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英語:,TECRO),或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簡稱臺灣代表處、臺北代表處或臺北辦事處,是中華民國在非邦交國所設立的外交代表機構,實際上行使大使館或領事館的部分權責,已经有實質大使館之功能,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部分外交禮遇。中華民國外交部通過此類代表處和駐在國保持政治、經濟貿易、文化等關係與交流[1]。這些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有外交关系,基於前者的「一個中國政策」,因而不與中華民國建立邦交,但轉以此權宜方式維持雙邊關係;又因代表處不能以中華民國國號冠名,因而轉用具有指標意義的地名來代替,主要使用臺灣(現今主要國土)以及臺北(現今的首都)。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 |||||||||||||||
![]() 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招牌 | |||||||||||||||
繁体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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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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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功能是發展實質的對等互利關係,「促進中華民國與外國間經貿、投資、文化、科技等交流合作及民間之瞭解與互助」,在外國實質代表中華民國的利益。台北代表處則積極爭取以「中華民國」或「臺灣」為名,但受中國大陸阻止而使用其他代表性稱謂。臺北代表處雖然不稱為大使館,但經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授權,可行使大使館等正式外交機構的部分職責,如核發中華民國護照及簽證等。
在一般情況下,臺北代表處享有治外法權保障,駐節國家所提供的領事保護機制相近,部分國家則給與臺北代表處人員等同正式外交使節或國際組織人員的身份,享有外交特權或外交豁免權的待遇,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瑞士、沙烏地阿拉伯等。其他國家也在臺灣設立類似的代表機構,如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等。
中華民國外交部將「代表處」的地位定位為大使館,「辦事處」則同於領事館。為配合組織改造,依立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通過、經總統公布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範外交部和其他中央部會駐外機構組織編制,並自9月1日開始將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統一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大使館與代表處)之館長均稱大使,解決原先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容易混淆的問題。[2]
中華民國政府在香港、澳門兩地設置的代表機構亦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但因港澳兩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駐在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而非外交部,以表示港澳地區為區別於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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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集
- 駐荷蘭臺北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