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一起公布。

  •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2个[1]
  • 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24个[2]
  • 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36个[3]
  • 第四批,2008年10月14日公布,共36个[4]
  • 第五批,2010年7月22日公布,共61个[5]
  • 第六批,2014年3月7日公布,共107个[6]
  • 第七批,2019年1月21日公布,共211个[7]

评选条件与标准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主要内容:

  •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 原状保存程度: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 现状具有一定规模: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
  • 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列表

省级行政区名字后的数字表示数量。村名后的数字表示入选批次。

北京市(5)

天津市(1)

河北省(32)

山西省(96)

内蒙古自治区(2)

辽宁省(1)

吉林省(1)

上海市(2)

江苏省(12)

浙江省(44)

安徽省(24)

福建省(57)

江西省(37)

山东省(11)

河南省(9)

湖北省(15)

湖南省(25)

广东省(25)

广西壮族自治区(29)

海南省(3)

重庆市(1)

四川省(6)

贵州省(16)

云南省(11)

西藏自治区(4)

陕西省(3)

甘肃省(5)

青海省(5)

宁夏回族自治区(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

参考资料

  1. . 国家文物局.
  2. . 国家文物局.
  3. . 国家文物局.
  4. . 国家文物局.
  5. . 国家文物局.
  6. . 国家文物局.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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