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
無國籍(英語:),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从而沒有任何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状态。無國籍人士在居住地無人權保障,在國際社會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就像一個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誰,就沒有國家的法律保護,就無法在法院主張權利,爭取權利。
个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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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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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無國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成為無國籍人士的原因
歷史和现状
歷史
- 白俄無國籍問題。苏联政府在1921年废除所有政治流亡者的公民身份,使其沦为无国籍者。
- 日本外地居民
-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并丧失所有殖民地主权。外地(朝鲜半岛、台灣島、关东州、桦太厅等地)本土居民失去日本国籍。除朝鲜半岛外,外地分属中华民国(中国)、苏联。1945年10月,中华民国政府光复台湾。次年1月,中华民国政府以《台湾同胞国籍恢复令》规定,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湾人恢复中华民国国籍[2]。在中国大陆地区,原籍日本的朝鲜人被中华民国政府视为外国公民,允许加入中华民国国籍。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相继建国。朝鲜半岛之外的朝鲜人被分别归属两国国籍。在苏联的,原日本外地居民的朝鲜人被苏联政府视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而1945年后,仍留居日本本土的人在日朝鲜人和台湾人,则被逐渐剥夺公民待遇。1947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外国人登录法》,第11条规定,台湾人和朝鲜人是外国人[2]。《旧金山和约》生效的1952年4月28日,根据日本政府相关文件,朝鲜人和台湾人被彻底剥夺日本国籍。此后,在日朝鲜人对个人身份的选择,共有四种:日本国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大韩民国国籍、无国籍[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曾存在的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和其后裔无国籍问题。
現狀
- 目前僅居住在泰國的無國籍人就有200萬。
- 在香港世居的南亞裔人士,在香港主權移交前,一度因為其非華裔身份而要變成無國籍人士,後來英國把居英權計劃擴展至給予這一群人士,使他們可以取得英國公民身份。有關計劃亦同時使一批父祖輩來自印尼及伊朗等地的非華裔居民受惠。
- 臺灣近年來因外籍勞工日益增加,部分外勞因感情問題、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致其在台生育之子女面臨生父不詳、生母失聯等處境,成為外國籍、無國籍或國籍未明之兒童。
- 外籍配偶在開始申請準歸化國籍之後,因為已經先放棄原國籍,在取得歸化許可,領到身分證之前,可能因為離家出走、離婚或犯罪等因素,導致申請歸化遭到駁回,此時即成為無國籍人。
- 臺灣針對無國籍外籍移工孩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福利都需由社會局開案才能保障。已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介入開立個案,移民署以專案方式核發「暫時居留證」給予等待尋獲生母的移工孩童等取得參與健保就醫權利;至於就學權益亦需各縣市社會局行文至教育局,以寄讀方式讓小孩入學,等待取得正式居留權後再補發畢業證書。[5]
- 由於日本不承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因此拒絕加入大韓民國國籍的朝鮮族人士被登記為「朝鮮籍」。他們實際上為無國籍狀態,曾有朝鮮籍人士被韓國邊境管理部門拒絕發放簽證[6]。
下列数字来自[7]:
法律关系
義務
無國籍人士對目前所居住的國家負責,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權利
待遇
凡是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的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給予無國籍人以一般外國人所獲的待遇對待。各國的國籍法有不同的對無國籍人士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但一般不低於所在國對於外國人的規定。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締約國所必須給出的待遇:
- 公共救濟:在公共救濟和援助方面,給予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 身份證件:無國籍人所在國家,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旅行證件的任何無國籍人,發放身份證件。
- 財政征收:不得對無國籍人士,征收額外或高於其本國國民的任何捐稅或費用。
- 入籍:應便利無國籍人士入籍或同化。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於20世紀前50年,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了很多無國籍人士。因此聯合國於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為了保護人們成為或繼續保持無國籍人狀態。1961年8月30日,聯合國為了減少因為兩次世界大戰而成為的無國籍人,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状态公約》。
第一条:无国籍状态公约定義的無國籍人,在其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予国籍即无国籍者,应授予该国国籍。
- 第一条第四款:缔约国对非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生且非经授与国籍即无国籍之人,如在该人出生时其父或母系属该国国籍者,应授与该国国籍。如其父母在该人出生时非具有同一国籍,该人究应从其父之国籍抑从其母之国籍之问题,依缔约国国内法定之。依据法律于出生时授与之,或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依国内法规定之方式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时授与之。
- 第一条第五款:凡是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缔约国,授与该国国籍时的规定必須受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条件之限制:
- 申请人必須在缔约国所定某一年龄前提出,此项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三岁;
- 申請人是經常居住于缔约国领土内,並且已满该国所定期间者。
- 申請人是未经判定有妨害国家安全;
- 申請人是无国籍者。
第三条: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凡在船舶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船舶所悬国旗之国家领土内出生;在飛机上出生者,应视为在航空机之登记国领土内出生;對於弃儿,如无反证,应视为具有该国国籍之父母在该国领土内所生。
注释
- 张在虎. . 俄罗斯研究 (上海市: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01期). ISSN 1009-721X (简体中文).
- 阿部由理香. . 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2009, (2009年): 403–409 (繁体中文).
- 严海玉. . 东北亚论坛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10, (2010年第3期): 117–123. ISSN 1003-7411 (简体中文).
- . 编辑:李卿. 中国新闻网. 2018-08-07 [2019-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13) (简体中文).
- 簡永達. . [2016-08-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5).
- . 종합일간지 : 신문/웹/모바일 등 멀티 채널로 국내외 실시간 뉴스와 수준 높은 정보를 제공. 2010-09-30 [2019-06-25] (韩语).
- "The Human Rights of Stateless Persons", Weissbrodt and Colli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1 (2006) 245-276.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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