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1912年-1913年)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簡稱臨政,是中國辛亥革命期間,由独立各省和革命党人於1912年1月1日在江苏省南京府成立的政府機構[1],也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政府機構,存在南京約3個月期间又稱南京臨時政府[2]。清帝退位后迁往北京。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91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成立期间,由袁世凯在北京成立的中華民國臨時管治機構,又稱北京臨時政府

中華民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1913年
国歌:五族共和歌
(1912-1913)

卿雲歌
(1913)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时宣称的疆域
地位临时政府
首都南京
北平
常用语言漢語
政府總統制
内阁制
临时大总统 
 1912
孫文
 1912–1913
袁世凱
国务总理 
 1912
唐紹儀(首)
 1913
熊希齡(末)
立法机构临时参议院(1912-1913)
国会(1913)
历史 
1911年10月10日
 建立
1912年1月1日(临时大总统)
1月2日(联合会代行参议院职权)
1月5日(行政各部委任礼)
3月10日(正式迁往北京)
 终结
1913年4月8日(参议院)
10月10日(临时大总统)
货币
先前国
继承国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大清帝國
大汉四川军政府
大汉贵州军政府
北洋政府

沿革

1912年1月,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1月5日舉行内阁第一次會議[3],其組織方法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1月20日,南京临时政府向袁世凯正式提出《清室優待條件》。1月22日,孫中山發表聲明,只要袁世凱贊成宣統退位,自己即行辭職,讓位于袁世凱,南北議和

1912年2月12日,临朝称制的满清隆裕太后诏授袁世凯在北京全权组建临时政府。1912年3月8日,在南方的南京臨時參議院通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公布实施,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根据《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政府遷北京,權力歸入不同機關。

1913年中華民國大總統選舉中,袁世凯黎元洪分别当选中华民国大总统、副总统,并于1913年10月10日就职。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北京临时参议院走入歷史。

组成部门

以下按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规定列出临时政府组成部门。

参议院

1912年4月临时参议院迁到北京,即成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还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修改约法青海为西蒙古并增加议员案》,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均有议员与会。但在第一次会议上,仅有在院议员的4/5以上出席,而不是全部议员的4/5以上。北京临时参议院自1912年4月29日开院,至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而闭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设置委员长、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庶政委员会、请愿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开院期间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蒙藏事务局官制》、《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国务院官制》、《国旗统一案》、《服制》、《印花税法》等。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孫中山就职像
1912年3月29日南京臨時政府各部總次長、衛戍總督、各軍師旅司令官在南京愚園為孫中山舉行餞別會後合影

1911年12月29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表在南京召开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选举会,选举孙文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武昌起义后,袁世凯力主南北议和。1912年1月1日,南方独立各省和部分革命党人成立臨時政府,孙文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表在南京召开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选举会,选举黎元洪为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4]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府主要职官。由于当时一切均属草创,总统府各员的任免时间均未详:[4][5]

袁世凯在北京外交部迎宾馆内就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0日
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受任式之光景,1912年3月10日

同时,袁世凯对清朝皇帝溥仪发起逼宫行动,期间遭中国同盟会炸弹暗杀,袁世凯幸免于难。1月18日,孙文以《五条要约》的方式向袁世凯摊牌。[6]2月12日,隆裕太后接受優待條件,宣統帝溥儀遜位,清朝正式終結。2月13日,袁世凯通电共和,根据南方独立各省及部分革命党人的意愿,孙文提出辞职咨文,准备将大總統一职让位给袁世凯。2月15日,在临时大总统选举中,南京臨時參議院選举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於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職;2月20日,南京臨時參議院選举黎元洪臨時副總統。4月1日,孙文在南京向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4]

1913年10月6日,在大总统选举中,第一届国会选举袁世凱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大總統,10月7日选举黎元洪为首任正式中華民國副總統

以下列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府主要职官。[4]

  •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2年2月15日当选,1912年3月10日就任)
  • 中华民国临时副总统:黎元洪(1912年2月20日当选)
  • 秘书处:
    • 中華民國總統府秘书长:梁士诒(1912年3月10日任)

國務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十三條规定:“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爲國務員。”第四十四條规定:“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南京临时政府内阁结束后,在北京临时政府时期,先后有唐紹儀內閣(1912年3月13日-6月27日)、陸徵祥內閣(1912年6月29日-9月22日)、赵秉钧内阁(1912年9月30日-1913年7月19日)、段祺瑞臨時內閣(1913年7月19日-7月31日)、熊希齡內閣(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历任内阁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南京临时政府内阁

南京臨時政府內閣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時期臨時內閣,成立於民國元年(1912年)1月3日。4月1日于南京同北京临时政府内阁总理唐绍仪交代。

1912年1月1日孙文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3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表通过了各部总长名单。[4]因阁员尚未到达南京,故迟至1月21日孙文才在南京主持了临时政府第一次内阁会议。[7]同年3月13日,唐绍仪内阁在北京成立。4月1日,孙文向南京临时参议院辞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职务。4月3日,孙文在解职通告中称,“今国务总理唐君(绍仪)南来,国务员已各任定,于4月1日在南京交代。本总统于是日解职……本处各办事人员仍照旧供职,以待新国务员接理。”南京临时政府各部总长、次长未见明令免职,当属随南京临时政府结束而自行解职。[4]

南京臨時政府不是內閣制,而是總統制,因此並未設內閣總理

職位总长次长备注
陸軍部 黃興 蒋作宾
海軍部 黃鍾瑛 汤芗铭
內務部 程德全 居正 2月1日程德全病,由居正
外交部 王寵惠 魏宸组
司法部 伍廷芳 吕志伊
教育部 蔡元培 景耀月
財政部 陳錦濤 王鸿猷
交通部 湯壽潛 于右任
實業部 張謇 马君武
参谋本部 黄兴 钮永建

法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关法院的规定如下:

  • 第四十八條 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九條 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
    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別以法律定之。
  • 第五十條 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爲妨害安甯秩序者得秘密之。
  • 第五十一條 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 第五十二條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1912年5月,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称“司法总长王宠惠呈称,大理院正卿刘若曾等辞职,已蒙批准。审判不可中断,即法官不可虚悬。惟大理院正卿、少卿等官名不适于民国制度。现在《法院编制法》修正颁布尚需时日,新法未施行以前,应先更正其名称,而宜暂仍其组织,以便继续执行等语。大理院正卿可改为大理院院长,少卿一席著裁撤,余暂如旧,俟《法院编制法》修改后,一律更正。”[8]

1912年12月,中央司法会议公布了《法院编制法草案》,该草案仅将清朝《法院编制法》中的一些称谓进行了改变,但该草案未能实施,民国前期实际施行的仍然是清朝的《法院编制法》。[9]

1913年2月21日,司法部通令各省改组法院。“在各省省城设高等审判厅,在地区级行政区及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县级地方设初级审判厅。”[10]截至1914年初,中国共设大理院1所、高等审判厅与地方审判厅120所,初级审判厅179所,设立审检所的县共900余处。[11]

参考文献

  1. . 凤凰网. 2011年7月11日 [2019年9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7月31日).
  2. . [2019-0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8).
  3. . [200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27).
  4.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
  5. 孙中山研究论文集, 1949-1984(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66页
  6. 蔡东藩.  民國演義. 1921.
  7. 临时大总统令,政府公报1912年5月18日
  8. 司法例规(上册),司法部1915年重刊,第16-30页
  9. 张生,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政法论坛2002年第04期
  10. 王宠惠,二十五年来中国之司法,中华法学第1卷第1号

参见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中華民國臨時政府 (1912年-1913年)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