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利比亞關係

中華民國與利比亞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利比亞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59-1978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中華民國曾在利比亞首都的黎波里設立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但受到2011年利比亞內戰期間影響暫時關閉,內戰結束後外交人員未及返回駐地即告裁撤。[1]目前對利比亞的相關事務由約旦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共同管轄[2]

中華民國與利比亞關係

中華民國

利比亞

政治

外交

綠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反對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當時的阿拉伯利比亞共和國

1959年5月10日,中华民国与利比亞建交,於首都的黎波里設立中華民國駐利比亞聯合王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3]中華民國國軍甚至派出通信人員在利比亞軍中協助當時在利比亞通信兵營當指揮官的上尉格達費

1962年2月26日,簽署《中華民國與利比亞聯合王國之技術合作協定》。[4]

1969年8月31日,格達費率通信兵營革命取得政權,更改國號為阿拉伯利比亞共和國

1978年8月9日,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1971年6月11日外交承認)。9月14日,中华民国與利比亞断交。10月22日,關閉大使館。[5]

1980年3月19日,於首都的黎波里設立具大使館性質中華民國駐利比亞商務辦事處,駐外人員享有部分外交人員待遇,並可以官方身分與利比亞政府洽辦業務。但自1992年利比亞遭受聯合國制裁後,利比亞外交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壓力下,通知辦事處自1995年9月停止辦理領事業務,更於1997年5月規範辦事處不得從事政治活動。中華民國外交部以該處功能有限,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於9月12日關閉辦事處。[3][6]

1996年8月,利比亞外交部國際技術合作司長保文(Adad S. Burwin)抵台訪問。[6]

2006年1月18日,格達費次子賽義夫抵達臺灣並與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見面,希望台灣在利比亞設立代表機構。[7]2008年2月13日,復設台灣駐的黎波里商務代表處(Taiwan Commercial Office in Tripoli),[3][8]但2011年因利比亞國內情勢混亂而撤僑關閉。[1]

2006年5月10日,總統陳水扁訪問利比亞時與格達費會面,[7]當時利比亞給予中華民國公民免簽證待遇

中華民國驻利比亞大使(1959-1978年)

姓名任命離任外交衔级駐在地
陈质平1959年8月1965年5月特命全权大使利比亞聯合王國利比亞王國大使館
王季征1965年5月1968年10月特命全权大使駐利比亞王國大使館
蔡葩1968年10月1978年11月特命全权大使駐利比亞王國/阿拉伯利比亞共和國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大使館

簽證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利比亞。
利比亞護照利比亞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無論申請觀光或商務簽證皆須備有利比亞當地出具之邀請函,可前往利比亞駐日本大使館申請簽證。護照內頁不得有以色列簽證或入出境章。[9]

利比亞護照利比亞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0][11]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利比亞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16日發布);[12]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13]

經濟

貿易

2019年,利比亞是中華民國第123大貿易夥伴、第154大進口夥伴、第103大出口夥伴。出口至利比亞的金額為2,590萬0,514美元,年增65.960%。自利比亞進口的金額為107萬1,127美元,年減98.772%。貿易呈現出超盈餘)2,482萬9,387美元,年減134.670%;2018年,利比亞是中華民國第90大貿易夥伴、第73大進口夥伴、第113大出口夥伴。[14]

投資

台灣中油公司於2007年4月在利比亞設立分公司[15]

援助

斷交前,兩國的技術合作範圍甚廣,包括醫療通訊土木水利氣象、車輛修理等。斷交後,駐利比亞技術人員均改以私人應聘方式,後因待遇偏低,工作人員已陸續撤離。[6]

兩國曾在醫療衛生、人力培訓擁有密切合作關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提供利比亞癌症醫師赴台受訓名額;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舉辦各項研習班,以協助提升利比亞的人力素質。[3][15]

2011年,國合會與國際慈善機構「美慈組織」(Mercy Corps)合作進行「利比亞糧食安全計畫」。[16]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12月20日[註 1]):

 中華民國

注釋

  1.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1. . [2017-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27).
  2.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3.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2-18).
  4.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8).
  5.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6.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1).
  7.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08年2月21日 [2018年10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10月19日).
  8.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9-10-1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10).
  9.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1.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3.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14.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2018-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3).
  15.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1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04).
  16.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年4月30日 [2018年1月19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年8月28日).

參見

外部連結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