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Straftatbestand, element of a crime、element of an offense),即构成犯罪所需要符合的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法系之间各有不同,在歐陆法系国家,主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阶层犯罪论(包括三阶层和两阶层,三阶层为当前大陆法系国家主流学说[1])。在中国大陆,主流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为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但该学说因其存在弊端而受到许多批评[2],来自歐陆法系国家的阶层式犯罪构成要件学说以其更严谨的分析逻辑和对客观主义刑法的坚持和贯彻正在逐渐为更多人所接受。

大陸法系刑法
犯罪论
二階論三階論
构成要件

客体 ·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 · 過失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罪責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 犯罪意識

正犯共犯

直接正犯 · 間接正犯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

想像競合 · 牵连犯 · 连续犯
数罪并罚 · 一罪一罰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 罰金 · 科料
拘役 · 没收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量刑 · 宣告刑
自首 · 减刑 · 缓刑

保安處分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 · 刑事政策

阶层犯罪论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歐陆法系国家,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犯罪构成的概念,类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条件,阶层犯罪论为主流学说,可分为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以及两阶层(合并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以下简要说明二者的基本内容(由于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学派观点不同,在论述阶层犯罪论构成要素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而以下论述尽可能参照通说论述)。

(1)构成要件符合性

主要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

  •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 行为: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殺人罪之「殺」;竊盜罪之「竊取」。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其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
    1.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促成行为的进行。主观上具有故意的特征。
    2. 不作为是指行为消极的不履行本该履行的行为。主要是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其来源一般有三个,包括法律本身规定的、拥有一定职务的人相应负担的义务和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指的是比如成年人带儿童(不一定有血缘关系)去游泳,成年人看见儿童落水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他便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 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僅限於結果犯(Result-constituted offenses)有行為对象。
  • 危害結果:是指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如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竊盜造成被害人的持有狀態被破壞。結果犯必須要結果的發生犯罪才能成立,否則論以未遂。行為犯(舉動犯、Non-result constituted offenses/Tätigkeitsdelikt/Erfolgsdelikt)則無須結果的發生。
  • 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間的連線,可分為「因果」與「歸責」二部分依序檢驗,欠缺則論以未遂。对于行为犯,因欠缺因果关系,法理上是可以判其无罪的。例如甲殺乙,乙經救治後未死,但乙住院期間醫院失火,乙逃生不及死於醫院火災。此情況下,依條件理論存在因果關係(若非甲殺乙,乙則不會住院;若乙不住院,也不會死於火災),但依照歸責理論,乙之死均不可歸責與甲,因醫院失火在風險實現階層中欠缺常態關連性,故甲只需論以殺人罪未遂犯。而這段並非因果關係之處理,而於客觀可歸責性進行審查
(2)违法阻却事由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的被害人承诺、假定的承诺、自损行为等,以及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事由和基于法益衡量的阻却违法事由。

(1)积极的责任要素

包括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2)消极的责任要素

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本部分参考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最具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由高铭暄与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九版)。由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属于扁平化的犯罪构成体系,逻辑性较为缺乏,因而不能很好的贯彻客观主义刑法的理念,以下排列顺序遵循客观主义原则,但下述排列顺序并非唯一分析顺序,坚持主观主义刑法理念的学者认为应当先分析主观方面和主体。

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正当行为:也有称之为犯罪排除事由,即形式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參見

註釋

  1. 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年: 46. ISBN 9787301307120.
  2.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0–106. ISBN 9787511896834.
  3.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7–302. ISBN 9787511896834.

參考文獻


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第九版).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年. ISBN 9787301307120.
张明楷, 《刑法学》第五版.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ISBN 9787511896834.
陈兴良. .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 (2003年秋季号).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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