澀谷事件

澀谷事件日语:),是1946年7月19日發生於日本東京都澀谷區澀谷澀谷警察署前的一起武裝衝突事件。涉及的一方為警視廳澀谷警察署及與其合作的落合一家、武田組、萬年東一一派等日本黑道暴力團成員;另一方則是在日臺灣人社群成員。該事件共造成在日臺灣人7人死亡、18人輕重傷,另有36人遭拘禁;日本人方面則是有警員1死、1重傷。[1]

該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亞洲熱戰轉為冷戰的一次重要過場;就冷戰而言,它是一場可以類比慕尼黑協定的新姑息主義型態。事件的發生與處理過程及結果對當時的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外交威信大受打擊,造成當時的中國與台灣民眾普遍對國民政府的不信任,更甚而造成國民政府於大陸第二次國共內戰的慘敗與在台灣於本次事件發生7個月過後爆發的二二八事件的遠因之一

此事牽涉到在日台灣人戰後的國籍問題,並凸顯該問題解決的必要性。事件過後經中、美、日三方協商決定,有關國籍的最終確定仍有待和平條約,日本政府在1947年5月2日進一步將臺灣人與朝鮮人視為外國人。[2]

背景

日本自1945年8月15日戰敗投降之後,國內民生問題極為嚴重,可謂民不聊生,尤其是糧食更是極端短缺,以致當時不少日本人選擇以路邊攤做起以物易物或是一些非法的黑市交易來滿足生活所需。自然,當地日籍華僑及台僑亦不能置身事外。於是,一眾華僑及台僑聯合起來於1946年(昭和21年)4月1日向當地日本公司租借位於東京都新橋澀谷兩地(東京都澀谷區道玄坂澀谷消防署一帶)的土地,以設置露天貨攤經商。[1]

當時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乃是二次大戰結束時的盟軍五大戰勝國之一,並且按照三國開羅宣言規定所得的結論:

臺灣澎湖群島在戰後需移交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以此類推,領有日本國籍的日籍台灣人此後亦應被視作中華民國國民

再加上自從日本投降後,擁有日本國籍的臺灣人於旅居中國大陸各地時,亦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甚至迫害[lower-alpha 1][4];因此,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12日頒布節叁字第01297號訓令(又稱為《臺灣同胞國籍回復令》)。其中宣布:「臺灣人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緊接著,行政院又於同年2月26日頒布《台灣人財產處理原則》,其中規定:「除被認定觸犯戰犯或漢奸罪者外,台灣人的財產和本國人一樣受到中華民國法令的保障」。相對於旅外臺灣人,國民政府又於同年6月22日公布《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辦法中宣布旅外臺灣人只要依照華僑登記辦法向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單位登記,就可以發給視同國籍證明書的登記證(第2條);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其法律地位與旅外華僑相同,居住在日本、朝鮮半島者,可與其他盟國僑民享有同等之待遇(第5條)。也因此,在日本居留的台灣人都可以向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館暨各地代表處申請護照。但是,這種以制定國內法的方式來單方面地處理國籍問題並不符合國際法原則,所以在日台灣人國籍的國際法律地位也並未因此而確立。

在當時戰後同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被駐日本盟軍總司令部(GHQ)佔領時,採取的統治方法是「間接佔領」的方式:日本雖然喪失了獨立主權,但是中央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依然存在,只是必須接受司令部的指揮。

1945年(昭和20年)11月3日,司令部對在日外國僑民發表國民待遇相關聲明[5]。在盟軍佔領下,居留日本的外國僑民之法律地位大略可分為四種: 一是同盟國之佔領軍及僑民,二是瑞士等中立國僑民,第三是德國義大利等軸心國僑民,第四為朝鮮滿洲國琉球等日本前殖民地僑民。

其中同盟國之佔領軍及僑民屬可享有糧食配給上的特權以及廣泛的治外法權;其餘中立國僑民雖也有糧食配給上的特權,但是必須服從日本政府的管轄;軸心國僑民則更是沒有任何的優惠僅能得到部份的救濟與返國的協助。

由於中華民國屬於盟軍戰勝國陣營,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台僑不但沒有被視作前殖民地僑民,反而能獲得同盟國僑民身份,在戰後的日本亦與其他同盟國僑民一樣可以享受許多特權:像戰後日本被司令部接管期間,身為戰敗國的日本國民不准隨便進入司令部總部或任何駐日本各地的盟軍基地,唯有同盟國僑民(中、英、美、蘇等)可憑其護照進入,司令部總部及各地盟軍基地的軍人福利中心,以廉宜價格購買各種糧食及民生物資。因此,當年有部份台僑利用中華民國護照做為掩護,暗地裡囤積物資做黑市生意,由於台僑曾經歷過日本統治,多數能操流利日語,再加上貨源充足,因此生意相當興隆。再加上台僑被視為同盟國僑民,所以他們可以憑藉手持中華民國護照享有不受日本政府司法體系管轄的特權—根據司令部指令,自1946年2月開始,同盟國僑民之犯罪行為一概得經由美軍憲兵部隊暨軍事法庭管轄。由於台僑被同盟國視作其僑民,所以日本政府的執法及司法機構自然也對其無權可管。而這些特權也令當時的日本人民眼紅,但卻是敢怒不敢言。

不過,當時日本政府卻主張在正式簽訂和約之前,台灣人與朝鮮人依然具有日本國籍[3]:6[6],換言之從1945年9月2日在停泊於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號戰艦正式簽訂降書開始,到後來日本與同盟國於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並根據該條約的規定與國民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之前,台灣人原則上依然具有日本國籍。[3]:6

於是乎就產生了一種極為微妙且尷尬的情況:按照日本外交主張,台僑依然屬於日本國籍,需接受日本法律及司法、執法機關管轄;但是實際上依照當時盟軍司令部的定義,台僑被視為外國的戰勝國僑民。因此,中日兩國政府對於在日台灣人國籍處理態度有極端重大的差異:台僑希望繼續被視為外國人並保有盟軍戰勝國僑民的特權,但日本政府則企圖重新掌握對在日台灣人與在日朝鮮人的管治權(最不濟也要拿回治安管轄權)。因此,當時的日本台僑與本地日本人之間的關係就此降至冰點,同時也埋下了引爆「澀谷事件」的地雷。但是為了維持市場秩序,雙方一直都未曾爆發大規模衝突。

事件經過

1946年3月,在新橋租地給台灣人的日本公司,突然片面要求中止土地租賃合約(有一說為在日本政府的壓力之下才不得不中止),但是承租土地的台灣人並不同意。經過雙方多次協商,依然不歡而散。到了7月時,雙方談判依舊無法得到共識,於是日本公司便私下僱用當地的黑社會-「松田組」來準備強力驅逐這些台灣人。[7]

同年7月14日下午3時許,台灣人張育勳才剛做完生意由新橋要返家途中,被「松田組」成員用短刀刺傷其顎部[8]:426,由於威嚇意味十足,於是在包紮完畢之後,他到「松田組」要求對方交出施暴的兇手,但是卻被「松田組」予以拒絕[9]隔天,他便前往新橋的管區愛宕警察署報案,但是該警署卻不予受理此案件,只是對張育勳說「此事可由雙方自行解決,本警署一概不予負責」。[10]十多名臺灣人至松田組討公道,雙方鬥毆[8]:426。7月17日,松田組大批人馬破壞十多家臺灣人的攤篷[8]:426。之後日本警方檢查澀谷黑市,與臺灣人爭執,逮捕數名臺灣人,後經國府駐日代表團保釋[8]:426

1946年7月19日下午,600名臺灣人在華僑聯合會所討論防備松田組事宜,結束後乘車經過澀谷警察局,因日本警察干涉,雙方發生衝突,混亂中警察開槍,造成臺灣人有1人死亡、14人受傷。[8]:426

涉事人員

台灣方面的反應

事件發生之後,台灣上千名學生示威[11],抗議駐日美國憲兵對台灣人做出不公平的處理,企圖包圍台北美國領事館。美方要求陳儀予以保護,並建議請台灣民間人士出面調解。當時,蔣渭川偕同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百位同仁協助引導遊行隊伍,使隊伍有秩序地到達領事館,並且由廖進平等陪同學生代表進入領事館表達抗議,使該次示威抗議得以和平地完成。由於此件成功調解事例,後來當二二八事變爆發及衝突行為蔓延全台灣時,陳儀、張慕陶柯遠芬李翼中等黨、政、軍方面人士先後函請蔣渭川再行調解民變局勢。[12]

影響

1946年7月間發生的澀谷事件,對於國民政府與GHQ的協商有重大的幫助。在經過長期的討論後,中美日三方終於同意,凡在1946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為中國國籍者,就其刑事審判權,推定為取得中國市民權,未申請登記者則推定為拒絕中國市民權;但有關國籍與市民權的最終確定,仍有待和平條約。1947年2月,最高司令官承認此一協議內容,並通知日本政府。至此,有關在日臺灣人的法律上地位(但非國籍),算是得到了暫時的解決;而日本政府也在1947年5月2日,進一步將臺灣人與朝鮮人視為外國人。[13]

參考來源

註解
  1. 例如:公元1945年11月上海市政府公佈由上海區處理敵偽產業審議委員會訂定的《朝鮮台灣人財產處理辦法》中規定:沒收台灣人和朝鮮人的所有財產,除非能提出過去未曾協助日本軍的證據,私有財產才准予歸還。[3]:5
文獻
  1. 七尾和晃 2011,第160-169页
  2. 戰後在日臺人的國籍法律認定與移轉
  3. 何義麟. (PDF). 臺北市: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2002年2月 [2016-05-1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0-16).
  4. 上海台灣革新協會發行《台灣月刊》,創刊號,1946年1月,頁1。
  5. (日語)33p
  6. 蕭碧珍/文; 臺灣文獻館整理組/編纂. . 臺灣文獻館電子報 (南投縣: 臺灣文獻館). 2012年2月3日, (94) [2016年5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5月6日).
  7. 薛月順編. . 1998年6月.
  8. 湯熙勇. (pdf). 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2005年6月, 17 (2): 393–437. ISSN 1018-189X.
  9.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藏,. . 1952年8月.
  10. 國防部史政編譯室藏,. . 1952年8月.
  11. 丸川哲史 2010,第46页
  12. 張炎憲,胡慧玲,黎澄貴. . 台北: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 2015. 全段敘事出於第 204 頁蔣渭川長女蔣梨雲的口述記錄。
  13. 戰後在日臺人的國籍法律認定與移轉
書目
  • . 日本讀賣新聞社. 1981年9月 [1981]. ISBN 464-353-650-0 (日语).
  • . 洋泉社. 1999年 [1999 ISBN= 489-691-408-2] (日语).
  • 宮崎学. . 幻冬舎. 1999年 [1999]. ISBN 487-728-734-5 (日语).
  • 山平重樹. . 幻冬舎. 2004年 [2004]. ISBN 434-440-596-X (日语).
  • 丸川哲史. . 講談社. 2010年5月7日 [2010 ISBN=406-258-472-7] (日语).
  • 七尾和晃. . 草思社. 2011年8月5日 [2011 ISBN= 479-421-844-3]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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