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
起源
姓氏最早起源于部落的名称或部落首领的名字,作用主要是便于辨别部落中不同首領的后代,便于不同部落之间的通婚。因此姓氏的产生,标志着从群婚制到以血缘关系的婚姻制的转变,對人類的歷史發展研究有非常大的貢獻。
汉族
華文的姓氏一词,最早时期“姓”与“氏”不同:
- 「姓」字從「女」從「生」,與母系社會有關;上古八大姓皆從女旁。後來普遍變成父系社會,才改為從父姓。
- “氏”最早的含義是“神祇”,在遠古時代對部落首領的尊稱,如“盤古氏”、“燧人氏”、“神農氏”等等,後來演變為姓的分支,即氏族;到了私有制王朝建立以後,即夏、商、周三朝,“氏”成爲貴族宗族制度的代表和稱號,在周朝尤其盛行;随着同一祖先的子孙繁衍增多,这个家族往往会分成若干支散居各处。各个分支的子孙除了保留姓以外,另外为自己取一个称号作为标志,稱“氏”。如此一來,姓是一个家族所有後代的共同称号,而氏则是从姓中派生出来的分支。
姓产生後,世代相传,一般不会更改,比较稳定,而氏则随着封邑、官职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会有一个人的後代有几个氏或者父子两代不同氏。另外,不同姓之间可能会以同样的方式命氏,因此会出现姓不同而氏相同的现象。
在周朝以前,贵族除了有姓之外,还往往以国、官位为氏。
贵族获得氏的方式有:
在夏商周三代,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氏用来区别贵贱,贵族有氏,贫民有名无氏。姓用来区别婚姻。同姓不能通婚,姓同氏不同也不能通婚,而氏同姓不同则可以通婚。後来在中国一直保持了这种传统,同姓之人通婚被视为禁忌。直到现代,这种传统才被逐渐打破,但是许多地方民间仍然不赞成同姓通婚。
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瓦解,姓氏制度也发生根本变革。这时姓、氏差异渐渐模糊。战国以後,平民也有姓,「百姓」遂成为民众的通称。这反映了贵族没落,平民地位上升。
秦汉以後,姓与氏合一,遂称“姓氏”。唐宋後中國姓氏學逐步定型,民國前《百家姓考略》、《姓氏考略》等典籍往往把諸姓(即先秦的氏)起源上溯至堯舜、甚至炎黃傳說時期。
无姓氏的族群
中亚和高加索的突厥语民族没有自己的本民族姓氏,在被俄罗斯殖民统治100多年后大多采用俄语姓氏,未被俄罗斯帝国统治过的突厥语民族(如维吾尔人)至今仍处于没有姓氏的状态。土耳其人和泰国人在本国政府效仿日本明治维新的“苗字必称令”进行相关的改革后也產生民族的姓氏,而近代没有进行过相关改革的缅甸人至今仍然无姓。北亚的蒙古族传统上不使用姓氏。
姓氏与法律
姓氏使用
在民众普遍使用姓氏的国家,各国法律对个人姓氏的使用有不同规定。某些政权、国家,会强制使用某种方式的姓氏。历史上,台湾原住民族即此类典型。
中国大陆人口以汉族为主体,姓氏是汉名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法律上亦是如此,通常是随父姓或随母姓。2014年,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考虑通三种情况下,允许子女不随父母姓氏[1][2]。中国少数民族使用姓氏的情况,则更为复杂。法律允许少数民族民众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1]。实践中,无使用姓氏传统的民族亦不强制使用姓氏,如蒙古族、维吾尔族。
子女姓氏
随父姓、随母姓是子女姓氏的来源。全世界普遍处于父系传承社会,财产、权力等由父子相传,随父姓是主流。以婚生子女出生后随父姓最为常见。非婚生子女随父姓、随母姓则因各国社会、法律情况、个人选择而定。父母离婚,子女改名,亦有改为随母姓的情况。
两岸三地的华人社会,长期以随父姓的婚生子女为主流[lower-alpha 1]。数千年以来,社会长期默认子女随父姓,已成为深入人心的社会观念,是为习俗[3]。父子之间传承的姓氏是家族血脉延续不断的具体表现,即所谓传宗接代。随母姓,亦是为延续女方家族血脉[參 1],即通常所见的招贅,包括婿養子。在女性无继承权的社会背景下,无男性后代的家庭通过招赘解决无(男性)继承人的问题。招赘后,女儿和赘婿所生后代随母姓,后代亦获得母家的继承权。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男女平等思想的普及和女性地位的提升,非招赘所生子女随母姓亦逐渐被两岸民众接受[3][參 1]。
中华民国(台湾)的法律最初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lower-alpha 2]”。2007年,法律修正,规定婚生子女“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子女经出生登记后,于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书面约定变更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经父母之书面同意得变更为父姓或母姓”。並有一定事由時,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从母姓,或经生父认为领,视为婚生子女,适用相同规定。2010年,法条删除需要父母书面同意字样。子女成年,可自行变更为父姓或母姓。2012年,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七成受调查者接受子女随母姓,近三成坚持子女随父姓[參 1]。
相關法條
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大陆当代子女随母姓的实例增多[2]。2017年,中国青年报社进行的一项两千人范围调查中,近五成受访问者认为子女应随父姓,其余接受随母姓。另有,二成多的受访问者不接受随母姓。其中,男性受访问者比女性受访问者更注重子女姓氏,接受随母姓的比例亦低于女性受访问者[4]。有文章指,中国青年报社的调查显示传统观念已被改变。认同子女可随母姓“象征着人们对性别平等的理解正在日益加深,也象征着当代社会对传统家庭关系的重构[3]”。
依人口排序
备注
注释
- . 新浪网,来源:重庆晨报,据新华社. 2014-10-28 [2019-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简体中文).
- . 人民网-陕西频道. 2014-10-29 [2019-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3) (简体中文).
- 杨鑫宇. . 编辑:苍南. 凤凰网. 2017-10-17 [2019-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简体中文).
- 记者:孙山,实习生:毛鑫. . 编辑:孙静波. 中国新闻网,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7-10-17 [2019-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 (简体中文).
参考资料
- 田蕴祥. . 江汉论坛 (湖北省武汉市: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2017, (2017年第10期): 139–144. ISSN 1003-854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2) (简体中文).
参考文献
- 籍秀琴,《姓氏·名字·称谓》(中国历史文化知识丛书),大象出版社,1997年出版。 ISBN 7534720109
- 楊希枚:《先秦文化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 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