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教唆犯(英語:),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 |
大陸法系刑法 |
---|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正犯與共犯- |
-罪數- |
刑罰論 |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
-保安處分-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
构成要件
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会是从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时间不同[3]。
定罪处罚
参考
- 曹希国. . 《山东大学》.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何庆仁. . 《法学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曹坚. .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肖吕宝. . 《政法学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 《现代法学》.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 |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 |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