罪行特別嚴重》第18條裡所認可的刑罰制度,其內容提到[1]

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每個人的生命都不可被任意剝奪,但如果是情節非常嚴重的犯罪,法院可以判處其死刑。

死刑
問題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阿富汗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台湾死刑犯) · 朝鮮 · 泰國 · 馬來西亞 · 巴基斯坦 · 印度 · 沙烏地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馬利亞 · 敘利亞 · 塔吉克斯坦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国 · 越南 · 葉門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以色列 · 義大利 · 古巴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韩国
行刑方法酷刑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戴火項鍊 · 锯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蟲噬 · 騎木驢 · 铜牛 · 猶大的搖籃 · 立枷
相關主題
犯罪 · 刑罰學

俄羅斯文:[2]

Каждый имеет право на жизнь. Никто не может быть лишен жизни, кроме как по приговору суда за особо тяжк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塔吉克並未簽屬目的要廢除死刑的《第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3]

參考文獻

  1. The 1994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nglish translation (raw draft)
  2.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September 1999 (俄文)
  3. . [201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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