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三階理論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third order theory of criminal; Dreistufentheorie)為刑法學上用以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論之一,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界內廣泛受到使用。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判斷犯罪,可分為三個步驟: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和罪責(Schuld)。同時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和具備違法性的行為稱為不法行為,一行為必須要不法且有罪責才能構成犯罪。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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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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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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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共犯- |
-罪數-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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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乃是針對行為本身所為的價值判斷,而罪責則是針對行為人的價值判斷。
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或稱「構成要件合致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過請注意,僅有結果犯需討論因果關係)或具有客觀歸責性(結果犯),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則可以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舉例而言,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則某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則符合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參見構成要件)
違法性
具備違法性是指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是法律賦予行為人因為某些特定原因所為構成要件行為而得以免於構成犯罪的理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自救行為、義務衝突等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
與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同之處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是積極檢驗行為是否為法律所禁止,而違法性則是消極檢驗行為是否為法律所允許。構成要件該當的行為,必須在法益衡量以及法秩序的違反上面進一步的作檢驗,包含了所謂的行為無價值(行為不法)以及結果無價值(結果不法)。
有責性
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人個人決定為違法行為的非難,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罪責最重要的意涵是,對於行為人人格的尊重,因此如果行為人沒有能力作其他的合法行為,那麼他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刑罰。所以如果行為人因為年齡,精神狀態導致價值判斷有問題,沒有辦法為合法行為,我們認為他不具備罪責;如果行為人個案中不可避免的價值判斷出了差錯,我們也認為沒有罪責,這就是以下罪責能力和不法意識的問題。不法意識和不法意圖不同,後者是構成要件該當性要判斷的對象。 有責性包括:責任能力,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期待可能性等。
不同學說
三階理論目前為台灣和德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而少數的代表為刑法犯罪二階理論(例如國立台灣大學教授黃榮堅),其餘還有四階理論和五階理論。
參考文獻
- Jörg Lücke: Die Berufsfreiheit. Müller, Heidelberg 1994, ISBN 3-8114-2594-3.
- Friedhelm Hufen: Berufsfreiheit – Erinnerung an ein Grundrecht. In: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47, 1994, S. 2913–2922.
- Rüdiger Breuer: Die staatliche Berufsregelung und Wirtschaftslenkung. In: Josef Isensee, Paul 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6: Freiheitsrechte. C. F. Müller, Heidelberg 1989, ISBN 3-8114-2788-1, § 148 Rn. 6–10.
- Volker Epping / Christian Hillgruber: BeckOK Grundgesetz, 34. Edition, München 2017.
- Theodor Maunz / Günter Dürig: Grundgesetz Kommentar, 80. Lieferung, München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