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問題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為剝奪生命刑罰,乃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1][2]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歐洲國家主要都廢除死刑,如歐盟及其成員國根据《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3]。在美國聯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其余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已廢除死刑。[4]

死刑
問題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阿富汗 · 白俄羅斯 · 波札那 · 中華人民共和國罪名 · 死刑犯) · 埃及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伊朗 · 伊拉克 · 日本死刑犯) · 台湾死刑犯) · 朝鮮 · 泰國 · 馬來西亞 · 巴基斯坦 · 印度 · 沙烏地阿拉伯 · 新加坡 · 索馬利亞 · 敘利亞 · 塔吉克斯坦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美国 · 越南 · 葉門
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以色列 · 義大利 · 古巴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韩国
行刑方法酷刑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戴火項鍊 · 锯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蟲噬 · 騎木驢 · 铜牛 · 猶大的搖籃 · 立枷
相關主題
犯罪 · 刑罰學

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常常因為「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以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然而,事實上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相當多,甚至可能多於認為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研究,甚至一些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的研究也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存在;此外,有理由認為受害者家屬權益和死刑存廢相關,而且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撫慰受害者家屬的效果,而且雖然謀殺再犯率低,但並不是零,因此現階段死刑存廢依舊是個有爭議性的話題。

死刑爭議的歷史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然有死刑,但是实际上并未执行(但在鎮壓斯巴達克斯起義後,克拉蘇將約六千名俘虜沿著阿庇亞大道釘在十字架上)。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城之日”()的名义纪念。

法國大革命以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中,開始了有關死刑的妥當性的議論。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權,死刑本身是殘虐的刑罰,死刑無異是國家殺人”等作為應該廢除死刑的論據。某些人也提出,为了达成壓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等作為不應廢除死刑的論據。

在近現代,由於要運作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形態,各種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構開始進行,死刑的問題也基于这些要素(總稱為人權)被加以說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過弱的話,社會會變得混亂;過強的話,個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到壓迫,結果,社會整體會陷入危險。因此,即使現在,司法限制和個人權利之最適當的權衡仍繼續進行。特別是二次大戰以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成戰爭的原因之一。大眾較偏向在個人權利上作出權衡,這也是戰後廢除死刑國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學研究上,可發現化學污染如鉛污染和基因突變與暴力犯罪明顯相關,歐洲在13世紀至1994年的各類致死酷刑減少、殺人案也減少,美國的研究也顯示死刑對暴力犯罪的影響在最樂觀估計下也極小,影響力遠不如讓惡劣環境生活的婦女墮胎[5]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隨後,委内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二戰後,廢除死刑的國家增加。聯邦德國在二戰後不久就廢除了死刑,但刑法有關死刑部分則遲至1953年修為無期徒刑[6]。有證據顯示,聯邦德國的廢死,最早來自右翼政黨的提案,原先目地並非是一般罪行的兇手,而是企圖阻礙盟軍對戰犯執行死刑[7];但實際上廢死並無影響戰犯的處決,也被認為無法對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關處決則持續到1951年。詳情可見德國死刑制度一文。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8]。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為目標。”[9]

美國法律協會過去長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檢討後認為美國在將死刑的執行與應用合理化上,有「難以克服的制度和結構上的障礙」,而轉向不支持死刑[10]

雖然部分國家因宗教信仰、社會價值觀的緣故而逐漸浮現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較支持死刑的使用[11],即使在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12]。但歐洲各國,除白俄羅斯和法律上保留死刑卻超過二十年未對任何人執行死刑的俄羅斯外,今日已经全面廢除死刑。

由於死刑存廢與否和犯罪率高低關係至今尚未有足夠多的直接而顯著的社會科學研究足供佐證,因此死刑存廢課題直到今天仍被認為是沒有對錯的純粹價值觀的爭論,有時甚至被認為是歐美挾帶其固有價值觀,強制其他文化體系接受的例證之一[13],盡管犯罪學者的共識是死刑無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對死刑有更強嚇阻效果的量化研究皆存在;而死刑支持者,也經常認為主張廢除死刑的人,並未顧及受害者的感受,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也經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14]

各國廢除或限縮死刑的作法

在終局的廢除死刑前,各國限縮死刑使用的做法如下

  • 修改與死刑相關的法律,廢除法定唯一死刑,或增列判處死刑的條件(如: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或限縮適用於死刑的罪名(如:與無關侵害人命犯罪的死刑規定刪除)。
  • 法院盡可能不判決死刑[15]
  • 以法律的程序拖延死刑的執行,包括非常上訴、一再更審借提為他案之人證。
  • 停止執行法定的死刑,例如若該國法律規定應由法務首長(或其他有批准、命令執行死刑權限的官員)批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者,不批准/簽發任何執行死刑命令。
  • 向國際社會公開宣布停止執行死刑,或以政府命令的方式宣布停止執行。

而為求降低廢除死刑的民意阻力及滿足社會對治安的需求,廢除死刑前後會採取的配套措施包括:在法律裡訂定真正的「永久監禁」、可讓法官不使用死刑即可永久隔離罪犯;加重重大暴力犯罪的法定刑期;延長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質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連續犯)的平均服刑時間;延長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監控已假釋或出獄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有統計數據認為,死刑無法減少犯罪(對重罪犯來說,在監獄外的死亡率比在死囚監獄的死亡率高),但延長監禁時間則很有效;許多法官也會因此認為不需要使用死刑即可達到永久隔離、嚇阻犯罪的目標,而減少死刑的判決。

論點

論點摘要

  1. 應報主義
    1. 支持死刑
      1. 做什麼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而死刑能讓殺人者付出相應的代價[16],死刑合乎應報。[17](殺人是死刑規定中經常適用的罪名)
      2. 死刑還給受害者公道。[16]
    2. 反對死刑
      1. 現今的刑法不採取應報性理論,而是以預防、矯正、修復作為主要目標。[18]
      2. 多數國家之死刑以外刑罰並未採取同態復仇式的方法
  2. 誤判與冤獄:
    1. 支持死刑
      1. 若司法嚴謹、程序週全,發生冤死的機會極低,尤其是死刑的冤獄率低於其他刑罰。
      2. 其他刑罰也會存在誤判與冤獄,所受的侵害亦難以彌補。
    2. 反對死刑
      1. 死刑冤案 完全沒有補救之機會,而且是以侵害生命權作為代價,最為嚴重;而其他刑事冤案當事人至少還能獲得補償,且廢除死刑並不等於容許其他刑事冤案的發生。[17][19]
      2. 無論科學辦案與司法程序再如何周全,仍無法避免冤殺:如1997年的江國慶案[20][16]等。[21]
      3. 現行司法仍存在有罪推定、群體歧視、恣意定罪、對於被告、嫌疑者的權利與程序的保障不夠週全等問題。[22]
  3. 隔離、嚇阻:
    1. 支持死刑
      1. 死刑能永久隔離罪犯。[16][17]
      2. 即使真的有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也不能擔保未來不會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赦免、假釋、減刑)而被放出來、越獄而繼續犯罪,再次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自由。
    2. 反對死刑
      1. 死刑不比無期徒刑更有嚇阻力。提高破案率和定罪率、破除僥倖心態較有嚇阻犯罪的效果[17] 。沒有確實的數據表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用。[16]
      2. 死刑非唯一隔離犯人的方法[17] 。若法治運作良好,終身監禁不給假釋也有將重罪者與社會隔絕的效果。[23]
      3. 廢除死刑不是廢除刑罰,更不是殺人除罪化,仍然有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罰來對犯人實施懲罰,以及賠償被害人的損害。[24]
      4. 以懲罰角度,終身監禁犯,必須長期被監禁而被剝奪自由與承受罪惡感,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25]
  4. 民意:
    1. 支持死刑
      1. 死刑具民意基礎。在有死刑的國家或地區,多數公眾支持死刑(或是反對廢除死刑)。[23][17]
      2. (於有死刑的國家或地區)現行法律有死刑的制度與司法所作的死刑判決,不執行係違反法治精神。[26]
      3. 不該因為不執行死刑就要將司法獨立而不受民意和政府以及憲法監督。
    2. 反對死刑
      1. 民意不得作為侵犯基本權利的理由,包括以公投否定人權、強迫富人分財產、浮濫徵收土地或拆遷等。[27]
      2. 司法應獨立於民意之外,為中立之裁判機關。
  5. 人權:
    1. 支持死刑
      1. 死刑比無期監禁更合於人道,且執行前會先麻醉且過程不公開。[23]
      2. 相對於罪大惡極者,保障無辜者的權益更重要。[23]
    2. 反對死刑
      1. 死刑違反人權及人性尊嚴[23][17][28]政府無權剝奪任何人之生命
      2. 生命權非有即無,且生命權為一切人權之基礎,與可以讓渡限制人民的自由權與財產權本質不同。[29]
  6. 受害者與加害者親族:
    1. 支持死刑
      1. 死刑能夠撫慰受害者遺族。[23][17]
      2. 由國家代替私人實行復仇。
    2. 反對死刑
      1. 死刑無法對受害者與其遺族產生具體、實質幫助。[17][23]
      2. 執行死刑無法回復受害者的性命,「殺人償命」的說法於現實上無法成立。
      3. 受害者正當防衛與要求加害者賠償的權利不會因為死刑廢除而消失。[30]
  7. 成本:
    1. 支持死刑
      1. 死刑只需一次執行,成本比起要龐大監禁費的無期徒刑低。[16][17]
      2. 為什麼監禁費用是由公民要去負擔?死刑犯個人所犯罪後果的成本不能由公民負擔。
    2. 反對死刑
      1. 為求周全人權保障,司法程序會比其他案件更加嚴謹,有時程序費用不一定較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低。[31][16]
      2. 犯罪的發生往往也與社會環境、制度、人群相處、經濟等息息相關,故社會也需要對犯罪的發生負起連帶責任,負擔監禁費用是負責任的其中一種方式(犯罪者被剝奪自由,社會負擔監禁犯罪者的費用)[32]
      3. 犯罪者透過勞動養活自己、及賠償受害者,並非全由納稅人負擔。
  8. 辦案:
    1. 支持死刑
      1. 死刑帶來對死亡的恐懼可做為認罪協商的工具。[33]
    2. 反對死刑
      1. 嫌疑人可能為死刑帶來的死亡的恐懼所迫,做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詞。
  9. 國際趨勢:
    1. 支持死刑
      1. 國際趨勢不能算是理由,這種理由會犯下訴諸新潮的謬誤。
      2. 因為其他人怎麼做而跟著做,是一種缺乏獨立思考、人云亦云的表現。
      3. 美國為先進國家,但仍然維持死刑。
    2. 反對死刑
      1. 廢除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2018年時有105國廢除死刑
      2. 兩公約雖未直接禁止死刑,但仍然是鼓勵廢除死刑,尤其是公政公約第6條第6項: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10. 功能:
    1. 支持死刑
      1. 所犯下死刑的罪犯,皆犯下十惡不赦的罪,悔改機會對他們有意義嗎?
    2. 反對死刑
      1. 死刑剝奪罪犯悔改機會,現代刑罰重教化,非報復。[17][34]

應報、生命價值及人權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1. 死刑可用於謀殺者,將之用在犯下殺了不只一個人、兒童謀殺虐殺(Torture murder)或大規模殺人(Mass murder)等惡性重大的謀殺行為的謀殺者身上是尤其合理的。有些人認為對上述情況中的某些情況,不使用死刑是不義的。美國紐約法學教授羅伯特‧布來克(Robert Blecker)[35]強烈地支持此類觀點,他認為處罰的痛苦度必須和罪行成比例,並說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即使判其徒刑也一樣。德國哲學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也有類似主張:「但是,如果他杀了人,他就必须死。这里没有任何抵偿物来满足正义,在一种(哪怕如此忧愁的)生命和死亡之间没有任何相似性,因此也不存在犯罪和报复相等,只有依法院判决对凶手执行死刑,但不能有任何虐待,虐待会使承受的人格中的人性变得令人憎恶。」[36]
  2. 有支持死刑的論點認為,唯有死刑才是對謀殺者的公平處罰,也唯有如此,才能展現社會對於維護「不可殺人」原則的決心。對於某些罪大惡極者,唯有死刑是公義的,不將之處死會有損社會對生命保護的價值。
  3. 依宗教傳統及應報思想來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是正當的,故「殺人者死」;因此將罪犯處死是正當的。早期的法律如漢謨拉比法典深具此類特性。
  4. 死刑支持者认为犯有谋杀罪的人不可饶恕,他的生命也是没有价值的,死不足惜。[37]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1. 同態復仇式的應報只是單純的報復,這导致了冤冤相报,故不應該被現代社會所容許。[38]
  2. 有反對死刑的論點認為,應報只是復仇的另一種形式而已,人類情感上對復仇的渴望,不足以支持死刑;而且支持復仇會助長社會的殘暴風氣,司法與正義體系應當教導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尊重任何人的生命,以教化代替復仇。
  3. 死刑在現代社會不是與謀殺者罪行成比例的處罰,因為現代社會對其他的犯罪,不是以漢謨拉比法典和《聖經利未記》中的那種嚴格同態復仇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做法來處置,即侵害的法益與刑罰所剝奪的法益未必同一。[39]
  4. 宣示我們的心態與殺人者不同。我們不以殺人犯的心態對待他人,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40]

社會契約論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1. 支持死刑方認為人們不反對國家為了他們自己而剝奪第三人的生命,所以契約中會存在著允許國家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或危機解除)而剝奪特定第三人生命的條款[41]

盧梭認為罪犯得以處死的理由是[42]

但盧梭在後文提到:

頻繁的刑罰是政府軟弱或懶惰的表現。每個過失者都可能在某些事物上成為有用的人。
如非他的饒恕意味著危險,他就不應被處死,哪怕是為了殺一儆百。
洛克認為犯罪行為應有其對應之處分,罪刑嚴重而有需要時可處以死刑。
如殺人犯損害的生命法益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1. 依據社會契約論,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是由人民授權成立政府,人民藉由社會契約論決定國家權力的限度。社會契約論中,每一個社會成員放棄本身部分自由與財產(自然權利)以換取國家保障下完整的權利,但生命權不是人民可以主動讓渡的權利,所以國家也無從取得處置、剝奪人民生命的權力。人民只讓渡「部分」而非「全部」權利給國家,所以國家也只能部份的限制人民的自由與財產(自由刑、財產刑)而不得剝奪「全部」權利。反對死刑的學者以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霍布斯為代表。貝卡利的主張大抵如前所述,而霍布斯則主張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完整的保護自己,如果國家反過來危害自己的生存,任何人都有權採取任何手段抵抗逃避(公民不服從)。
  2. 不可讓渡的權利還包括人格權。若人格權能夠讓渡,將使人口買賣、奴役人格的契約、法令將能存在,這種荒謬的推論將會使國家實行奴隸或強迫勞動或歧視、多數暴力、壓迫少數群體也成為合理,甚至會造成人權、民主、文明的等人性基礎徹底崩盤。而所有容許死刑存在的解釋即為容許國家剝奪人民的生命,而能藉此將人民變成被國家控制的牧羊,而使人民的權利遭到架空。
  3. 洛克與盧梭處於死刑充斥全世界的社會環境下,可能會為了迎合當時的社會氛圍而做的論述。在當時全世界的國家,包括當時的歐洲幾乎都有死刑,沒有死刑的國家反而是少數例外。是以學者在解釋刑罰時,也有可能因為現存的現象而有所遷就。但時至今日,除了白俄羅斯外,其餘歐洲國家已全面終止死刑,世界上實施死刑的國家(36個)遠少於廢除死刑的國家(103個)。這些學者的理論是否能直接套在現代的環境是有必要在思考的。

法律邏輯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1. 公權力之執行與私人行為不可一概而論。所以法律可以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法律規定「不可妨礙自由」,卻以自由刑處置違法者;規定「不可偷盜財物」,卻以罰金處置違法者,以及法律所授予的強制處分權等。[43]
  2. 懲治重大罪行係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如果憲法沒有明文規範廢死,那判處死刑並沒有違憲問題。
  3. 在台灣,是否違憲的有權解釋機關唯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多數意見書。而聲請釋憲必須是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由訴訟當事人提出聲請,也就是唯有定讞的死刑犯有資格對死刑違憲提出釋憲聲請。然而司法院對於死刑犯所提出針對死刑是否違憲的多次聲請釋憲,均採取嚴格的要式受理。例如鍾德樹已聲請3次釋憲均因不符法定程序而不為司法院受理。[44]死刑方主張,歷觀中華民國之大法官釋憲案,亦未曾作出死刑違憲之判定。其中具代表性的為1999年大法官解釋令第476號,該解釋令指出,只要刑罰符合憲法二十三條之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侵損自由權、生命權等之相關權利。例如「防範煙毒禍害蔓延」之目的極其重要,足以構成「買賣煙毒者得處死刑」之理由。[45]2000年之512號亦重申以上立場。[46]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1. 從邏輯的層面辯證: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卻以「殺人」處罰違法者,自相矛盾。
  2. 主張生命、人格與自由、財產的本質差異。人的生命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自殺或請託他人殺害自身,別人也不會因此取合法殺害他的權利(如:《中華民國刑法》「加工自殺罪」),各國也有阻止自殺的相關社會措施(包括中華民國已於2019年6月19日制定自殺防治法[47]);人的人格與尊嚴也是不可讓渡的、即使主觀想要作為人口買賣 的客體,他人也不會因此取得買賣人口的權利。自我羞辱或傷害之自我處分名譽、身體之事項雖未為法律所禁止,但在正常文明社會裡也很難容忍。但是相反地,只要簽訂契約,人們可以主動讓渡部份自由與財產(如:租屋契約的房屋使用規定及租金給付、工作契約規定勞務內容及薪資給付等、財產捐贈),而國家則可以依據法令而徵兵、收稅、設立營業、駕駛等證照制度,而不需要個別的簽訂契約。這是這些人權本質上的差別,從法理上反對死刑就是在強調這個差異。若發生錯判誤判,徒刑、罰金容易救援補償,而一旦喪失生命卻無從補救。
  3. 人的自由、財產可以依程度做出不同的限制,有如光譜般的關係,但生命只有零與一,非有即無,無法部分的限制。死刑剝奪一個人的全部人格,違背人性尊嚴。
  4. 台灣,有人主張死刑違憲[48]。《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廢死方則認為,二十三條僅允許法律「限制」其「自由權利」,但死刑「剝奪」生命權(包括建立在生命權上的一切權益),故不合憲。在台灣,深耕此議題者為廢死聯盟;太陽花學運要角陳為廷林飛帆魏揚等青年意見領袖,於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後,胥皆表達不支持死刑的立場。[49]
  5. 有人則指出,死刑儘管可能有合目的性,但在嚇阻力不超過無期徒刑的狀況下對人民的侵害大於無期徒刑,因此不合於最小侵害性,因此死刑不合憲[50]
  6. 聯合國人权兩公約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要廢除死刑,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必須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盟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羣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並且,本盟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刑罰上限

死刑作為剝奪生命權的終極刑罰有天然的上限,生命只有一條,無法藉由法律而改變。

廢死方主張,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曉其後果,或在邊際刑罰為零的情況下,可能不擇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殺害被害者湮滅證據、襲擊警察或挾持路人,造成更多無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殺者以恐怖攻擊拉人陪葬等,故廢除死刑有保護受害者和社會之作用。

在台灣,部分死刑支持者認為,若非先有撕票、襲警、殺害無辜者等兇殘行為,在中華民國現行實務下,幾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說係因果倒置。只要刑罰有上限,皆會面臨此問題。即便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若干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為最高刑罰,犯下最高罪刑的惡徒仍有「不擇手段」的問題。[51]

美國印第安納州政府的一篇文章提到說,儘管處罰應當要與犯罪者的罪行成比例,政府讓刑罰合於犯罪者行為的能力並非無限的。[52]

誤判(冤案)問題

死刑反對者方面的觀點
  1. 誤判是主張廢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比起於自由刑與財產刑,死刑是剝奪生命而完全無法回復,若因審判瑕疵(未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採認有問題的證據、有罪心證等)錯殺無辜者,將是對人權的莫大侵害,任何個人皆有可能無端遭受指控其並未參與之犯罪。[53]
  2. 死刑瑕疵無法避免。人並不是神,什麼情況下判死刑,無法得出絕對明確的分際標準。
  3. 死刑具歧視性。在不自由的國家,被判死刑的常為貧窮、少數或弱勢群體,甚至被政府利用作為消滅異議人士、不當限縮人民權利的工具。
  4. 其他刑事之冤案當事人,尚可按照刑事補償法予以補救(例如,冤獄者可重獲自由,喪失資格或某種權利者予以回復,被罰款、沒收者歸還,服勞動者補償符合市場行情的工資等),並且給予賠償(冤獄者按被監禁的期間計算,罰款加計市場利息歸還)等。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1. 不可因誤判、冤案而因噎廢食般的取消死刑,而是要推行司法改革、改進司法審判品質,盡力降低誤判、冤案的機率。
  2. 無期徒刑冤獄,葬送人生的黃金時期,也是無法彌補的。

判決一致性問題

在美國,有反對死刑者宣稱:哪些謀殺者會被判處死刑、哪些不會,並不是根據犯罪事實本身來決定的,而和很多與犯罪本身無關的狀況有關,因此誰會被判死刑,而誰不會可說是隨機決定的[54];此外,什麼情況下判死刑,無法得出絕對明確的分際標準。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認為,司法判決有一定的邏輯在;對於一些確實惡性重大的殺人犯,在對殺人依舊可能適用死刑的狀況下,不判死刑反而會破壞法律邏輯。

死刑對犯罪的嚇阻力

嚇阻力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之一,一直都有研究對歷年之死刑執行人數與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55][56][57],但不同的研究結論各不相同。廢死方往往舉曾暫停或減少死刑執行之國家為例,描述減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後犯罪率無明顯差異,據此主張死刑無嚇阻力。而另一方面,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这两篇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58][59]

支持死刑嚇阻效果的觀點
  1. 認為死刑可嚇阻犯罪(尤其是謀殺)的觀念,是主張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數贊成死刑(或反對廢除死刑)民眾的一個重要的想法。而死刑對於殺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響也是死刑存廢的重點議題之一。
  2. 倘若採取功利主義來考慮刑罰嚇阻力的觀點,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當死刑判決有嚇阻力時,可以減少未來國民成為犯罪被害者的機率,這是死刑的效益。[60]
  3. 死刑支持者认为监禁对于重刑犯来说就已经没有威慑力;重刑犯只会对死刑感到恐惧。
  4. 一直都有研究支持死刑具嚇阻效果的觀點,如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另外,比起沒有死刑的國家,在經過人口加權後,有死刑且執行死刑的國家,謀殺犯罪率明顯較低。
  5. 一些人認為廢除死刑後,受害者家屬可能會因爲感到不滿而尋求私刑復仇,因此廢除死刑後私刑會增加。[61]
反對死刑嚇阻效果的觀點
  1. 嚇阻力不夠明確,甚至根本不存在。因此在死刑無助治安的狀況下,考慮死刑可能的人權侵害,如冤獄錯殺等,應該透過比例原則,將死刑從法律中移除。
  2. 死刑可能反而會激勵想自殺 卻不敢自己動手,或是想順便拉別人陪葬的人殺人。這種狀況下,死刑反而會如他們所願,而無端犧牲他人的生命法益。[62]
  3. 美國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無助治安,像例如澳洲於1960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英格蘭於1966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63];而在台灣,有碩士論文指出,臺灣執行死刑次數的多寡對殺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響。[56][57]一些其他的變因,如經濟狀況等,更能解釋謀殺犯罪率的變化。[64]
  4. 根據美國犯罪防治的統計,所有執行死刑的州整體來說,其犯罪率並沒有低於廢止死刑的州;在廢止死刑的州,其襲警案件的機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來得低;廢除死刑的州比起實施的州,其囚犯及獄政人員遭到終身監禁者的暴力攻擊機率為低。
其他研究
  • 2007年《紐約時報》提及,死刑嚇阻力的研究沒有一致結果的原因之一是因為死刑數量太少,大約300個謀殺才有1個死刑。[65]
  • Joanna M. Shepherd亦為死刑反對者,他在2005年發表的研究表示,1977至1996年的美國,只有每年處決9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66]
  • 儘管美國支持死刑者多於反對死刑者,然有研究指出,62%的美國人不相信死刑對謀殺具有嚇阻效應。[67]
  • 重罪犯在被捕前就屬於高死亡風險族群,他們在死囚監獄內的死亡率,還比在監獄外的死亡率低。[68]

隔離罪犯

支持方認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將重罪犯一勞永逸地隔離,終止他們再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37]也有論點指出,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69],即便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重罪犯除有越獄之可能,亦可能因日後法令修改、假釋門檻放寬、大赦特赦等因素重回社會,也有在监狱内继续作案的可能。唯目前台灣的監獄僅用於監禁受自由刑者(包括有期與無期徒刑),死刑犯在執行前皆監禁於看守所(除死刑犯外,亦有被告、勒戒犯、被羈押者),因而死刑犯與自由刑犯有截然不同的管理方式。然而儘管有人說中華民國之越獄率低,在事實上,就算是綠島監獄也曾有徐開喜等越獄成功的記錄。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取代死刑較直接性地廢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則認為無假釋機會將造成獄政管理上的困難。若能擬定良好的政策,規定以終生監禁犯人可以依表現在若干年後移至條件較佳的監獄、或增給福利與獎勵,來取代假釋,也可以是解決許多管理問題的一種手段;而且若獄政管理良好,幾乎不會發生越獄問題。又,以懲罰的觀點來看,終身監禁的人犯必需長期生活在監獄裡面而被剝奪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槍斃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嚇效果,若發覺是誤判或冤枉,也有辦法救援。

有可得數字顯示,謀殺者被放出後,再犯下其他謀殺罪的機率小於2%,謀殺者出獄後再犯其他罪行的機率也較其他種類的犯罪者來得低。[70]

認罪協商

死刑支持者方面的觀點
  1. 在美國,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於無期徒刑的)嚇阻力的支持者,認為死刑的威脅可用以讓被控死刑的被告認罪、自白、立功、作證反對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屍體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2. 身為俄勒岡州地區檢查處資深副檢查長(senior deputy district attorney)諾曼‧夫林克(Norman Frink)認為死刑對檢察官(Prosecutor)而言是一項有價值的工具。死刑的威脅能使得被告進入換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的認罪協商,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終身監禁三十年假釋是俄勒岡州除死刑外,另兩項可對罪大惡極的謀殺者判處的處罰。[71]
  3. 在華盛頓州檢察官的一起認罪協商 中,被認為自1982年起犯了48起謀殺案的蓋瑞·里吉威 (Gary Ridgway)接受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該州的檢察官藉由免除里吉威氏的死刑,以換取他與警察的合作,讓他帶領警察找出剩下的受害者屍體。[72][73][74]

審判及執行成本

支持死刑的人士認為,死刑只需幾顆子彈槍決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顆),而無期徒刑要關押犯人一輩子,故無期徒刑花費較死刑高,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花費又更高,認為「為何要花納稅人的錢養罪大惡極的罪犯?」簡直如同昂貴無數倍的間接死刑,據以主張死刑的存續。台灣每名死囚每月費用約新台幣兩千元(僅計算伙食費與雜項支出)[75]。在美國也有"在監獄關一年的費用,比讀哈佛一年還貴"[76]的報導。

在美國加州,反廢死刑者認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證的住房、健康照護和其他的服務等」來取代一個「具有意義且有嚇阻功能的處罰」;認為死刑該廢除的則認為取消死刑「能節省數百萬元的經費,且犯人能終身工作以給予受害者及其家屬補償,此外,多出來的錢能用以解決如此的犯罪,能使得殺人兇手很快地面對正義」[77]

而死刑存廢在審判及執行成本面向,又可區分為刑事追訴成本刑事執行成本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等議題。

刑事追訴成本

台灣,關押一名囚犯一年約需20萬,無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數為30年,而死刑犯羈押年數則會因審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強案便已羈押超過13年[78]蘇建和案也羈押超過11年。死刑若僅論以行刑及關押戒護的相關成本,在不考慮訴訟審判的卷證成本與其他社會成本下也許相對較低。然而,在訴訟審判時,律師費、進行訴訟的卷證成本、司法官開庭的成本,僅僅一個審級的成本就超過百萬,三審定讞成本便已高於行刑的總成本。更何況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台灣),死刑為求謹慎並防止冤案發生,往往會提供非常上訴等救濟機制,導致救濟審判成本更為高昂,遠超過監禁犯人的成本。此問題在美國尤為明顯。據統計,把一個人判死刑並且執行,在美國大約要花上兩三百萬美金,比無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廢死支持者便據以主張廢死可減低社會成本。

然而,由於救濟機制的存在,理論上死刑審判應較無期徒刑正確、誤判率亦較低;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然而救濟制度的意義正是以金錢和人力換取降低誤判率,本質上與刑種無涉;倘使救濟制度成本過高且證實無法降低誤判率,應改善的也是救濟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慮刑種時,救濟制度這個變因應受控制。且假若將無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來審判成本與訴訟程序也將跟著增加,只單以訴訟程序相比顯然並不公正。

廢死支持者則主張,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實,在未來可能幫助釐清其他案件。執行死刑有毀滅證據的疑慮,令真相無法澄清,或是冤誤無法逆轉,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無期徒刑辦理,反而會讓誤判率提高,違背降低誤判產生的理念。

刑事執行成本

在良好的獄政管理下,依據獄政法規,囚犯仍能藉由從事勞動為社會再創造價值,生活費可自給自足。至於監禁費用,則是國家必須負擔的,因為罪犯之所以會從事犯罪行為,作為刑事政策走向的決定者的國家社會也有一部分連帶責任。現時監所內已經關押許多罪犯,包括殺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竊盜犯、強盜犯、詐欺犯等,死刑犯數目甚少,全部處死也無法減少獄政的固定成本。若實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而果真造成監獄爆滿,以及管理費用大增,也是與獄政管理、刑事政策、社會文化、道德價值觀、社會福利等息息相關。若要避免此問題,可讓不具侵害危險性的受刑人,採行非機構處遇、醫療手段治療因病態心理所造成的問題,甚至對於無具體法益侵害的將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則批評,部分國家的獄政管理不佳,有監獄暴滿、空間不足的問題,且人力、醫療照護、心理諮商資源亦相當缺乏,令囚犯創造價值恐難實現,並成為"犯罪進修學校",若主張廢死,應先改善獄政問題。

生命的價值與成本的權衡

生命的價值是不能以金錢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與末期病患、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者,本身沒多少生產力,也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顧,即使未來恢復生產力的機率相當低。若以降低成本做為死刑存續主張的依據,就相當於不想負擔這些照護成本就予以遺棄任其自生自滅,甚至故意殺害,這是違背文明社會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綁匪擄人,若依綁匪的邏輯:「人質可能會逃跑,守著他多麻煩,現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長夢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這樣每餐還省一個便當。」對綁匪來說,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錢比人命重要,社會能接受嗎?[79]以方便和省錢做為死刑存續主張,這邏輯與綁匪無異。同樣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對於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為考量。當公民願意多付出金錢心力維護對人的尊重原則,這個原則最終將能消除戰爭、壓迫、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也能一併改善對於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與壓迫問題,達到真正的平等。[80]也有一種觀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權,但只能以金錢為代價、而不能以治安為代價」(可以接受廢死、但應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取代)。

但是也很多人認為,對壞人寬容、就是對弱者殘忍;弱勢族群是對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為了對壞人寬容所增加的各種成本、主要是由弱勢族群支付。

心理補償與被害人權益回復

在死刑存廢當中,死刑支持者一個經常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殺,你還會不會主張廢死?」或類似的問題,這問題常被用以喚起對受害者的同理心,藉此論證死刑對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必要性[14]。受害者權益也是嚇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個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認為受害者權益和死刑存廢高度相關[81]

一份對138個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的受害者家屬的調查顯示,在這些受害者家屬中,有35%的人認為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有31%的人感到執行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與之相對地,這其中總共只有19%的人認為執行死刑「不代表正義得到伸張」或者執行死刑「不會讓他們感到慰藉」;換句話說,盡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正義得到伸張」,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認為死刑讓他們「感到慰藉」,但對兇手執行死刑,確實有讓至少一部份謀殺受害者家屬感到正義伸張或感到慰藉的效果。[82]

在美國加州對死刑存廢的辯論中,反廢死刑者指出「廢除死刑對受害者與其家屬是殘忍的」,而認為死刑該廢除的一方指出「廢除死刑後(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沒有死刑而變成其他處罰的)罪犯的勞動可幫助受害者與其家屬」[77];在瑞士,2010年8月時,曾有謀殺受害者家屬提出一個憲法修正案,提議對伴隨性暴力犯罪的謀殺罪行判處死刑。[83]這法案很快就成為公眾的焦點並被政治領袖給嚴厲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後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84]

支持死刑有助撫慰受害者的看法

有支持死刑的觀點指出,死刑象徵受害者遺族的痛苦與加害者罪行的終結[37]。對一些受害者家屬而言,看見兇手被處死也代表正義得到伸張[85]。很多相關罪案的受害者家屬也確實希望兇手以死作為代價,雖說這確實有復仇的成分,但希望對兇手復仇的心理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而一些意見也認為,受害者在現代司法審判的過程中未得到應有的重視[86],臺灣也曾有受害者家屬因為最高法院未判殺人兇手死刑而企圖前往最高法院抗議的新聞[87]。另外,一些人因為對謀殺受害者的同理心而反對廢除死刑。且雖然說廢死團體認為廢除死刑與受害者家屬彼此不互斥,但一些看法認為,受害者家屬的是死刑存廢的核心議題之一。[81]

在台灣,身為綁票與謀殺案受害人之母的白冰冰說,謀殺受害者家屬真正要的是尊嚴、公道[88],並以死刑是受害者家屬「唯一的公道」為由支持死刑[89]

反對死刑有助撫慰受害者的看法

一些看法認為,有時處死犯人對受害者方無實質幫助,反而可能有害,要求死刑甚至可能導致加害人拒絕道歉、賠償。若改為終身監禁或長期徒刑,加害者可透過獄中勞動等方式補償受害者家屬。而且,刑罰、憤怒、責怪,實際上對於受害者家屬是無法得到真正的支持與幫助的。

此外,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屬都一致地認為兇手該去死[81]。有反對死刑的觀點指出,對某些受害者遺族而言,死刑不僅不能撫慰他們,反還是種冒犯,只会徒增更多的痛苦、再次破碎另一個家庭而已。[39]

臺灣有碩士論文研究認為,被害人與其遺族真正需要的是實質的幫助,死刑存在與否對受害者沒什麼幫助,並論及配套措施的重要性。[90]

認為死刑無關受害者權益的看法

一些人主張,死刑和受害者權益關係不大[81],死刑制度之補償作用微不足道,且死刑作為國家的刑罰權之一部分,與賠償回復功能的民事不同,手段與目的之實質關連性薄弱,法律不應為此理由殺人,要幫助受害者,要做的是推動實質具體的補償、扶助、照顧措施,保護被害人不受二次侵害,以及改善司法(如:讓被害人也可參與訴訟、協助被害人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解決此問題,甚至有說認為認為死刑是政府掩飾自身沒做好受害者權益的的藉口。[85]

在臺灣,大眾常指廢除死刑者「只為罪犯爭取權益,而漠視受害者權益」,而這說法並非沒有根據,確實有受害者家屬感到自己不受廢死團體支持、覺得自己受到二度傷害甚至被廢死團體欺負[91];但有人指出,儘管在死刑存廢爭議中,使用「人權」這詞沒有太大的意義,但受害者與其家屬的權益在實質上和死刑存廢爭議關聯不大。[61]此外有說指出,「一個常見的觀點認為反對死刑者是沒有想到受害者的。若是在討論對受害者的(應當要做的)補償的話固然該更關注受害者,但討論死刑時,焦點其實是在社會正義而非受害者個人身上的。」[92]

要保護人民的權益,應做的是預防犯罪的發生,除正確行為觀念的灌輸外,在美國便有一個[93]的團體即主張:國家不要以被害人之名義處決。他們並主張死刑不是受害者家屬要的正義。[94][95]

犯罪受害經驗對死刑支持度的影響

在臺灣,有研究指出,女性中有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反倒較無此經驗的不支持死刑,而男性暴力犯罪受害經驗的有無對死刑支持與否則未必有影響。[96]另外美國有研究顯示,自身的犯罪受害經驗對死刑支持無顯著的影響,但認識的親友中有人成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那些則較傾向支持死刑[97]

保護加害者家屬

一些說法主張社會對於犯罪者家屬或是犯罪者周邊的人並不友善。這樣的氛圍使這些人畏惧記者,擔憂記者斷章取義,又或擔憂不管說了什麼、記者再怎麼忠實傳播,只想用自己觀點批判人的人依然會拿著新出爐的資訊,再對這些犯罪者認識的人進行二度傷害。所以將犯罪者槍決,往往是讓牽連在事件中的人,獨陷孤絕的深淵。[98]

國際潮流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2全世界有140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97國廢除所有死刑,8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35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實際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維持死刑的有58個國家(這58個國家中,有21個國家在2011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有超過2/3的國家廢除死刑。而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要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支持方則指出,維持死刑的國家佔全世界人口的65%[99],而美國、日本等皆為(對內)人權記錄優良的国家,且都維持死刑。一些國家廢死並非基於其實際優點,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歐盟規定其成員國廢死,香港則是在英國殖民時期隨英國廢死;另外,許多廢死國是基於天主教和東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廢死是否真能增進國際地位,值得存疑。

有些人主張,在社會環境到達這些國家的水準以前,不宜廢死。此外,由於死刑存廢中許多研究皆僅立基於研究所在之單一國家,而未考量其研究狀況用於不同文化時之差異,對於生命權與自由權的看重程度與優先順序,可能因文化與先進程度而不同,故其研究對於不同文化下的罪犯並不能保證具有相同之結論。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鄲學步,應考量社會風俗民情之差異。

支持將死刑存廢訴諸民意的看法

一些人認為,民意應有權力決定是否保留死刑。當廢除死刑還未成為國家全體國民的社會共識時,跳過全民共識決定這一階段而以各種手段讓政府貿然停止死刑(或政府不經過民意的決策而停止死刑)並強迫國民接受要廢除死刑,這不符合民主國家之程序,且漠視國家公民人權

一些說法指出,罪犯人權和弱勢者人權不該輕易等同,因此即使多數決原則因為有威脅少數弱勢者權益之可能而不適用於決定弱勢者的人權,死刑存廢依舊可透過公投這種訴諸多數決的做法決定[61],也就是說死刑存廢和其他犯罪相關的議題在本質上,和諸如人民要不要繳稅、生病了該怎麼辦、地球是否是球形或法輪功是否該是非法信仰等本質上不能交由多數決決定的事項可能是不一樣的。

反對將死刑存廢訴諸民意的看法

一些人認為,民意不能做為實行死刑、或是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藉口,類似的做法有:投票強迫富人分財產、浮濫徵收與徵用土地及財產、任意增加社會福利留下巨大負債給後代子孫、排擠或霸凌少數群體、多數暴力等,大多數民眾未必對此議題深入瞭解,所謂的民意常常受到資訊不足、偏頗報導、或錯誤認知的限制與扭曲,或是一時一地的片面認知、受到蒙蔽。政治領袖是被人民推選出來做決定的,應該負起教育民眾及引領民意的責任。[100]

其他相關見解

一些人認為,死刑執行與否僅是國家其中一項政策而已,民意是人民對於國家施政的意見,包括治安、國防、消防、社會福利、教育、經濟、交通、建設等,倘若認為執行死刑是重視民意,而不重視其他民意面向,或其時機被懷疑係轉移模糊社會焦點,就不能說是真的重視民意。[101]

另外有人認為,廢除死刑的反對率其實可以降到很低,只要司法系統的判決盡量符合以下前提:「重罪就會重罰」、「不要過份保護重罪犯隱私權」、「該監視的出獄者就嚴格的終身監視(潔西卡法案)」、「惡性最重大的罪犯不可能出獄」、「真實破案率夠高」及「司法會認錯」,降低民眾對於惡性犯罪的恐懼,滿足安全感,民意就不會這麼的反對廢死。

國際現況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統計,2017年,全世界有140國廢除,其中106國廢除所有死刑,7國對一般狀態下、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29國法律尚未廢除但已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維持死刑的有56個國家,而這56個國家中,有23個國家在2017年有執行死刑。維持死刑的國家包括阿富汗、中華人民共和國、白俄罗斯、古巴、印度、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伊朗、伊拉克、埃及、日本、索马里、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华民国(臺灣)、美國等等。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比為完全民主自由的經濟高度發展國家而仍維持死刑的,有日本、中华民国及美國。簡表如下:[102]

各國死刑圖示
顏色註解
*:廢除一切死刑
*: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
*:法律規定死刑
2017年 死刑存廢狀況 國家數
廢除死刑國家 法律上廢除死刑 106 143
法律上原則廢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可執行死刑 7
法律上維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執行死刑,或處於中止狀態 29
維持死刑國家 維持死刑 56

[103]

  • 聯合國大會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確立為廢除死刑,要求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現區域性的文件、宣言,呼籲區域中的國家停止或廢除死刑。
  • 美國:對死刑的反對在1966年升到最高峰,[104]當時美國有47%的民眾反對死刑,高於支持死刑的42%,而當時有11%的人對此「沒有意見」;同時,在1970和1980年代,隨著犯罪率的增加,美國民眾支持死刑的比例有所上升,對死刑的支持在1994年達到高峰,當時有80%的人支持死刑;之後,反對死刑運動再次強化,在最近一次於2011年所做的蓋洛普民意調查中,有35%的美國民眾反對死刑;另外,在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結果,53%的民眾反對一項會導致死刑廢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則支持該提案[105]
  • 日本:2010年時,日本有85.6%的民眾支持死刑,比先前(2010年之前)的調查結果都要高[106][107]
  • 中国大陆(参见: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中国大陸民众一直反对废除死刑,杀人偿命是传统且普遍的观点。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俗语,用以评论恶性刑事案件中的罪犯。但民众之外的法学家、政治学家和各级法院则持续推动废除死刑[108]
    • 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死刑存废问题民意调查,显示95%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03年,网易对1.6万名网民的调查,83%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10年,新浪的民意调查,75%的受访者支持死刑[108]。同年,腾讯网所作的民意调查,92%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8%同意废除死刑[109]
    • 2011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李昌奎案,由一审死刑改为死缓。面对舆论重压,副院长田成有表示李昌奎案在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法院在个案中直接废除死刑的图谋再度引爆舆论。最终,此案再审,改判死刑。2014年5月复旦投毒案引起社會關注,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發起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最終有177簽名,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利用醫學專長造福獄中,并在将来給予受害人父母補償。请求信中以“世界上已经有127个国家废除死刑”所为辩护理由之一[110]。但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在電視受訪時斥為荒唐,认为学生为复旦投毒案凶手求免死是干扰司法。[111]之後《中国青年报》就死刑存廢发表文章反对废除死刑。[112]反對論點認為中國大陸目前制度是屬於半廢除死刑狀態,也就是「慎殺」的觀念才是世界最先進制度,不必盲從一些歐洲國家誤以為跟他們一樣才是進步。[113]
  • 南韓:有民調顯示,多達83.1%的民眾支持死刑,只有11.1%同意廢除死刑[114];另根據一份2009年的民意調查的結果,有66.7%的南韓民眾支持死刑[115]
  • 中華民國(臺灣):研究顯示無論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多過反對者。約有八成之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24%贊成廢除死刑;但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4%。2007-2008年間有79.7%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15.9%贊成廢除死刑;而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6%。>[116]2010年後,完全不贊成廢除死刑者的比例在歷次調查中都超過五成,也就是在2010年後,全國絕大多數的民眾認為死刑不論如何都不能廢除[117][118][119]。另外,在2010年有74%的民眾支持死刑;[120]而在2012年做的民調則顯示有76.7%的民眾支持死刑。[121]此外有研究者認為,有些司法官和學者之所以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許是因為他們覺得廢除死刑的時機尚未成熟。學者謝靜琪則以性別差異探討民眾對於死刑存廢原由,研究顯示「應報主義」的信念可能是兩性支持死刑最重要的原由;而人道主義的信念則可能是反對死刑的最重要因素。[122]2013年2月7日,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2012下半年一項民調,有高達91%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反對廢死的民意創下歷史新高。
  • 加拿大:2008年時,由通訊社與哈里斯迪塞瑪民調公司共同主持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加拿大民眾有52%反對死刑,39%支持死刑[123],但在2012年時,由Angus Reid民調公司聯同《多倫多星報》所做的調查發現,在廢除死刑36年後,多數的加拿大人並不太抗拒回復死刑,有61%的的人相信,被判謀殺罪的應處死刑[124][125],然而在「死刑」與「無假釋無期徒刑」兩者間二選一時,有50%的加拿大人偏好無假釋無期徒刑,38%的則偏好死刑[126]
  • 法國:廢除死刑前的1978年有58%支持死刑,31%反對死刑;在廢除死刑後的1987年,則有61%的人支持死刑,35%的人反對死刑[17]。1999年以後,法國反對死刑的比例開始超過支持死刑的比例,2006年,52%的人反對死刑,而42%的人則支持死刑[127]
  • 英國:在2011年八月透過Angus Reid公司的一項調查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复死刑,而28%的人則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回應者更傾向恢復死刑。[128][129]
  • 挪威:民調顯示,每四人中大約有一人支持死刑,其中投給挪威進步黨(挪威語Bokmål形:Fremskrittspartiet或Framskrittspartiet;挪威語Nynorsk形:Framstegspartiet)的支持死刑的比例最高,根據一項2010年的調查顯示,投給挪威進步黨的人中有51%支持死刑。[130]儘管像Ulf Erik Knudsen[131]和Jan Blomseth[132]挪威進步黨政治人物表達了支持對過份的強姦者和謀殺者等的死刑的立場,該黨本身的政策依舊是反對死刑的。[130]根據一項在2011年挪威爆炸和枪击事件之後做的民調顯示,挪威人對死刑的反對依舊是根深蒂固的,有16%的人支持死刑,而有68%的人反對死刑。[133]
  • 澳大利亞:以下是Roy Morgan機構多年來對澳大利亞民眾問「根據你的意見,對謀殺者的處罰該是死還是監禁?」(In your opinion, should the penalty for murder be death or imprisonment?)這問題後,民眾回答狀況的變化,其中最近一次在2009年8月的調查是對687名14歲以上的澳洲民眾做的。[134]下為不同年份的結果:
日期 死刑
%
監禁
%
未定
%
1947年12月 67 24 9
1953年2月 68 24 8
1962年4月 53 37 10
1975年11月 40 43 17
1980年10月 43 40 17
1986年1月 43 41 16
1986年7月 44 40 16
1987年7月 49 37 14
1989年2月 52 34 14
1990年2月 53 35 12
1990年6月 51 35 14
1992年5月 46 39 15
1993年5月 54 36 10
1995年8月 53 36 11
2005年11月 27 66 7
2005年12月 25 69 6
2009年8月 23 64 13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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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察的破獲率與犯罪率之間存在著顯著的負向關係,即破獲率對犯罪發生率有顯著的嚇阻效果。
    2. 執行死刑人數比率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有顯著的正關係,但與故意殺人發生率沒有顯著的關係,總體而言,死刑的執行人數比率是沒有嚇阻效果的。
    3. 報案三聯單的新制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及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間沒有顯著的關係。
    4. 社會變項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及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間,沒有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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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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