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
中華民國與牙買加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牙買加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2-1972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也曾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1]目前對牙買加的相關事務由中華民國駐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大使館兼轄。[2]
中華民國 |
牙买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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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外交
1962年8月9日,中華民國與牙買加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9月3日,於首都京斯敦設立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館。
1966年,開始派駐牙買加大使。
1972年11月1日,牙買加與中華民國斷交。2日,關閉大使館。[3]
1991年11月,牙買加於首都台北設立牙買加商務暨貿易辦事處。同時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前往牙買加設處以推展雙方關係,中華民國政府提議先在首都京斯敦設立冠以正式國名的商務代表團,經由牙買加內閣會議通過,並分別以口頭及書面確認邀請設立中華民國商務代表團。但之後牙買加內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強大壓力下,藉口避免民眾混淆、影響牙買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以及該國大選等理由,要求駐館改用其他名稱。經過1年多的交涉,1993年6月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決定中止雙方的代表機構。[1]
1991年11月18日,牙買加公共事業暨運輸部長抵臺訪問六天。期間前往拜會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中央銀行、台北市議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長榮集團等政府部門與民間機構,並參加牙買加港務局駐華商務辦事處開幕典禮暨酒會。[4]
中華民國駐牙買加大使(1966-1972年)
姓名 | 任命 | 離任 | 外交衔级 | 駐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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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碧奇 | 1966年9月 | 1968年7月 | 特命全權大使(兼駐巴貝多大使) | 駐牙買加大使館 |
凌崇熙 | 1968年7月 | 1972年11月 | 特命全權大使 | 駐牙買加大使館 |
簽證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身分切結書(Affidavit of Identity)的中華民國公民可於抵達牙買加的國際機場後申請觀光落地簽證入境。停留最多30天,但可延長至90天內。搭乘郵輪者可以免簽證入境牙買加1天。[6][7]
持有牙買加護照的牙買加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8][9]
經濟
交通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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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3年6月10日 [2015年10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2日).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8-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1).
- 公眾外交協調會. . 中華民國外交部. 1991年11月17日 [2015年10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2日).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2).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 蔡晉宇. . 聯合新聞網. 2020年2月29日 [2020年3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3月3日).
-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2018-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3).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牙買加駐外機構列表
- 駐牙買加外交機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